荣成市志4农牧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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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3月,成
立农机管理组;
11月,改称农业机械管理局。
1984年3月,农业机械管理局改为农机
管理总站。
1988年4月,复称农业机械管理局。
1993年10月,改称农业机械服务总公
司。
1995年,总公司内设办公室、政工科、业务科、财务审计科和企业管理科,实有
干部职工55人。
下辖农机监理站、农机化学校、农机推广站、农机供应集团总公司、
农机研究制造厂、农机石油公司、农机商贸公司、农机工程开发公司、农机物资公司、
内燃机厂(原市拖拉机站)。
1969-1973年,各公社相继成立社营拖拉机站。
1978年后,逐步转体或解散。
1973年10月,各公社设立农业机械管理站,隶属农业机械管理局。
1993年10月,转属
各镇政府。
荣成市畜牧局1959年1月,成立荣成县畜牧局。
1961年6月并入县林业局。
1975年
10月,成立荣成县畜牧办公室。
1979年11月,撤销畜牧办公室,成立荣成县畜牧局。
1984年2月,并入县农业局。
荣成市农业委员会1990年11月,成立荣成市农业工作委员会。
1993年10月,更名
为荣成市农业委员会。
1995年底,农业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综合管理科、生产管理科,
附设农业区划办公室,共有干部职工14人,其中正、副主任3人。
第二章农业生产关系
第一节土地所有制
私人土地所有制1946年土地改革前,除了寺庙、学校等占有少量公田外,其余土
地皆为私人所有,土地实行自由买卖。
通过买卖及抵押,土地所有权逐步向地主阶级
集中。
据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调查统计,1945年荣成县共有耕地425924.5亩,其中私
田419553.5亩,公田6371亩,分别占总耕地的98.5%和1.5%。
仅占总户数5.5%的地
主、富农拥有耕地77043.2亩,占私田总量的18.4%,户均37.3亩。
其中地主173户,
占有耕地32112.9亩,户均185.6亩,如崖头村地主忠恕堂,占有耕地1567亩,租地分
布于27个村庄;
地主育德堂,占有耕地870亩,租户分布于15个村庄。
而占总户数
46.4%的贫雇农,只有耕地126390.7亩,占私田总量的30.1%,户均7.3亩,仅是地
主、富农户均占地的20%,且多系山岗、海滩薄地。
土改前荣成县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表
┌──────┬────┬────┬───┬────┬───┬────┐
│名称│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其他│合计│
├──────┼────┼────┼───┼────┼───┼────┤
│户数│173│1891│16212│17405│1847│37528│
│占总户(%)│0.5│5│43.2│46.4│4.9│100│
│耕地(亩)│32112.9│44930.3│210371│126390.7│5748.6│419553.5│
│占总耕地(%)│7.7│10.7│50.1│30.1│1.4│100│
│户均占地(亩)│185.6│23.8│13│7.3│3.1│11.2│
└──────┴────┴────┴───┴────┴───┴────┘
土改前石岛特区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表
┌──────┬───┬────┬────┬────┬────┐
│名称│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合计│
├──────┼───┼────┼────┼────┼────┤
│户数│105│984│9249│14945│25283│
│占总户(%)│0.4│3.9│36.6│59.1│100│
│人口│625│5155│50956│68344│125080│
│耕地(亩)│4815.4│24699.8│119342.7│92821.4│241679.3│
│占总耕地(%)│2│10.2│49.4│38.4│100│
│户均占地(亩)│45.9│25.1│12.9│6.2│9.6│
└──────┴───┴────┴────┴────┴────┘
个体所有制(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制(1946-1951年)荣成、石岛两县的土地改革
运动是1946年8月至1951年2月进行的。
在此之前,即1940年7月至1946年6月,两县抗
日民主政府领导农民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
一是改善了雇工待遇,使4068名雇工增加
了工资,占雇农总数的91.15%,平均每人增资、增粮折款18.3元(每升粮折8元)。
二
是采取“二五减租,分半减息”的方法,使17801户佃户减租粮58.33万公斤,平均每
亩由减租前的4升降为2升(每升12.5-14.5公斤);
并理顺了公田、学田由贫农、抗日
军属低租耕种;
利息由原来的2-3分降到1-2分。
通过减租减息运动,抑制和减轻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
在此基础上,全境实
行土地改革,通过斗地主、分田地、得果实(房屋、农具、粮食、衣物等),使贫苦农
民翻了身,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劳动农民个体所
有制。
土改中,荣成、石岛两县采取清算、仲裁、调解、献田等四种方式,共征收、
没收地主、富农等土地15.97万亩,分给了贫雇农。
土改后荣成县与石岛市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综合统计表
┌─────┬───┬───┬───┬────┬───┬───┬───┬────┐
│名称│户数│人口│耕地│占总耕地│非耕地│牧畜│房屋│主要农具│
││││(亩)│(%)│(亩)│(头)│(间)│(件)│
├─────┼───┼───┼───┼────┼───┼───┼───┼────┤
│贫农│41265│201370│378677│41.1│90013│11398│210749│22811│
│中农│43653│218580│498156│53.9│110662│19892│277729│35210│
│富农│2017│11261│24075│2.6│6051│918│14554│1796│
│小土地出租│594│3122│3643│0.6│1589│154│4759│365│
│地主│1651│8742│13794│1.5│3192│183│9180│772│
│其他│586│2481│2185│0.2│472│7│2283│36│
│公田│││632│0.1│10551│9│10088│10│
│合计│89766│445556│921162│100│222530│32561│529342│61000│
└─────┴───┴───┴───┴────┴───┴───┴───┴────┘
互助组(1942-1952年)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从根本上避免农村新的两极分化,
1942年起,荣成县政府贯彻毛泽东主席《组织起来》的指示,有步骤地领导农民走互
助合作道路。
据1946年上半年统计,全县共建起各种互助组7157个,户数3.56万户,
占总户数的40%。
其中常年等价交换互助组2950个,1.86万户,互助耕地23.1万亩;
变工组4185个,1.7万户,耕地30万亩。
至1952年统计,全县参加互助组达8万户,占
总户数的90%。
据1945年统计,全县开荒造田面积2800多亩,增产粮食40多万公斤。
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1955年)在巩固发展互助组的同时,荣成县于1952年冬开
始试办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
据1955年
6月统计,全县共建起初级合作社912处,参加农户19926户,占农户的30.5%,分布
于472个村庄,占总村数的78.1%。
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1958年)荣成县的农业体制自1956年春开
始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通过贯彻1956年6月中央公布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使全县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体制、机构、管理都
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到1957年底,共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470个,入社户
125591户,占总户数的99.4%。
从此全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社会主义
农村公有制集体经济组织体制基本建成。
人民公社(1958-1984年)遵照毛泽东主席“还是人民公社好”的指示,荣成县于
1958年9月成立21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
1958-1961年,
人民公社实行公社一级核算,生产资料均由公社统一调配使用,生活上实行供给制,
平调、共产、浮夸、瞎指挥和强迫命令等左倾错误做法,使集体经济受到了极其严重
的损失。
1962-1966年,贯彻中央“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整顿了人民
公社,废除了一级核算,确立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推行包工定额管
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使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
但1966-1976年十年动乱,左倾
错误再次泛滥,片面强调“以粮为纲”,限制发展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高投入、低
产出,高产穷队现象普遍存在,使农业经济再度徘徊不前。
1976-1982年,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
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逐步实行了生产责任制,主要采取“小段包干,定额
计酬”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两种形式,解放了生产力,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1982年底全县推行“分田包干到户
责任制”基础上开始的,林、牧、副、渔等各业相继实行专业承包。
耕地的分配形式
主要有两种:
一是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耕种,称作“一田制”;
二是先按人口划分一
定数量的口粮田,余者按劳力承包,称“两田制”。
在“大包干”初期,以“两田制”
为主要形式。
据1983年底统计,全县实行“两田制”的村有767个,占农村总数的75
%,户数达14万户,耕地70.5万亩;
实行“一田制”的村有198个,占19%,耕种户
为4万户,耕地为14.4万亩。
当时耕地未分到户的村有34个,在1984-1993年间又陆续
分到户。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大部分实行“两田制”
的村,逐步转为“一田制”。
1995年统计,全市实行“一田制”的村为687个,占
75.9%,使耕种“责任田”的专业劳力从农田中解放出来,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
农田生产主要靠家庭辅助劳力进行田间管理,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力参加农忙季节
性的收播。
农田承包全面实行合同制,1990年境内农村承包合同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规
范,共签订农田承包合同书20万份。
果业承包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叫行”承包,全县有718个村,6.9万户农民采
取以队、组、户为单位实行“叫行”承包经营,承包面积5.1万亩。
二是有104个村
0.68万户实行按人、按户均分,由户承包经营,经营面积为0.7万亩。
林业承包分两种方式:
对7.9万亩的零散林木按人均分到户经营,经营户达10万
户,称“自留山”;
31万亩的成片林木,由9万户农民实行按队、组、户“叫行”承
包经营,称“责任山”。
畜牧业,对原集体饲养的牲畜及家禽等,多数村“叫行”拍卖,少数村承包给专
业户或仍由集体饲养。
渔业捕捞,多实行集体经营,单船核算;
规模较小的实行单船承包,渔船网具由
船长牵头承包,自行组织船员经营。
养殖多采取专业队承包方式。
工、副业多采取“叫行”承包或集体经营。
农业机械多数折价卖给村民个体经营,少数由专业户承包经营或集体统一经营,
服务于村民。
全民所有制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相继接管了原国民党荣成县政府管
理的庙田、学田和流亡地主抛弃的土地。
1946年土地改革运动初期,政府将公田、公
荒5124亩分给“四属”(烈属、荣属、抗属、工属)及贫苦农民进行耕种。
建国后,人
民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荒山、荒滩,并征用了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
利用这
些土地,兴办良种场占地500亩,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3.5万亩,建国有林场占地1.5
万亩,修建盐场占地1.5万亩,修公路占地0.6万亩(国路9.2公里、省路173.6公里),
城区建设占地2.5万亩(崖头、石岛两城区)、开发区及旅游区占地3.5万亩,其他占地
0.85万亩(城区、开发区以外的机关、企业、教育、卫生、邮电、军队等占地)。
至
1995年境内全民所有制土地15.1万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7.3%,是建国初期1.1万
亩的13.7倍,现已开发利用12.6万亩,占84%。
第二节管理体制
计划管理在土地私有制时期,农民的生产经营计划多依据自给自足的原则制订。
农业合作化时期,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是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根
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制订的。
人民公社初期,农业生产和经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
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均无自主权。
1961年后,随着公社、生产大
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确定,实行三级所有,自负盈亏,但生
产大队、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计划、种植计划、产品销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仍受公
社统一计划的指导或指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从价格、税收、信贷及农副
产品收购等方面调整了农业政策,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始从市场需求出发,因地制
宜地制定农业生产经营计划,沿袭多年的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得
到改变。
劳动管理土改前,农民的劳动管理分为定租包干和地主监督雇农劳动两种。
抗日
战争胜利后,广泛成立了农业生产互助组,集中劳力、牲畜、农具,本着互利互惠原
则,实行互换工日、牲畜或粮、工兑换。
合作化以后,社委会对生产队采取土地、劳
力、牲畜、农具实行四固定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和减产处罚的办法进行
生产劳动管理,生产队依据包工定额指标,对作业组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
作业、小段检查验收的“四小”管理办法。
人民公社初期,取消小组作业、评工记分
等劳动管理办法,劳力由公社统一调配,“大兵团作战”,出勤不记工,干活一窝蜂。
后贯彻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纠正了一级核算,权力下放到生产队,按照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推行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计酬、小段评比的管
理方法。
“文化大革命”前期,无政府主义严重,劳动管理处于半瘫痪状态。
后提倡
自报公议的“大寨记工法”,重新出现了“出勤不出力,干活一窝蜂”的现象。
1978
年后,逐步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尤其1982年底,全面推行了“分田包干到户”责
任制,林、牧、副、渔各业相继实行专业承包,劳动管理由高度集中趋向分散,农民
独立安排劳动,独立组织经营种植。
财务管理土改前,地主自行设帐,记载着向农民出租土地的租粮、租金及放债的
收欠情况。
农业合作化前,生产资料私有,农户经营自立,大多不设帐。
合作化后,
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全社统一核算,民主理财,社委会设财粮人员,负责财务
管理、征购、分配及财务记载,民主讨论制订财务制度,控制日常开支,每年的决分
方案和重要开支项目,均由社委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
全公社统一核算,生产资料及劳力调配实行平调,财务管理十分混乱。
后实行“三级
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各级都建立了财务管理机构,县设会计辅导组,公社
设会计辅导员,大队、生产队设会计员、现金出纳员、物资保管员等管理网络,负责
农村的财务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
了适应农村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市(县)、镇(乡)建立了经管审计站,
增加人员,扩大了职能范围,担负着农村财务管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及与村民间的
提留统筹的收取、承包合同兑现等工作,并指导农户家庭的帐薄记载,搞好成本核算,
提高经济效益。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荣成市政府于1989年制定公布了《荣成市农村财
务管理制度》。
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加强了农村经济的审计监督,在荫子等镇试行了逐
月审计农村集体收支单据,建立餐饮费台帐,并在全市实行财务民主、公开制度,对
村级主要经济收支、债权债务、合同兑现、农民负担、干部工资、招待费开支等村民
关心的经济事项,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把农村现阶段的财务管理工作,推向民主化、
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物资管理初级社时期,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社员将私有的牲畜、较大农具等生
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这是集体物资管理的开端。
高级社时
期,各社均建立物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物资保管人员,对粮食、油料等农产品以及
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物资进行妥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清查,防止了霉
烂、鼠害、损失浪费、贪污盗窃等现象发生。
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一平二调”逐级“共产”,物资管理无章可循。
“共产风”
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物资损失浪费严重,甚至出现收获的地瓜不运回,埋在山里烂
掉的现象。
1960年冬,开始纠正了“大跃进”和“共产风”的错误,对平调、共产的
物资由县、社逐级退赔。
后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物资管理逐
步恢复了正常秩序。
但经过这次大折腾,加上自然灾害,使多数生产队库无存粮,农
业机械和一般农具损失十之八九。
人民公社化中、后期,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及
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使集体经济逐步壮大,集体的财产、物资也迅速得到增加。
随之加强了物资管理,扩大了物资管理队伍,实行每库“两把锁”制度,由两名保管
人员进行管理,健全了物资管理制度,严格了出入库手续,建立了定期清库检查制及
保管、使用责任制。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分到户,农业机械、大
型农具及牧畜等财产物资,大多作价转让给个体经营,粮食及其他物资全部变卖,使
集体的财产物资30%转移为家庭所有,由农户实行经营管理。
对集体保留的房屋建筑
物、企业设备、水利设施及大型机械等,采取企业承包管理及集体组织综合服务队,
实行统一管理或专人管理。
第三节分配制度
封建土地制度时期土改前,由于土地所有权集中于地主阶级手中,他们掌握了土
地产出、分配的主动权,农民与地主间是一种租种或雇用关系。
对租种土地的分配,
按双方约定采取“死租”、“活租”、“钱租”三种形式。
“死租”,即不分年景丰
歉,租额不变,民国年间,一般每亩租量3-5升。
1945年,石岛区张家村农民租种30
亩地,租额最高为7升(14.5公斤作升),每租1亩地,农民还要给地主白出工2-7天不
等。
“活租”,即事先确定交租比例,按当年土地实际收获量,按约定比例分配,一
般按对半分,也有四六或三七分;
雇农与地主间的分配,是双方约定,地主付给雇工
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称“钱租”。
民国年间,雇用一个成年男工,年工资一般为50-
60元,女工是男工的一半左右,童工一般只管吃,不付给工钱。
据1945年统计,荣成县有租种土地的农民9032户,占贫雇农总户数的51.7%,租
种土地44539亩,是地主、富农占地总数的57%。
个体所有制时期土地改革后,农民普遍分得了土地,颁发土地证书,实现了耕者
有其田,农民过上自食其力的生活。
对土地所得,除国家征收每亩所定常产20%左右
的农业税外(1948年10月全省统一规定田赋、公粮合并征收,1949年将田赋、公粮统
称农业税),余者均归农民个人所得。
初级合作社时期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入到合作社里,合作社进行核定土地
租金、牲畜等级、大农具作价等,按照当时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负担能力,向社员征
集入社股金,一般按劳力为标准确定负担的股份,征集数量大致相当于合作社需用一
年的种子、肥料、牲畜草料等生产费用和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之和。
入
社股金不能抽回。
对超出股金的部分,作为社员投资,由合作社逐步予以偿还。
初级合作社的分配办法为“劳力记分、土地分红”。
劳力按强弱评工记分;
土地
报酬一般采取定产分红的办法;
土地与劳力的分配比例一般为四六分成,即收入除交
农业税、集体扣留公积金、公益金及生产费用外,土地分40%,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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