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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训)室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验指导教师主要工作之一。
实验室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个实验室管理应落实到具体实验指导教师,明确各自实验室管理目标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实验(训)室管理
第二条实验(训)室的安全管理
1、实验(训)指导教师应保证学生实验安全,在实验前应详细讲述实验仪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在实验过程中加强管理。
2、实验(训)指导教师在下班前应认真检查所管实验室的水、电、门、窗等,谨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卫生管理
1、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对实验器材进行整理,搞好实验室卫生。
2、实验(训)指导教师每周应对所管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彻底整洁一次,做到室内无蜘蛛网,四周玻璃光洁明亮,窗台、实验台、仪器无灰尘、地面无杂物、实验器材放置整齐、规范。
第四条实验器材管理
1、实验(训)室固定资产包括原国家教委所规定固定资产十六类。
它的范围为:
A、单价在300元以上;
B、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C、能独立反复使用。
2、仪器、设备管理包括对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安装到使用、维修、借用、报损、报废)全过程管理。
各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所属管实验室教学设备的管理。
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和赔偿损失处理。
3、实验设备、器材管理,实验(训)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仪器操作规程”、“实验室器材借用制度”、“实验室仪器维修保养制度”、“实验器材购置制度”。
4、实训中心要设立设备总帐,并有专人负责建帐。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的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资产分户帐,应做到帐、物、卡完全相符。
每年由学院组织进行一次清理。
5、实验(训)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各实验室固定资产、器材建帐、仪器设备的保养登记、损坏登记、维修登记及借用登记工作。
6、对于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单件设备,应设标签,详细做好使用、维修等情况登记工作。
7、做到各实验室内设施、器材损坏要及时维修,要保证设备使用完好率达100%。
8、因制度不严,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损失,按“赔偿制度”办理。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特点,制定出各实验室、各仪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做好制度上墙、严格执行。
第五条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维修、保养。
仪器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并作为考核实验(训)指导教师重要依据之一。
具体要求如下:
1、操作仪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违章操作,并加强日常保养,防止重使用、轻养护的现象。
2、不同精度、不同性质的仪器设备,其具体保养方法可据其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制定,对于一些使用频率较低的精密仪器设备,每周至少开启一次以上,并做好登记记录。
一般情况下必须首先保证其干净、整洁、无新锈,确保能正常使用。
3、除实验前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外,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初和学期结束前对仪器设备的精度、技术参数、运行情况进行二次全面的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4、发现问题后,应查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修理办法,及时向系(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系(部)和教务处以及主管院长。
5、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理,估算修理费用,并作好修理记录。
如有困难,应积极设法解决,不可任意拖延,以免影响实验、实习的正常开出。
6、实验(训)器材若无修理价值,应上报系(部)、教务处核查,若情况属实,对固定资产应由系部向学院提出报废申请,核准鉴定后(由教务处、财务处、学院主管领导会签),方可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7、室内所有设施、器材、设备的维修,提倡自己动手维修,自己无法处理的送特约维修处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特别贵重仪器维修经教务处同意后送生产厂家维修的,修期限定为3个月。
若使用年代已久,厂家仍无法修好,可改作它用或申请报废。
第六条仪器损坏赔偿
1、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学生进入实验室后,须爱护仪器设备,严守操作规程、对使用消耗性器材的实验,应提倡节约。
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遗失器材,按下列方法赔偿:
(1)凡不听指导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者,按现购买价赔偿。
(2)学生损坏、丢失实验器材均应由相关实验指导教师如实登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实训中心、系(部)、教务处等部门及时处理。
(3)过失性损坏或不慎丢失者,按现购买价的60%赔偿,局部损坏,经修理仍可使用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4)对于金额较大的仪器设备(价值5000元以上)损坏赔偿,其赔偿金额由相关实验指导教师据情节等因素,提出损坏或丢失情况报告,报系(部)、教务处、主管院长各一份材料,经集体研究给出处理结果。
3、凡因学生损坏、丢失实验器材,相关实验指导教师不报,或由于实验指导老师指导失误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则应追究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指导老师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实验室器材借用
1、各指导教师保管各自所辖的实验(训)室的器材。
实验(训)室之间(或部门与实验室之间)因实验需要相互借用实验器材,应履行登记手续。
注明借用日期、归还日期。
2、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相关仪器、设备,须提前两天找实验指导教师或器材经管人,例行借用手续。
3、院内其它部门借用器材,需履行借用手续,凡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需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方可借出。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为5000元以上),除经系(部)主任同意外,还应经主管院长同意方可借出。
4、外单位借用器材,不论价值大小,应经系(部)主任同意和主管院长同意方可借出。
并同时办理“实验器材借用单”,此单一式三份,一份保管人(经办人)自留,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作出门证使用。
5、借出器材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借出的各类器材,应由器材经管人员负责追还。
6、凡不履行以上借用手续,私自借出,一经查实,除进行必要的批评外,扣发一个月奖金。
若造成损坏,丢失者,由经管人进行全额赔偿。
7、个人或外单位租借仪器设备应按对应设备使用折旧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其费用应在借用时一次性付清,并由学院财务处提供租借金收据证明。
8、归还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做好验收登记。
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管理
1、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部门负责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4、化学危险物品中剧毒品的购买及管理: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向学院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备案,使用“南京市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
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九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条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实验室和保卫处负责组织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
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备)按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帐务处理等,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并由教务处实验设备员具体负责。
仪器设备的建帐单位为学院有正式建制的基层单位(即使用单位)。
各使用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按各自的权限、职责对单位所属的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负责,管好用好现有仪器设备,使其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各系、部级相关部门应选派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本院正式职工担任所属基层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
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帐务处理工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设备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
仪器设备所有进出帐务均需由管理员凭工作印章办理(该章由教务处统一刻发)。
未经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财产。
各单位要加强对设备管理员的培养,支持其工作,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院师生应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研制和改进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
对研制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范围、计价和分类
第五条范围。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所有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财产;
3、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标准的均按固定资产入帐。
自制、组装的仪器设备按实际生产价格入帐,捐赠、无价调拨设备参照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4、较稀缺,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计价。
仪器设备按原价入帐(含汽车购置附加费、安装费、调试费、运杂费等)。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计划申报。
学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要以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考虑现有设备及学院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认真编报。
由各使用单位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所在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核实、平衡、汇总后报学院批准。
进口设备按国家规定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
编制计划必须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购置、中途下马等浪费现象。
第八条凡单价在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院管设备,购置前要进行认真论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及使用条件,慎重选型,预测投资效果,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书},由教务处平衡汇总后,经有关专家审核,报设备分管院长批准。
1、教学设备凡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设备,一律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大宗、大件设备采购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设备、特殊需要紧急采购的教学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前申请,报学院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采购,严禁私自采购。
3、易耗品采取集中采购制度,各系(部)每月向教务处报下月采购计划一次,由教务处组织系(部)对应设备管理员,统一招标或议价采购。
第九条自制仪器设备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报。
申报时必须附有设计总图、技术设计可行性论证书(包括经费预算,与同类设备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技术经济比较等)。
试制结束运行半年后由自制单位和教务处、后勤处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入帐。
第十条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由教务处与使用部门协商解决,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变更较大时,应按相应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控购商品的购置。
属于国家社会集团控购的商品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归口由教务处统一办理。
未经许可,擅自购置社控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第四章仪器没备的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经费来源,产权归学院所有,均需通过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到教务处办理帐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办理帐务登记时设备管理员必须持专用印章、发票、验收报告,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预录单,由教务处打印仪器设备验收单,领导审批后,财务方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原始单据,按类装订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凭证。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应按期将印有统一设备编号标志的标签贴到相应的仪器设备上,以便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对帐制度。
为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财务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帐—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每两年与使用单位核对帐物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1)教学、器材、设备的验收:
A、低值、易耗品到货或购买后,应由实训中心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清点、验收,低值、易耗品登记后,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方能报销;
B、固定资产到货后,教务处、系(部)主任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后由经办人签字,经系(部)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管理人员验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2)固定资产要建立设备档案,其内容包括如下:
A、仪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装箱单。
B、固定资产卡。
C、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D、仪器操作规程、保养制度。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清退、移交。
凡院内外调动工作及退离休人员离岗,应主动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清退、移交手续,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出具证明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仪器设备清退手续,有关部门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编号。
分类号和仪器设备编号是仪器设备进行帐务处理时的标志。
分类号依据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编制;
仪器设备编号为进行计算机管理时的顺序号,有其唯一性,采用八位数字编码,前四位表示该仪器设备购置的年代,后四位表示该仪器设备当年购入的时间顺序号。
例
如:
20010123表示2001年购入的第123件设备。
第十九条设备管理员交接。
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教务处,并重新委派新的设备管理员,经教务处确认并更新工作印章。
第二十条院外借用。
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借出院外,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一条院内借用。
院内仪器设备应积极协作共用,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
借用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及时办理借用手续。
出借和归还时,双方应当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院管设备的借用,需经教务处同意。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出校门时,必须凭教务处或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第二十三条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联系调剂,使用单位将多余的设备造册报教务处,以便统一办理调剂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对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设备,由教务处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进行调拨。
凡未通过教务处转帐的调拨一律无效。
第五章仪器设备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失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实使用,又不易改制它用,失去使用价值者;
4、因操作不当或其它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达到报废标准的,除申请和办理报废外,还应有损坏原因的技术鉴定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卸零部件,不完整的仪器设备不得进行报废处理,应按损坏或丢失处理。
第二十六条办理报废手续须知:
1、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系、部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
2、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教学仪器设备报废,使用单位须组织使用、维修或熟悉该性能的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该小组须经系(部)领导审查批准)进行鉴定,写出技术鉴定书,说明报废理由(须详细说明该设备原技术指标精度,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加鉴定人员须逐一签名。
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主管的系、部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
单价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处长审批,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审批。
每年十月以前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使用单位凭批准的报废申请表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报废(含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须交学院后勤处收回入库(较笨重的可暂由原来使用部门保管等候处理),并汇总造册,通报全院各单位选用,但要办转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整体无使用价值,但零部件有维修价值的,须办理整体报废手续;
有维修价值的零部件由实训中心统一入库,保管并造册登记,并提供维修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经主管院长批准向院外单位变价处理的设备,必须到院后勤处办理调拨手续,到财务处交款后设备才能出院.无利用价值的报废物资由学院统一对外处理,变价收入全部交院财务处入帐,作为购买新仪器或维修经费使用。
第六章大型精密仪器管理
第三十条凡教学、科研、生产、后勤(含机关)使用单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见附录)均列为大型、精密仪设备。
第三十二条大型、精密仪设备购置: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从计划报批、购置、组织到货验收、建帐、建卡、维修、产权变更(包括调入调出)报废处理均由教务处负责。
2、购量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对使用部门上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提交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签署意见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购置。
3、设备到货后必须认真地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验收人员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有关专家、设备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及教务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4、验收时按到货清单严格认真地清点核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指标是否合格,如发现破损零件短缺或不合格等情况,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部门提出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购进设备要在索培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并由使用部门和教务处以及参加验收人员共同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5、教务处对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作为设备管理、使用及评比的技术依据。
6、技术档案内容:
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装箱单、验收单、合同、随便机资料或资料清单、合格证书、操作规程、所带附件清单、运行记录、维修记录,考评情况记录、购置单位、经手人等。
第三十三条安装管理和维修:
1、设备安装须依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仪器管理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能够熟练操作,并负责仪器的日常维修、保养、检验、校正,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负责指导使用人员正确使用。
3、大型精密仪器须制定出操作、维修、保养规程及安全措施,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否则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使用,做到违章必究,按责论处。
4、使用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操作。
5、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填写"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按照使用日期、使用机时数、课程内容、使用人员姓名、仪器状态等项填写清楚,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验收。
6、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检修。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除日常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外,每季度对仪器设备性能及各项指标进行综合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功能全、性能完好、精度合乎要求,保证随时能正常使用。
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必须在专门人员指导下进行检修。
维修一般立足于本院技术力量解决。
院内维修不了的需经系、部领导和教务处同意后方可送外修理,每次维修要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8、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案发生责任事故或自然损坏情况,要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写出损坏原因及损坏状况,报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仪器外借、外调、积压、报损、报废手续。
1、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外借、外调节、积压、报损、报废的审核及报废后的处理由教务处与后勤处负责,各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理。
2、大型精密器设备的借用,要经系领导签字、由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写租借合同,收取租金,保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或造成损坏,视情节给予租方处罚,擅自借出者,一经查出,给予借出者罚款处理。
3、长期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仪器,领用部门需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将质量情况和积压原因等上报教务处并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审定,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4、确系老化淘汰、年久失效、性能差,或损坏无法修复,无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保管人员按规定申请报度。
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按报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1、凡我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以便提高利用率。
2、对于使用效率低、效益差的设备,教务处有权在校内调配。
3、设备专管人员须坚持设备日常使用登记,每学期末要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向教务处报送设备的使用、完好情况等。
4、教务处及时将上报的设备情况记入技术档案,并用微机进行动态管理。
每年教务处对教学、科研用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考察,逐台核查,对效益高、开发功能多、利用率高和维护好的仪器设备在分配设备费、材料费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七章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
各使用保管单位均应爱护,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七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严肃认其追查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责任者本人,先要令其检查并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损坏程度和后果及本人对事故认识的态度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必要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损失;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造成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如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以致造成损失的;
5、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等安全措施,造成设备和器材损坏和丢失的;
6、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后果严重的;
7、将设备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8、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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