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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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加强分类指导,通过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四)鼓励全民自主创业。
积极落实扶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广开创业渠道,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鼓励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办科技企业,走新型创业发展之路。
(五)放宽创业经营条件。
放宽创业主体资格、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经营场所登记等条件。
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人员和组织,均可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创业人员的出资期限可适当放宽,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用作对公司的出资;
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的限制,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六)广泛开展创业辅导。
对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免费提供信息咨询,为其证照办理、行政审批和开业等事项提供指导和服务。
积极组织和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
(七)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积极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有计划地建造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
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创业成本。
(八)培育创业投资主体。
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创业投资主体培育,以国家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为契机,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偿、项目跟投、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手段,支持省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民间资本在鄂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各类创投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九)拓宽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业等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向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力度。
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可给予一定的资助,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管理示范企业推介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把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在科学规范的管理基础之上。
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按照科学、规范、精细、严格、效能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质量、技术、工艺、计量、节能、安全、用工及标准化等各项管理制度;
指导和帮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身研发能力。
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科技型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坚持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作为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
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及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按规定加速折旧,不断推动传统产业的新兴化。
(十四)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以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为载体,引导中小企业走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
突出抓好一批集中度高、关联性强、特色鲜明、大中小企业协调、环境友好、竞争优势明显的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围绕集群壮大、升级、完善产业链,在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内,配套建设公共检测平台、融资平台、物流中心等,完善服务链,增强服务功能,打造集群品牌,推进产业集群成长壮大。
(十五)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积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废弃物、副产品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六)推动中小企业联合兼并重组。
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
大力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联合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
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产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十七)促进专业化协作配套。
鼓励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的产品和技术,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研发等协作关系,与大企业实现互利共赢。
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企业和区域性龙头骨干企业聚集发展,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壮大区域特色产业,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
(十八)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
着力培育一批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开展典型示范和推广,积极探索以“两化”融合为特征的产业发展模式。
大力支持各类信息运营服务机构创新信息服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市场应变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促进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深度应用。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引导中小企业注册商标,重点培育一批自主商标,打造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构建优势商标群体。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无标建标、有标贯标、低标升标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积极协助企业申请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开展质量兴企活动,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银企合作。
加快建设银企合作网络平台,定期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会、银企合作园区行、金融创新产品网上展示等活动,健全和完善银企合作长效机制。
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业绩奖励制度,鼓励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稳固交易关系或产业集群内各企业在长期协作中形成的诚信约束关系,突破传统的评级授信、担保抵押等信贷准入条件限制,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关系。
(二十一)支持设立中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县域延伸机构和跨地域发展。
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以及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加快村镇银行的审批设立和异地中小银行的引进,聚集社会资金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多边信用、供应链融资、联保授信等多种模式,扩大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和信贷投入。
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满足银行条件,获得信贷支持。
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微贷款”模式。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地方特色,开发适合商贸、科技、农村等各类小企业的“自助贷”、“订单贷”、“信用贷”、“网商贷”、“桥隧贷”等特色产品,以及对生产季节性产品企业的仓单质押贷款,对科技型小企业的股权、知识产权、版权质押贷款。
建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
(二十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努力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大力挖掘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培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纳入“湖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依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平台,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流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
探索和指导中小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四)加强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担保业。
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担保业务。
通过财政增资、多渠道筹资,不断增强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平台的资本金,提高省级再担保平台对全省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
到2012年,各市州至少设立1个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都要设立1个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初步形成市县共同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覆盖全省、良性循环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二十五)推动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行业监管和协调服务,督促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切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
全面清理和修改阻碍与歧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
国家允许先行先试的领域、区域、方式,各地、各部门均可以探索试验,努力在全省形成鼓励创业、创新,宽容过错、失误的政策法制环境。
(二十七)优化中小企业投资环境。
大力倡导“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积极倡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企业家的良好风尚。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和限制的,按“非禁即入”的原则,一律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切实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优化民间投资的审批登记程序,努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环境。
(二十八)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加大信用环境建设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选择信用评价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试点。
认定一批诚信示范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坚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加快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九)优化中小企业政务环境。
加快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审批。
建立行政审批动态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及时清理和调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不利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设立、下放、取消审批权的规定,健全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以罚代管”的现象,以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三十)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切实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完善全省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严禁行政权力任意干涉中小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和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中小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畅通投诉渠道,切实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
(三十一)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要求,加快建设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信息咨询、法律维权、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示范机构,打造一批有特色的品牌服务产品,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十二)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补助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中小企业。
完善以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跟踪问效”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项目。
(三十三)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全面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准确理解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服务承诺制、监督投诉制。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6、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9、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形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中小企业的机制。
各级采购人要不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并授予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
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的长期供应商,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三十五)帮助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督促中小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形成以人为本、劳资和谐的氛围,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建立中小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中小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
加快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十六)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成立湖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一步完善成长工程推进机制,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并逐步扩大考核内容,由过去只考核中小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性企业,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经信、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跟踪成长工程工作动态,定期对成长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考评办法,做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和考核奖励。
(三十七)做好分类指导。
围绕“催生”、“育苗”、“助长”、“培优”四个环节着力做好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扶持,突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创办,加快发展规模企业,大力培植龙头企业,着力在支柱产业、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集群中选择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抓好典型带动,推动中小企业成长,建立起大、中、小企业成长梯队,推动企业结构协调发展。
每年选择100户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使之尽快成长为能够辐射带动关联企业和周边地区发展的龙头企业。
(三十八)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加强统计部门建设,充实统计工作力量,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研究,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
坚持按季度发布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逐步将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统计数据纳入定期发布范围;
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与核算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强化依法统计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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