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碰撞估损 事故现场查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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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细目照片,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将车辆分为外观、底盘、内部、内饰,或者分为车头、车尾、车左侧、车右侧、车底等几个部分分别拍摄。
原则是这些照片能够清晰、明确地将事故情况反映给后台,让审核人员通过照片就能够搞清楚事故状况和车辆的损伤情况。
5.主车查勘
核对保单,了解该车所上的险种和保险范围。
对受损车辆与保单进行核对,看是否属于所保车辆。
包括核对车型、车牌号、车架号(VIN码)、发动机号等。
然后查看受损部位。
查看撞击位置,分析撞击力度及车辆损失情况并记录。
6.三者车的查勘
与主车查堪一样,应仔细查看证件,与受损车辆进行比对,查看痕迹是否相符,查看三者车的保单,比如,是哪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所保险种是什么等等,将查勘信息录入案件中。
现场查勘的工作内容
现场查勘的主要工作就是利用合适的方法尽可能地获取翔实的事故现场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最后认定事故的性质。
对于每个事故案件,这些程序都应认真履行。
更具体地说,现场查勘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查明真实的出险时间和地点
对于此项工作内容要特别注意的几点是:
对于出险时间在保险单有效期开始后一周的案件,需要特别核实真实的出险时间。
对于没有加保中国境内险的案件,需特别核实真实的出险地点。
对于保险单快到期的事故也要认真核查。
核查真实的出险时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前已发生的车损事故被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致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核查真实的出事地点是依法按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保险理赔工作需要。
例如,在太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针对出事地点就有明确的“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规定如下:
【特约了此条款的保险车辆,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出入境:
是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
是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省内:
是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
是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及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
2)查明真实的出险原因和经过
真实的出险原因是准确认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重要条件。
而核实出险经过是认定出险原因是否真实的依据。
真实的出险原因为准确判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提供可靠的材料。
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对出险原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人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中,对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规定是:
【各条款的保险责任一般均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③暴风、龙卷风;
④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⑤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⑥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的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对出险原因的规定是: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或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各条款均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拖拉机损失险中无竞赛一项);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胎单独损坏;
(7)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8)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9)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10)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11)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起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起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12)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特种车辆损失险中还包括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查明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
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按责任赔偿”,若无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认定此项工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责赔偿,若无责任”只存在于某些比较特殊的附加险条款中。
例如,在平保机动车辆的附加险中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中作出的规定是: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查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
此项工作的重点是为了防止在保险理赔中出现两种有违保险合同规定和有违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
一是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二是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载客或载货)。
防止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辆投保是指:
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了非营运汽车损失险包括爆炸、自燃,而营运车损失险中是不包括火灾、爆炸、自燃。
另外,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计算方法也是不同的,按可保风险的内容不同,两者之间的费率差值很大。
因此,在查勘工作中应核查车辆使用性质,若发现营运车按非营运车投保,可以确认为不存在保险利益,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存在理赔,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作废。
防止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是指:
营运车和非营运车的使用性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已作出了严格的界定,各保险公司依据这个界定,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已明确了不同的承保对象。
所以,在核查使用性质时,若发现是非营运车非法营运而引发的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查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有无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对有无保险利益作出的规定是:
如被保险的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或加装设备,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未办理批单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人保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款中明确规定:
【
(1)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查勘出险司机(当事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在人保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中,第一项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在人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中的第一项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解释:
①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这句话中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即持有驾驶证的被保险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雇员;
二是“合格”,即驾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类型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②使用车辆过程:
保险车辆作为交通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7)查明出险车辆的现场情况及受损部位
不论是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都要确定现场是否被移动,移动后的现场详细地点。
以便需要时进行回勘。
确定车辆的受损部位,核对碰撞痕迹。
以防止出现假现场、假案件。
在查勘理赔时,还须特别注意违约的事故现场,一般常见的违约现场有如下类型:
①酒后驾车、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
②违反装载规定
③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④车辆未经检验合格
⑤无驾驶证或车审过期后驾车
⑥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
⑦标的车进厂修理期间出险
⑧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后的标的车出险
⑨非亲属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借用被保险人车辆出险
⑩标的车在进行违法活动车辆出险
在查勘现场时还需警惕欺诈现场,常见的欺诈现场有:
①人为故意制造的假事故现场
②顶替肇事司机承担责任的现场
③套牌车辆发生事故后出险的现场
8)查明第三者财产损失情况:
仔细清点现场的第三者财物损失,确定受损财产的数量、面积、规格型号、品种,并列出清单,要求事故当事人(双方)签名确认。
有路产损失的,需要有当地路政部门出具的核损报价表,并报警处理。
注意:
只要涉及第三者赔付的,必须有交警的事故调解书。
(这样也可以使核赔人有正常的判断,节约公司的部分赔款支出!
)
5.2现场查勘技能
5.2.1现场查勘中的痕迹物证
汽车碰撞事故是一种纯物理现象。
由碰撞事故造成的痕迹物证不但能反映出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之间的作用过程,同时还能印证痕迹的形成。
汽车碰撞事故也是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之间相互作用。
碰撞事故发生后,两客体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并留下碰撞痕迹。
5.2.1.1汽车碰撞事故现场痕迹概念
①广义痕迹:
广义痕迹是指由于事故而引发现场范围内被破坏的原始状况所反映的形象。
广义痕迹是根据遗留在事故现场的分布情况、痕迹形态、痕迹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调查,因此广义痕迹涉及的范围比较大。
广义痕迹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足以说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②狭义痕迹:
狭义痕迹是指碰撞事故中造型客体作用于承受客体,而引发两客体同时发生形态变化所留下的反映形象。
狭义痕迹具有外部结构形象,即几何形状尺寸大小,可以从承受客体上痕迹反映造型客体结构形象。
狭义痕迹大都是具有同一认定的特性。
所以,对狭义痕迹进行的勘验,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
③车物结构形象痕迹
车物结构形象痕迹的形成,是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在力的作用下发生相互接触形成的。
作用力的大小、方向和角度,决定了痕迹的完整程度和外表结构形象。
作用力大,形成的痕迹明显,面积大,凹陷程度深,有立体感;
反之,痕迹不明显,不完整。
当作用力从垂直方向作用时,形成的痕迹比较完整、真切。
而作用角度大于或小于90度是痕迹特征都会发生较大变化。
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相比。
造型客体硬度、强度较大,它能把自身的形体特征及分泌物、分离物、附着物遗留在承受客体上,能把承受客体处部结构的物质粘去,破坏其形状特征。
承受客体则能够保留造型客体结构形状特征的痕迹。
它具有吸附、渗透、可塑、变形等特点。
④平面痕迹
平面痕迹是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相互接触时,承受客体受造型客体的作用,使表面介质的微粒物增加、减少或色调改变,但客体自身没有发生塑性变形,只呈现出造型客体接触面的外表结构。
平面痕迹只有轮廓而无深度。
当承受客体的硬度大于造型客体时,或者其硬度虽然相等或较小,但造型客体作用力较小,不足造成承受客体变形,两客体表面的粘合力、吸附力使两客体表面分泌物质的增减,平面痕迹又分为加层痕迹与减层痕迹。
平面加层痕迹的形成,是造型客体把自身固有的物质或分泌物、附着物遗留在承受客体表面,在承受客体表面形成一个附加层。
如汽车在硬路面上紧急制动时形成的轮胎印迹。
平面减层痕迹的形成,是两客体相互接触摩擦过程中,造型客体将承受客体表面的细微物质带走,在造型客体表面形成一层附着物。
如小轿车和中型客车发生刮擦事故时,中型客车表面的油漆附着在小轿车车身上。
⑤立体痕迹
立体痕迹是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发生碰撞事故时,造型客体施加与承受客体上碰撞力,使之形成了与造型客体接触面外部形状相对应的有凹凸变化的痕迹。
它反映了造型客体接触面在三维空间的立体形象特征。
立体痕迹形成条件是,造型客体的硬度大于承受客体,且承受客体具有一定的可塑性,作用力大于承受客体的抗压强度时,使承受客体产生变形形成立体痕迹。
例如雪地、松软的土路上的轮胎印痕;
人和汽车相撞,人的头部在汽车的翼子板、机盖上形成的人头形状的印迹。
⑥凹陷痕迹
凹陷痕迹的认定结论应符合以下标准:
造型客体的遗留部位具备形成现场痕迹的条件是痕迹与样本的形状、大小、凹凸度应吻合一致,质量好的特征位置、形态、相互关系、方向、角度、数量等要一致。
差异点应得到科学的解释。
凹陷痕迹的否定结论应具备如下条件:
痕迹形状、大小、凹凸度不吻合,缺少质量好的特征,少数特征符合具有偶然性。
线条状痕迹要满足如下标准:
造型客体具备形成现场痕迹的条件,稳定可靠的凹凸线特征吻合,刮擦痕迹横断面的凹凸趋势一致,少数特征的差异应得到科学的解释。
⑦静态与动态痕迹
两者的区别在于两客体相互接触时,接触面是否发生了滑移。
静态痕迹是指两客体发生碰撞时,由于作用力垂直或接近垂直,接触面各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没有平面上的相对移动。
例如汽车迎面撞在树或电杆上,在汽车的保险杠或前部形成的树或电杆的痕迹。
动态痕迹是指两客体发生接触时,由于作用力的方向呈锐角,两客体发生碰撞的同时接触面存在相对滑移形成的痕迹。
例如,车辆发生同向或相向的刮擦事故及斜角碰撞事故。
动态痕迹的形态主要有凹凸线束表现。
静态痕迹与动态痕迹是相对而言的,两类痕迹通常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鉴别时应引起注意。
5.2.1.2痕迹的分别检验法
痕迹的分别检验是对痕迹进行逐个查勘,以发现和确定各自痕迹反映出来的形态、特征和结构等。
勘测的正确顺序是:
先痕迹后客体。
分别检验的目的是:
确定痕迹种类及形成过程,分析形成痕迹和客体条件及接触部位,根据痕迹的性质和结构分析确定痕迹特征,充分利用附着物和遗留物确定造痕部位。
1形象痕迹对比法
对比法是根据两客体接触部位反映形象痕迹的特征,逐一进行对比鉴别,直接确定接触部位的数据。
通过比较检验,分析确定勘测中发现的特征,并查找新的特征。
通过对所有特征的对比,确定特征的符合和差异点,分析确定特征的可靠程度。
2特征对比法
利用现场周围建筑物、树木、交通设施、电杆、桥梁等痕迹特征,与车辆损伤部位的痕迹特征进行对比,确定两者特征的形态、位置、大小、方向、角度、间隔及相互关系是否一致。
3特征接和法
根据双方肇事车辆痕迹的形态、面积、距地面的高度,借助立体和显微镜、痕迹照片,进行对比,观察两者线条的粗细、流向、凹凸、形态、分布等特征是否一致。
④特征重叠法
利用现场路面或伤亡人员外衣上遗留的轮胎花纹印痕,与提取的轮胎花纹图案进行对比,确定车辆行驶路线及辗轧人体位置。
主要用于比较完整、轮廓清晰、没有明显变形的痕迹。
进行对比检验时,应着重于两客体接触部位形象痕迹的特征状态,边棱直线、曲线、弧线的长短与角度,凹凸结构状态、缺损、卷边的大小、锐利程度,线条的宽窄、深浅,条线间隔、分布等各痕迹间的相互关系。
5.2.2掌握现场查勘中的照相技术
5.2.2.1交通事故照相目的
①完整客观地反映事故现场环境及状况。
照相技术最大的特点是纪实性,它能把影像真实无误地记录下来。
由于交通事故现场的特定条件,容易受环境和人为的影响而破坏,影响交通畅通。
因此为避免现场受到破坏,在查勘工作开始之前,要用相机迅速记录事故现场的情况,恢复交通。
在查勘过程中,要针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照相,保证证据的效力。
照相的真实性与可信性是其他技术不可比拟的,照片的表现力,可以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通过照片即可辨认出发生了什么类型的事故。
②具体表现现场形态。
通过照相将文字记录和现场测绘图不能形象反映的现场真相反映出来,照片应能够把现场的道路环境、路幅宽度、交通设施状况、肇事车辆的型号、号牌、停车位置、视野视距条件、制动距离、尸体位置以及相互关系反映出来。
③利用照相技术把事故现场路面和车辆上的痕迹物证,完好无缺地拍摄下来,特别是那些不易保存、易消失的痕迹物证。
拍摄时要注意表现痕迹的部位、形状特征,供事故分析研究使用。
④真实记录车辆的损伤情况。
通过照相技术,将车辆的损伤部位和损伤零件的情况记录下来,为确定财产损失和赔偿提供依据。
5.2.2.2照相的要求
因为现场照片要作为公正客观地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作为车辆理赔的依据,甚至可能要作为刑事或民事诉讼的证据,所以对现场照相有严格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现场照相的内容应当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查勘笔录和现场测绘图的有关记载相一致。
现场照片、现场查勘笔录和现场测绘要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有力地证明交通事故的客观情况。
②现场照相不得有艺术夸张,要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被摄对象。
照片影像要清晰,反差适中,层次分明,客观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物体的本来面貌。
③拍摄时要求使用标准镜头,以增强真实感。
5.2.2.3照相的基本知识
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类型及肇事经过往往不尽相同,现场状况也千差万别,可以说没有完全相同的事故现场。
因此,现场查勘中可能会用到不同的照相方法及技术。
但是,不管事故现场有多少差别,照相的基本顺序都是:
首先拍摄现场的方位,其次拍摄现场概貌,然后再拍摄现场的重点部位,最后拍摄现场的细微之处。
另外,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特点,在拍摄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先拍摄原始状况,后拍摄变动状况;
先拍摄现场路面痕迹,后拍摄车辆、物体痕迹;
先拍摄易破坏、易消失的痕迹,后拍摄不易破坏和消失的痕迹。
在实际拍摄过程中,要根据现场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照相,并应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
5.2.2.4事故现场照相的分类和方法
①现场方位照相
现场方位照相要求能够反映出事故现场的方位及周围环境的关系。
现场方位可通过拍摄表现现场位置的物体,如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电线杆等。
周围环境反应的是,公路类型是城市、乡村或城区公路等;
现场地形是山区、平原、桥梁、隧道、交叉路口等;
道路线形是弯道、上坡、下坡等。
现场拍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明确显示现场的方位,应采用俯视拍摄,可以采用高架梯或借助附近楼房,以表现全场概况。
夜间拍摄时可采用大型照明设备,若不具备条件;
可封闭道路,等白天拍摄。
②现场概貌照相
现场概貌照片应能够反映出现场范围的大小,现场物体的种类和数量,道路宽度和路面性质,还能反映事故形态和事故损害的后果情况。
与方位照相相比,仅限于事故现场的车和物,范围比较小。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概貌的拍摄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相向拍摄法:
以被摄对象为中心,从相对的两个方向由外侧拍向现场中心,着重反映现场环境与物体痕迹的相互关系,如现场车辆、尸体与两侧路面上的各种痕迹物证。
多向拍摄法:
以被摄对象为中心,从多个方向向现场中心拍摄,常用于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比较分散的情况。
侧向位拍摄法:
当事故现场范围较大时,即使使用广角镜头也不能拍摄现场全貌,可远距离架设相机,采用平行回转连续照相法拍摄场全貌。
③现场中心照相
现场中心照相的目的是将现场上主要物体和重点部位的特征表现出来,如肇事车辆、接触部位、制动印迹、血迹、尸体等相互关系。
一般现场中心照相所反映的状态特征,随查勘的进行而深入。
④现场细目照相
细目照相的目的是独立反映人、车、物的痕迹、形状、大小等个体特征的物证照相。
细目照相时,可以根据现场拍摄条件及要求移动被摄物体,以达到理想拍摄效果,使照片具有立体感、真实感和质感。
拍摄时照相机光轴应与被摄物体垂直。
⑤痕迹勘验照相
痕迹勘验照相是用来固定、记录现场和人、车、物体上遗留下的各种痕迹,为事故处理、刑事和民事诉讼提供重要证据。
交叉运用现场中心照相和细目照相方式拍摄各种痕迹物证,拍摄时为了有效地表示痕迹的长度,应当在被摄物体一侧同一平面放置比例尺或卷尺。
⑥碰撞痕迹照相
客体碰撞痕迹表现为凹陷、隆起、变形、断裂、穿孔、破裂等特征,拍摄时应根据情况而定。
拍摄断裂痕迹时,特别注意断口特征,以区别是撞击断裂还是疲劳断裂。
拍摄破碎痕迹时,应注意拍摄原碎片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以帮助分析确认碰撞接触点。
拍摄凹陷、隆起痕迹时,照片应能够清楚地表现痕迹的形状、大小、深浅、受力方向、颜色、质感、位置等特征。
所以要注意光强度及拍摄角度的使用,以利用阴影显示痕迹的特征。
一般凹陷越深,入射光线角度越大;
凹陷越浅,入射光线角度越小。
⑦刮擦痕迹的拍照:
刮擦痕迹是平面痕迹,没有明显的客体变形。
拍摄时光照应均匀,对反差微弱的痕迹,应用微光或反射光拍摄。
可以采用滤色镜突出物体色调,加强照片的反差。
⑧拍摄路面痕迹
路面痕迹是证明车辆、人员在事故中的运动轨迹和状态的可靠依据。
拍摄路面痕迹时,,要注意拍摄痕迹在路面上的特定位置和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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