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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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矿技术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华润煤业及公司、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制度,编制并实施本矿的技术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等,并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相关技术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矿的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四)负责灾害预防计划、应急救援预案规划并按有关制度上报。
负责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持,参与煤矿生产技术事故的调查分析。
(五)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六)落实区域公司和华润煤业相关技术管理要求。
(七)负责本矿井各类初步方案的制定,负责矿井工作面的设计,编制相关的工程概预算。
第三章设计文件管理
第八条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业设计规范》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地方相关制度。
(二)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计划任务书和上级审定的要求,如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修改计划任务书中某些条文时,要提出具体意见和论据。
以补充或修改后的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
(三)设计方案要确保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安全适应性,并在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从中选用最佳方案。
设计中要正确考虑矿井近、远期发展关系,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维护方便。
(四)设计文件内容、格式要符合相关编制规范的要求。
说明书能充分表达设计意图,文字精练,图面清晰,技术措施无原则性重大差错,尽量采用通用设计和通用图纸,力求设计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
第九条审查要求:
(一)设计文件成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计算书等)进行二级(室主管、中心主任)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使用,参与审查人员都要重视设计审查工作,认真负责。
(二)审查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扬技术民主,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组成专家组进行认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修改设计。
(三)审查人认真填写设计检查表。
每项设计的设计检查表有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四)建立设计文件评分制度,会审有专门的记录,并归档管理。
第十条设计文件内容审查:
仔细检查设计文件有无错误遗漏,与其它专业的相关部分有无矛盾,检查重点如下:
(一)是否符合任务书要求及有关协议文件,是否达到制度的设计深度。
(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程、规范及相关制度。
(三)技术措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四)技术经济的论证是否合理,设计概算(预算)是否准确。
(五)所采用的基础数据、计算公式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有无错误。
(六)设计计算书、关键图纸等有无差错。
(七)图纸中的尺寸、比例、投影、材料规格、数量等标注是否正确无遗漏。
(八)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仪器、仪表型号等是否合理,避免设备多样化。
(九)图面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一十)各单项或单位工程之间的衔接、配合是否完整合理。
(一十一)要积极推行设计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以提高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
要选用优质的定型设计、器材。
(一十二)设计文件要使用标准的图形符号及技术名词、图幅规格。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定义:
(一)涉价设计变更与签证:
是指在实施过程中,直接涉及到相关合同价格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二)非涉价设计变更与签证:
涉价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以外的项目。
(三)特大设计变更与签证:
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四)重大设计变更与签证:
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上述特大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的。
(五)较大设计变更与签证:
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50万元的。
(六)一般设计变更与签证:
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
(七)设计变更内容:
包括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深度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生产工艺的流程或设备选型的变化、工程量的增减,以及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更改等。
第十二条申请:
(一)设计变更申请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明确变更的理由、主要依据、主要技术条件、对工期的影响分析、投资增减的预/估算等。
(二)设计变更如涉及其他施工项目也需作相应修改时,在决定变更之前同时加以研究、确定处理方法,统一提出变更申请。
(三)所有设计变更原则上均由原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相关技术方案、图纸和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初审:
(一)对于涉价设计变更项目:
1、本矿技术科负责组织相关工程技术、计划、造价(技经、财务)和质量安全人员,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和参与初审。
2、重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由矿统一上报公司审查。
(二)对于非涉价设计变更项目:
本矿技术科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计划人员、安全质量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审定:
(一)对于涉价设计变更:
较大及以下设计变更由公司负责审定;
重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由公司报华润煤业审定;
(二)对于非涉价设计变更项目:
由公司审定。
(三)重大及以上设计变更按照程序由公司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各相关工程技术、计划、造价(技经、财务)和质量安全人员对变更的可行性提出初步论证和评审建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上报华润煤业公司。
第十五条执行:
(一)基建科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组织设计、实施并备案。
(二)实施队组负责根据审定结果进行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提出现场签证申请。
第五章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现场签证:
(一)设计变更的现场实施及签证实行旁站式监督、见证、检查。
基建科必须配备工程技术、质量安全与技经管理人员,负责实行现场旁站式管理。
(二)对涉价设计变更的签证,由我矿提出申请,要有监理公司和矿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技经人员进行旁站式监督、见证、检查并做好记录,报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单的关闭:
(一)设计变更实施完毕后,由技术科负责关闭。
(二)关闭单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初审,技术科审定。
(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存在较大偏差的,其关闭单必须如实标注偏差发生的原因分析。
(四)每份设计变更关闭单必须由工程、质量安全和技经人员的三方认证签字,由矿分管负责人批准,并进行关闭。
第十八条统计与备案管理:
定期将涉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关闭文件进行资料统计并备案。
第六章地测防治水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地测及防治水技术是我矿技术管理最基础性的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技术政策及我矿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必须加强对地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
总工程师对本矿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由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煤炭监管单位的要求配备了地测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需求配备了地质、水文地质、储量管理和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地质测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工程师组织对重大地测防治水技术问题提出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了以下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分析制度、预测预报制度、资料和技术报告审批、业务联系、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等制度。
1、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技术联系制度;
3、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4、资料质量责任人、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6、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7、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8、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
9、巷道开窝、透窝管理制度;
10、其它制度。
第二十五条地质测量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二十六条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资源储量核查、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区域公司相关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在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区域公司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地测科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责任认真做好地质的预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以便及时、正确地指导现场的采掘活动和矿井生产安全。
地测科每月定期将本月度的地质预报上报区域公司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按照制度定期排查本专业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科监督实施。
重大隐患要分级管理。
第七章地质管理
第三十条地测科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制度》等相关规程、制度的要求,开展地质工作。
并积极开展地质科学研究,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技术管理水平,努力解决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三十一条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一)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查明地质因素。
根据生产、建设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三)及时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提供矿井建设、生产及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
参与矿区、矿井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查采掘设计;
(五)开展资源储量、“三量”管理,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
(六)负责物探管理,审查物探成果资料;
合理安排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
(七)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
(八)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
(九)组织依法办理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做好年检、变更、注销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设我矿地质报告由有地质报告修编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矿初步审查后报区域公司审核,最后按我地行业主管单位的制度上报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有效的利用生产地质资料,由于我矿地质条件复杂5年修编一次,修编前我矿提出具体意见,地测科审核,报区域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地质勘探工程编制年度勘探工程计划,并编制地质补勘工程方案设计,经我矿审查后报区域公司立项审批。
勘探工程由我矿组织实施,工程完成后,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或勘察地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验收,补勘报告(或技术总结)需经区域公司审查,最后按制度上报有关单位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隔离煤柱、保安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六条技术边界变动,按有关制度报批。
如果我矿采区技术边界变动报区域公司审核。
第三十七条我矿做好建设中的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并申请区域公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在设计前三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原始地质资料编录整理、井下地质钻孔设计与施工、矿井地质图件绘制、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地质工作都必须符合我矿地质工作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地质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地质技术人员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并及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
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时,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地质图件采用微机绘制,绘制内容、质量等满足相关图例、规程、制度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地测科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厚煤层及分层工作面要按制度探测煤层厚度。
第四十三条地测科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查明含隔水层、积水区(体)、老窑古空情况,并进行估算储量。
第四十四条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煤层突变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必须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四十五条地质勘探是本矿日常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生产矿井开展深部勘探、扩区勘探、采区勘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勘探,以及提高开采上限等方面的专门勘探工作。
第四十六条地质勘探工作可根据地质任务、勘探的性质、野外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等状况选择巷探、钻探、物探、化探等不同的勘探手段。
做到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既节约勘探费用,又可获得好的地质效果。
第八章矿井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矿长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技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水害的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防治水技术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水文地质,防治水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技术措施。
(二)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我矿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赋存、运移及动态规律,预测井下涌水量,确定井下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三)对采区、采掘工作面及主要涌出水点,建立水文地质动态观测与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观测,初始涌水大于5m3/h须建立标准水样并根据情况跟踪定期检测变化。
对可能突水的区域须安装水文自动监测系统。
(四)根据生产安排,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提供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五)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图上标出其范围、年限、积水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六)开展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七)编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八)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组织进行矿井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矿必须成立防治水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配齐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五十条建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本矿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资金投入和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
第五十二条各项探放水工程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制度》编制专门设计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或按照当地煤炭管理单位要求审批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矿根据《煤矿防治水制度》进行矿井水文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制度和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十四条地测科必须按制度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五十五条地测科必须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帐: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二)气象资料台帐
(三)地表水观测成果台帐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成果与河流渗漏台帐
(五)抽(防)水试验成果台帐
(六)矿井突(涌)水点台帐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功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一十)水源水质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一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帐
(一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
(一十三)矿井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一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
(一十五)其他专项资料台帐
第五十六条水害分析预报及水害隐患排查:
(一)本矿必须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要有年报、季报、月报,重点水害要及时发出水害预报通知书。
(二)每年(季)在安排采掘接替的同时,结合本矿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方式,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及隐患,提供年(季)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图表,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三)要坚持“周分析,月预报”及紧急水情通报工作制度。
周分析要有记录,月预报要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分析,提出预报图、表,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发送有关单位。
(四)水害预报要做到定时、定性、定量、定位。
(五)年(季)度水害预测图,在矿井充水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编制。
月度水害预测图,在采区或工作面图基础上编制,水害预测报表和水害通知单,按统一格式填报、统一图例绘制。
(六)水害隐患排查严格执行“五步”闭合管理法。
1、每月定期召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的月度水患排查会议,地测、技术、安监、机电、采掘等单位参加。
2、隐患排查会议后,由本矿防治水办公室组织相关科队进行一次防治水现场检查。
3、排查和检查出的水害隐患由防治水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下发到责任科队,限期整改。
4、责任科队整改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防治水办公室进行反馈,说明整改情况。
第五十七条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查明并完善本矿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
了解井田内及周边矿井水文情况,掌握影响本矿的水源、分析导水通道、预计最大涌水量,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各项防治水工程必须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单孔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制度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
各种防水煤柱的留设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制度》执行。
防水煤柱内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或钻探工程等破坏其稳定性和可靠性,煤柱变动时须按要求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九条井下排水系统要符合《煤矿防治水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各矿要加强中央泵房、采区泵房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台台完好。
水仓、水沟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在雨季以前必须清理一次。
第六十条具有井下突水危险性的矿井、区域或出现过突水事故的矿井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注浆堵水工程,增加矿井抗灾能力。
堵水要编制堵水工程施工设计,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注浆堵水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工程结束后,要及时验收。
第六十一条每月对井下防治水工程设施进行排查,检查有记录,并有书面整改意见、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果和整改记录。
第六十二条随着本矿的开拓延伸,开采开采面积不断扩大,要补充井上、下水文观测孔,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一)井上、下水文观测孔专用。
各观测孔要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妥善管理,测定孔口坐标和标高。
观测点标高每年要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及时修正。
(二)没有水位自记仪的矿井,正常情况下每月观测3次,遇有突水等异常情况,要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观测方法和精度要符合《煤矿防治水制度》第26条的要求。
(三)观测资料必须及时整理成观测台帐并绘制水位及相关曲线图,及时修正矿井等水位(压)线图。
第六十三条坚持地面水文观测工作,定期对地面水体(如水库、水井、河流)、老窑井筒、钻孔等水文观测,建立观测台帐。
第六十四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一)当采掘工程揭露含水层时,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的发育和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对出水裂隙,测定其位置、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观测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裂隙率。
(三)突水点的观测和编录。
需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质等(含水层水温变化大的必须测定水温)。
同时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所有突水点都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主要出水点可作为动态观测点。
(四)对有底板突水威胁的采面,为防止大的突水事故发生,要对采场底板突水征兆严加观测,发现底板鼓起、开裂、渗水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有关矿领导,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的突水事故发生。
第六十五条本矿井涌水量观测:
(一)分煤层(或煤组)、分采区、分主要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
(二)对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之前,视具体情况加密观测。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需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矿井涌水量的观测,要注重观测的连续性,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精度误差不得超过±
10%,具体采用浮标法、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最好采用两种观测方法进行对比,减少误差。
(四)设计等单位采用或上报的涌水量数据,要以本矿地质科提供为准。
第六十六条采掘工程施工前,对其周围的地质构造、裂隙发育、水压、采空区积水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提出水情水患预报。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水:
(一)接近积水老巷、老空、老窑、小窑及未封、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二)接近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和陷落柱时。
(三)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四)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
(六)掘进工作面出现10m3/h以上涌水而出水条件不清时。
(七)掘进巷道“安全隔水岩柱”小于20m时。
(八)接近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或上煤层的积水区时。
(九)其他具有透水危险的地点。
第六十七条井下探放水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包括单孔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内容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现行规程规范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
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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