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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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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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告知书
征收土地告知书
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1组(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
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
5.8959公顷;
2、征收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
城郊乡鼓楼山村1组(社);
4、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四川省政府川办函〔2008〕73号文的规定执行。
即:
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58人,按照四川省政府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听证告知书
绵阳市国土资听告字〔2018〕066号
城郊乡鼓楼山村1组(社):
我局依法拟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你组(社)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城郊乡鼓楼山村3组(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
1.5862公顷;
2、征收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
城郊乡鼓楼山村3组(社);
4、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即:
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32人,按照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听证告知书
绵阳市国土资听告字〔2018〕067号
城郊乡鼓楼山村3组(社):
我局依法拟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你组(社)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城郊乡新观寺村6组(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
6.5413公顷;
2、征收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
城郊乡新观寺村6组(社);
4、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即:
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62人,按照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听证告知书
绵阳市国土资听告字〔2018〕068号
城郊乡新观寺村6组(社):
我局依法拟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你组(社)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城郊乡金家林村5组(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
0.6329公顷;
2、征收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
城郊乡金家林村5组(社);
4、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即:
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2人,按照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听证告知书
绵阳市国土资听告字〔2018〕069号
城郊乡金家林村5组(社):
我局依法拟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你组(社)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城郊乡西园村5组(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
0.0429公顷;
2、征收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
城郊乡西园村5组(社);
4、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即:
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0人,按照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听证告知书
绵阳市国土资听告字〔2018〕070号
城郊乡西园村5组(社):
我局依法拟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你组(社)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城郊乡大包梁村3组(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
0.1949公顷;
2、征收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
城郊乡大包梁村3组(社);
4、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即:
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1人,按照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听证告知书
绵阳市国土资听告字〔2018〕071号
城郊乡大包梁村3组(社):
我局依法拟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你组(社)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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