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安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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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封至民权高速公路监理实施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
1.6监理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严格按监理服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现行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承包人承诺的质量档次检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并达到优良工程。
2、工程进度目标
根据合同,要求承包人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年度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月报,审查并督促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分阶段的指导计划,及时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动态控制,按月向发包人通报工程进度情况,出现偏差时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调整,确保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所有合同工程施工,力争提前完工。
3、投资控制目标
认真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现金流动计划,以工程量清单为总控,依照合同文件,认真核实工程数量和工程计量,审查签发付款证书。
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经济型、合理性,严把计量支付关,切实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力争合同段投资不超过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1.7监理阶段的划分
施工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阶段监理。
1.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熟悉设计文件;
⑵熟悉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
⑶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⑷复核工程设计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
⑸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现金流动估算,临时用地计划;
⑹审查承包人的材料来源,以及施工人员、施工装备进场情况等;
⑺对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进场队伍的施工技术水准进行检查;
⑻准备举行第一次工地会议等。
2.施工阶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廉政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
3.在交工或部分交工后,从签发交工证书起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应视同第1.2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工程缺陷的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
第二章施工监理机构与职责
2.1监理机构
监理组织机构设置框图
一分部一工区驻地办
合同部
工程部
中心试验室
综合部
二分部
驻地办
重
程师
2、审
施
测量
;
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
4、
查施工组织及人员设备;
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6、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7、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第一章签认
次要工
监理
第二章签认
驻地办
一分部二工区驻地办
总监办
2.2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1)总监办代表监理单位全面主持所辖区段的监理工作;
(2)在总监的领导下制定辖区内的监理实施补充细则、监理管理办法、监理制度、监理工作计划及工作大纲,各关键分项工程(工序)的监理方案、施工作业技术指导书等内容:
(3)定期向业主有关部门汇报监理工作,参加业主召集的有关工程会议;
(4)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及每周(月)工地例会,编写会议纪要,参加各标段工地会议,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5)会同业主、质量监督站审批各标段的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表,并汇总上报业主,由业主对全线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统一编号管理。
(6)审批本辖区内各标段总体开工报告(报业主有关部门同意)和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告;
(7)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驻地办的监理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驻地办提出的问题;
(8)审批承包人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审查驻地办上报的计量支付、工程分包、延期、索赔等有关问题,提出审查意见报业主批准;
(9)严格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0)抽检各合同段工程质量,参加质量事故的处理;
当工程质量严重偏离合同要求且造成不良影响时,直接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11)对影响质量、工期和投资的问题应及时向业主书面提出;
(12)掌握工程动态,汇总各驻地办按规定上报的各种报表(包括监理周报、月报),核准后及时报业主并归档;
(13)审查承包人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确保资料完整和图纸准确,确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14)参加辖区内的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15)组织监理文件的编制工作。
2.2.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1)根据合同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计划;
(2)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3)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4)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5)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11)负责所管合同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审批、检查、管理和监督。
(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并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审批,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实施;
(8)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督促、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9)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6)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资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2.2.2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
(a)主持和组织监理全面工作;
(b)签发工程各项指令;
(c)监督施工合同文件及本“监理实施办法”的执行;
(d)检查和监督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各级监理人员的业绩,决定从事调配和奖罚;
(e)签发由总监办发出的文件、指令、证书及上报的报告、报表;
(f)主持召开重要的技术、监理和合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g)主持审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重大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签发变更令;
(h)签发各种指令,签认各种支付证书;
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部分;
(i)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签署相应的交工验收报告;
(j)组织项目实施中有关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k)组织修订、补充和解释本“监理实施办法”。
(2)副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
(a)协助总监理工程师领导全线工程监理工作。
(b)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工作,并履行其职责。
(3)驻地高监的岗位责任:
(a)主持所管辖合同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承担所管辖合同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与环保控制的责任;
(b)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c)审查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d)签发驻地办的各种指令性文件,对各种证据性文件和辅助性文件进行签认。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名类支付证书及监理报告;
(e)在不改变合同(即不产生新增项目及新增单价)的情况下,在驻地办职责规定范围内,审批工程变更并及时报总监办备案;
(f)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工地制度,检查监理人员及承包人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g)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h)负责对驻地办全体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4)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责任:
(a)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在高监授权范围内对所管辖合同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与环保控制负分管责任;
(b)协助高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高监审定后报总监审批;
(c)协助高监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d)在高监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试验室和测量监理的工作,审核试验报告和测量控制成果;
(e)在高监授权的分管工作范围内督促、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的工作,对需进行工作调整的,向高监提出调整建议;
(f)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工地,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隐患和问题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g)参加高监主持的监理例会、现场协调会和专题会议,就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h)完成高监交办的其他监理工作。
(5)驻地办专业工监理程师的岗位责任:
(a)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按合同条款的要求对所承担的专业范围履行现场监理职责。
(b)审查由承包人提出的本专业的工艺流程,并提出相应的工序检查程序和说明,报驻地高监批准后,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自检人员共同遵循,领导现场监理员进行监督和检查认可,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c)当所分管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督促承包人进行一次系统自检,汇总各道工序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结果提供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专业工程师应拒绝验收,经系统检查验收合格后提请驻地高监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d)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场监理员,质检员进行工艺检查和检验,对所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单进行签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所管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e)填写工程日记和各种记录,负责所管工程质检资料、验收资料、监理报表、施工图表、交工资料的整理,对有关延长工期、索赔罚款提出意见和建议。
(f)监督承包人遵守安全操作,对违反安全操作行为有权制止。
(g)有责任对不合理设计,向驻地高监理提出修改建议,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除及时向高监报告外,有权暂时令其停工,但应补办由驻地高监签发的正式停工令。
(h)接受驻地高监交办的其它任务,按受对应监理处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
(6)交安设施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责任:
(a)认真复核设计图纸,按合同文件要求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理工作;
(b)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计划;
(c)按合同文件要求控制各种材料的质量;
(d)检查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各项质检资料及竣工资料;
(e)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检验,初审中间交工证书;
(f)协助合同、计量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初审承包人的中间支付证书。
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延期及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g)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工作;
(h)完成驻地高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7)绿化、环保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
(a)审查承包人递交的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总监办审批;
(b)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在施工中切实严格保护耕地,审查承包人临时工程用地、废弃土场的设置等工程占地,不得在基本农田、耕地进行采石、挖砂、取土作业,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使用土地,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用地不予批准;
(c)督促承包人在施工中重视环境保护,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等,检查落实承包人在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绿化、污染物防治等方面的环保工作;
(d)对不符合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施工工艺不予批准实施,施工中发现有违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或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对未按批准的措施进行复垦、绿化、防护的工程有权不予计量,直至监督检查合格;
(e)对严重造成原有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污染的事件,及时上报总监办,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督促和检查承包人落实。
(8)监理员的岗位责任:
(1)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旁站监理;
(2)经常检查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供应情况,对现场发生的不能满足质量和进度计划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3)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绘制的变更设计图纸,如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应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4)严格执行现场旁站监督的规定,经常检查辖区内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对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要全过程旁站,发现承包人违规操作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取证、上报,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口头警告,并同时报告驻地办;
(5)及时记录好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测数据,对符合质量的工程及时签认,每月末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中间计量单;
(6)绘制责任施工地段或部位的质量控制和进度的各种图表,发现问题随时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
(7)参与现场检验、测量等工作,与驻地试验监理人员协同工作。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1.1监理人员及设备的进场
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展监理准备工作。
(1)进入施工现场;
(2)在监理合同要求时间内,监理合同承诺的监理人员分批进驻工地直至全部到位;
(3)监理设备到位:
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工地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监理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满足保证质量控制的检测试验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并按照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到位;
(4)建立监理工地试验室:
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全部安装就位并调试,通过有资质的仪器检测部门标定认可;
试验人员岗位职责及试验管理制度上墙;
编制管理、独立试验计划报送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向省一级质量监督站申报监理试验临时资质等级;
3.1.2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体系
驻地办向总监办提交更新的组织机构框图,业主、总监办、驻地办及承包人建立正常的工作渠道。
3.1.3熟悉合同文件: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如发现有差错、遗漏或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按程序上报处理。
3.1.4岗位职责、制度及有关图表上墙
(1)办公场所的布置,必须张贴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图表监理相关职责、制度等;
(2)驻地办组织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总监办审批,报业主备案,并组织全体监理学习和研究。
3.1.5现场复查
驻地办对设计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核对,纠正错误,补充遗漏,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局部方案性问题,驻地办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监理处,由监理处审查后报总监办。
3.1.6对施工现场及水系进行调查
调查重点为设计阶段尚未发现并在图纸上尚未示明的地上、地下结构物;
工程占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障碍物;
施工前不能按时交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
施工中可能危及安全或造成损坏的房屋及其设计,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自然灾害及地质病害,以及取土场、弃土场、料场及排水构造物的合理性等。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2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3.2.1检查承包人质量体系
(1)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2)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驻地高监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的质量保证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在工程现场用足够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3)自检工作的要求
①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②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
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③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④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⑤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⑥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⑦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列,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3.2.2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在签署承包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应向驻地办提交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驻地办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根据驻地办的审核意见进行修订补充。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总体施工组织部署;
3)总体施工方案;
4)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附横道图、网络图等);
5)人员与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图(表);
6)施工场地总布置图;
7)施工准备说明;
8)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及环保措施;
9)重点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措施;
10)资金使用计划(用柱状图)和月进度现金流量表。
审核的重点为:
(一)总体施工方案及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先进合理;
(二)总体进度计划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有充分依据和可靠保证;
(三)技术人员和机构设备的配备及进场计划是否能满足各阶段施工的需要;
(四)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五)承包人的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
驻地办审核同意后,报总监办审批。
经总监办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补充,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3.2.3实地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
(一)驻地建设及人员到位情况
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驻合同规定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雇佣人员、劳务人员。
(二)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及完好率与合同要求所填列的是否符合,是否与施工设计一致。
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是否满足施工技术要求。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要求承包人限期补足进场;
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限期撤离工地;
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运离现场。
(三)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检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3.2.4设计交底
工程正式开工后,业主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向驻地办和承包人作设计交底,就设计的技术要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充分说明。
3.2.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详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详图(如涵洞施工图、挡土墙施工图、模板支架图、基坑开挖图及围堰图等)进行审核批准,审核的各种程序如下:
1、承包人出具详细施工图,报告监理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对、补充调查,必要时进行补充测量;
3、修改后签字批准。
所有图纸、图幅按照统一规定,图签统一。
施工中若发生局部修改(由驻地办批准),最终的图纸应与实际一致,图签上注明“修改”字样。
3.2.6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由高监主持召开所辖合同段第一次工地会议,业主、总监办、监理处、承包人参加会议,目的在于总监下达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会议由高监指定人员做好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纪要。
由各方代表签名。
会议纪要具有约束作用,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均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理
4.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以下是对所有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是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业主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应有一系列文件支持,标准表格、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及施工方案。
驻地办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准予开工。
(二)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有一系列有关的测量、检验、试验资料支持,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序检查认可(监表5):
专业监理工程师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进行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中间交工报告:
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中间交工报告(监表11)。
自检资料不全的中间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五)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作测量或抽样试验;
检查合格后,提请高监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六)中间计量证书: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填发《中间计量证书》。
完工项目的交工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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