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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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始撩拨无数人神经的基本点。
直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消息一经传出,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顿时成为全国各地街知巷闻的焦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起征点的修改更是一波三折。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后,全国共获得创纪录的23万多条社会意见,其中有将近85%的意见反对将30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
尽管民意汹涌,但是在6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审议稿中,起征点还是维持了3000元。
为此,有人无奈地说,“哪怕将起征点象征性地上调至3500元,也算是给民意一个交代”。
当最后结果出来后,起征点则戏剧性地调整到了3500元。
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国内的媒体和知识界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关注。
虽然最牵动心弦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但是公共舆论对个税的讨论却远不止于此,而是在更多地讨论如何建立更加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让个税能够真正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为此,不少人提出了以CPI指数来调节起征点,也有人提出以家庭替代个人为计税单位,还有的提出要让抵扣制度更加广泛、更能体现实际的生活负担……
然而起征点定为3500元已经成为定局,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讨论也告一段落,更多的务实的工薪阶层人关心的是对自己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影响,能否维持或者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对子女的教育,父母的医疗,以及自己能少缴纳多少税款,能否抵消物价的飞涨,通胀的压力等等。
1.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意义
对于国家来说,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马克思指出: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第四大税收来源,也对国家经济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自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个税起征点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在800元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升,其征税对象也从早期的个别高收入者变为普通的工薪收入大众,个税渐渐演变为一种普适性的税种,长期不变的税赋标准已经使个税出现了加重民生负担的倾向。
新税收制度的产生使工薪收入者纳税面由28%下降到7.7%,纳税人数由8400万减至2400万,人数减少7成,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
诚然,这些数据确实能使人为之兴奋,但是,具体到每个人身上的情况就不一样了。
例如:
每个人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占原先的比率,少缴的税款是否足够解决当前物价,通胀的压力,居民较之之前的生活有哪些变化,这都是值得研究的。
起征点上调究竟是缩短还是扩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起征点的上调能否对中低收入者起到改善生活的要求,起征点上调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能成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
能否通过个税的征收拉进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差别,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等等。
以上这些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1.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框架
第一章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第二章主要陈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分析一些研究的不足之处。
第三章介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理论分析与建模。
第四章重点分析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居民消费能力,基本生活费用,收入变化,物价因素等各方面的变化及其影响程度和相关案例。
第五章是结论与展望。
(一)国外的研究
一直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影响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分析,涌现出了一系列杰出的理论成果,代表性的如埃奇沃斯税收规则,庇古税、拉姆齐规则和米尔利斯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理论等等。
西方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经历了由效率为主一公平为主一.到效率为主这样的一个历程(田苗,2006)。
表现为:
一是以效率准则为核心研究的阶段,代表人物是亚当·
斯密和李嘉图。
二是以公平准则为核心研究阶段,代表人物是马歇尔和道尔顿。
三是重新以效率准则作为所得税研究的基点。
代表人物是米尔利斯和维克利。
税收是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中的重要内容,而公平和效率的权衡在税收理
论中始终居于中心的位置。
是公平优先,效率优先,还是两者兼顾,是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的焦点所在。
西方学者对税收公平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利益赋税(受益原则)和能力赋税(支付能力原则)两大传统展开的。
早期的利益赋税理论主要是基于自然法则的理念,代表人物是休谟、卢梭,
认为应以个人的受益作为赋税的基础。
奥意学派对利益赋税原则的贡献主要以潘塔莱奥尼、马佐拉为代表,他们引入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实现了真正从经济角度讨论赋税的利益原则。
以维克塞尔和林达尔为代表的瑞典学派对利益赋税原则的阐述更富于操作
性。
林达尔指出:
为了实现公平的利益赋税,政府应该分两步实施;
一是按照社会的公平准则,通过开征特别税去没收不正当的收入和财产:
二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公共支出与利益赋税的公正对应关系。
之后的萨谬尔森在全知全能者假设的基础上,运用一般的均衡分析方法,在
一般均衡意义上阐述了利益赋税原则的问题。
随着时问的推移,正如穆勒所指出的:
“利益赋税原则存在三大问题”,一是
受益的衡量问题,二是人际比较问题,三是忽视初始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收益原则也逐渐为支付能力原则所取代。
支付能力原则主张,税收只应对有纳税能力的人课征,并且税额的大小应依
各自不同的纳税能力而变化。
支付能力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对经济情况相同或纳税能力相等的人,税收待遇应相同:
二是纵向公平,即对经济情况不同或纳税能力不等的人,税法应区别对待。
支付能力原则的发展与利益赋税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与其不同的就是它对分配正义的重视。
同样,支付能力原则也经历了不段的发展过程。
穆勒在极力反对利益赋税的基础上提出了支付能力原则。
随后的学者对支付能力原则的发展主要是基于对纳税能力的衡量问题而展开的。
塞利格曼提出了要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作出说明,指出了客观能力的标准,这就是能力原则的“客观说”。
黑格和西斯蒙提出了以综合所得作为支付能力的新标准,这就是能力原则的“经济能力说”.新近发展起来的最优税收理论对纳税能力又有了新的发展,最优税收理论把个人的效用按照不同的权重归总形成社会福利函数,从而把个人不同的劳动力供给情况纳入考察范围。
而西方学者对于效率原则的要求,则是要求税收呈中性,即税收不要对资源
配置进行干预,避免纳税人在支付税款之外,还要因纳税而改变自己有效率的经济活动,使社会福利蒙受额外损失。
英国剑桥大学的福利经济学家拉姆齐从效率原则出发,提出了拉姆齐规则,其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假设政府只能依靠扭曲性的商品税来为公共支出融资,应选择什么样的商品税结构才能使效率损失最小而社会福利最大。
作为税收理论中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这对矛盾平衡的问题,西方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米尔利斯最优税收理论就是着眼于研究是否存在一个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收结构,使得趋向公平的再分配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极大,而这种再分配产生的效率损失极小。
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米尔利斯提出了最优所得税理论,把公平与效率两者同时考虑了进来,进一步丰富了西方的税收理论。
(二)国内的研究
对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的研究,一直受到关注,但是在我国采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别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则丌始于改革丌放。
国内学者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主要开始于80年代后期,大体来说,分为两个阶段。
。
刘磊(2000)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第一阶段主要以陈宗胜(1991)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别变动规律进行研究为代表,他提出了“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的假说,从而开始了国内学者对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
90年代初到现在的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的研究突出了经验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合,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实现了定量化,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以李实、赵人伟与国外学者组成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进行了多个方面的实证分析。
其他的一些学者也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收入差距进行了研究,如汪丽华、王诚等就政府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再分配问题的研究则主要是围绕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展开的。
我们知道,组织财政收入(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分配(调节功
能)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的两大基本职能,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究竟主要应该发
挥什么样的功能,是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争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
收入功能”优先论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首先应该放在组织财政收入上。
刘尚希、应亚珍(2003)在《个人所得税:
功能定位与税制设计》一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调节功能,但是考虑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实以及对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三约束条件(经济成长阶段、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分析后得出结论: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还难以担当收入分配的重任,而把它的首要功能放在组织财政收入上,进而简化税制,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o二是“调节功能”优先论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首先应该放在调节收入分配上。
董再平(2005)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一文中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分配秩序的混乱,不宜过分强调个人所得税的聚财功能而弱化公平效果,这是由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性决定的。
应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首先放在调节收入分配问题上以解决目前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问题。
刘丽坚(2004)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及下一步改革设想》一文中,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展过程,论证了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个人所得税“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体,兼顾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定位。
但是他在最后指出了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最终发展格局将是以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为主、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为辅。
国内外研究状况表明,经济学家们对税制设计的各种理论和原则,对国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相关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阐述,这些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这些研究大多仅从问题本身出发,对税制设计和收入分配两个问题相关性的研究,特别是对具有较强收入再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分配相关性问题的研究还较为薄弱。
如何适应收入分配形势的发展,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税收调控体系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由于研究的范围、资料搜集和时间的不够充分,加上自身的研究能力和水平有限,仍感觉文章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问题:
(1)、由于资料收集的不足,文中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收入分配的相关性分析过于简单化,多从定性角度进行分析,有的地方的论点缺乏有效的数据加以支撑,显得还不够有说服力,未能对两者的相关性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完善是税制改革中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文章未能从这一角度来统筹考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问题,有些完善措施的提出还不够具体,有的可能还可能会缺乏可行性。
个人收入分配调节问题极其复杂,调节收入分配的措施也决不是仅依靠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就能做到,文章未能对其他的一些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阐述。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我国工资收入中(扣除三险一金)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始位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前的工资所得收入给予免税。
个税起征点与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在岗职工年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存在着函数关系,考虑到个税起征点要在2011-2013年使用,根据今后三年的人均年工资增长率为
,2010年第一个地区的年人均工资为
,求出今后三年第一个的地区的平均工资,同理可以求出第
个地区在今后三年的平均工资,由此求出这
个地区在今后三年的平均工资
作为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同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一样,得到今后三年第
个地区在今后三年的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负担支出,由此求出这
个地区在今后三年的年人均消费负担支出
作为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负担支出。
根据公式:
无论从我国税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看,还是从税制结构的分工和功能上看,个人所得税都必然是一个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功能的税种。
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为1,738亿元,同比增长22.57%;
2005年增至2,094亿元,同比增长20.48%;
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0%。
从这组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2.调节收入分配
调节和分配收入属于市场经济的职能,但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这就使政府不得不考虑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3.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繁荣,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并有适度的增长,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国务院7月27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
为方便各位老师了解新个税法条例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状况,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相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所得税计算方法列示如下: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工资项—3500
=(应发合计-公积金-医疗扣款-养老保险-失业险-扣公积金-补扣医保-
补扣保险-采暖补助-独生费-考勤扣-多发工资扣回-双日捐-补扣税+已
发现金)—3500
2.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3.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4.关于已发现金的解释
已发现金是职工当月以现金方式获得的奖金、补助、节日福利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当月工资时,已发现金不作为工资项发放,但需作为计税工资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5.举例
李老师2011年9月工资收入6000元,以现金方式获得的奖金200元,公积金等扣除项合计4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6000—400+200)—3500=2300(元)
个人所得税
=2300×
10%—105=125(元)
主要变化
■起征点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
一档税率由5%降为3%。
■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2011年06月30日15:
04
•个税修正案今起二审工薪阶层减税力度再加大2011年06月27日07:
57
•人大常委会今起继续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等2011年06月27日0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2010年11月11日14:
48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2010年10月14日19:
00
在国内,主张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学者主要理由有三,理由一,有助于调节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防止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用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税种,由于税率设计的累进性特点,被社会广泛认同具有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功能。
然而,这个被人们报以期望的税种,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产生有效的效果,反而蜕变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
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规模72.6亿元,2008年达到3722.31亿元,增长51.27倍,财政增收功绩显著。
而同期城乡居民税后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却从0.3875扩大到0.441,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差距偏大区间,城镇居民收入税后不良指数从2002年的4.8376扩大为2008年的5.7662。
①浙江省情况类似,1999年个人所得税总规模22.06亿元,2008年达到115.71亿元,增长5.25倍,期间总基尼系数从0.3277扩大到0.3952,再分配的公平绩效也差强人意。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调节失灵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推动扩大的因素持续发酵,其能量超过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二是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主要是起征点偏低,缺少对居民收入增长指数化的调整机制,不能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实施有效调节,反而出现拾级而下向低一层次收入群体征税的“逆调节”现象。
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两次提高均低于工薪阶层的劳动报酬的增长,结果使本来可以免予缴纳个税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劳动者被推入纳税者行列,工薪收入扩大为个税的主要来源。
虽然不能简单地将工薪所得纳税人次等同于经济活动人口,但工薪所得纳税人次急速放大确实令人忧虑。
因为个税起征点没有充分考虑到转型期生活资料价格的上涨和工薪阶层生活费用的增加。
在房价疯涨、“看病贵”、“教育贵”、养老、失业等家庭保障支出日趋沉重的今天,不高的薪水养家尚显吃力,还被课以个税,这不能不引起工薪阶层的不满。
个税起征点低还容易模糊和弱化真正需要收入调节的对象———高收入群体。
工薪阶层收入透明度高,个税征收容易,超过起征点的收入照章纳税一个也不会少;
高收入群体收入透明度较低,不同程度地存在“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征管难度较大,个税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在课税对象宽大庞杂、征管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个税征收的力度习惯地向成本较低的工薪阶层倾斜,高收入阶层税负则相对减轻。
理由二,有助于改善宏观收入分配结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让民众切实地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实惠,以此推动民众的投资创业。
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偏低,近年来一直走低,成为宏观分配格局的不合理现象。
1990年,居民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55.36%,2007年降低至43.42%。
②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几年政府有关部门片面强调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和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增加政府收入的财政思想。
这一财政思想及其配套的政策虽然扭转了上世纪90年代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趋势,但明显地存在矫枉过正现象。
2001年,学者杨继绳便大声疾呼“中国财政提高两个比重必须慎行”。
他认为,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经济增长,政府从社会剩余中抽取过多,削弱了社会再生产能力,影响社会进步;
在行政体制没有改革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成本提高,非生产性支出比重过大,缩小了生产性与市场经济活动空间。
③党的十七大审时度势地调整了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向性思路,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改变宏观分配格局不合理状况。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途径之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通过减税来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以此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改善生活水平,从而增强中等收入阶层的投资、创业能力,激发居民的生产性努力,为缩小群体间的资产性收入差距创造条件。
理由三,有助于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推进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消费需求引导为主转变,防止内源型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两大引擎。
在我国,消费需求在总需求中的比重一直偏低,多数年份为50%多一点,有些年份低于50%,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显得不足,难以引导增长方式从投资扩张向消费需求转变。
在消费需求中,政府的消费比重又是偏高,居民消费比重偏低,仅占国内生产总值35%左右,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也显得不足。
造成消费需求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多,分配占国民收入比重偏大。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中央政府实施“一篮子”经济刺激计划,遏止了经济增长下滑态势,率先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
在一系列令人兴奋的宏观回暖数据背后,中央政府的4万亿元投资和地方政府的配套投资功不可没。
2009年前三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1%,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
在7.7%的GDP增长中,投资贡献7.3个百分点,消费贡献4个百分点,增长模式依然是投资扩张型。
国内有学者担心,中国今天的投资和产能的扩大,如果缺少后续的消费需求的同步放量,那么,极有可能演化为明天的生产过剩的危机。
下一轮危机就不再是外部输入型的危机,而是内源型危机,即国内消费需求不足、滞后而引发的产能过剩的危机。
避免危机的惟一途径就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尤其是居民消费需求。
而激发居民的消费需求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减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变政府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偏高、社会总投资比重过大现象,协调好投资与消费、政府消费与居民消费的平衡关系。
2009年财政收入超预期增长,为提高起征点、减税提供了良好的财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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