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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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本细则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应当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和消防安全规范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则,细则,一些包含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文件。
部门和专业性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领域的其它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应削弱本细则的要求。
3)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当中都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人们自身安全,并且应制订针对每处火灾易发段和火灾隐患段(修配厂、车间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细则,细则应与地方消防部门协调一致,并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确认。
注:
*工程项目–区域,企业,建筑物,设施,厂房,室外设施,仓库,交通工具,露天场地,工艺流水线,设备,产品。
4)所有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工人和职员都应接受关于在企业中遵守规定的消防规章制度的指示。
在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所规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届满时,且在企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消防技术基础知识的重复宣传,或者组织相关培训课程。
消防技术基础知识普及结束时,进行测验。
5)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
整个企业及其构成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由企业首席领导(企业主,雇主)负责;
独立的区域、建筑物、设施、厂房、车间、工艺设备和工艺流水线工段、技术设备、电力网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企业领导(企业主,雇主)确定,并发出通知签字确认委任负责人;
个人的住宅、别墅、花园小屋、车库(试车场)、院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其所有人负责;
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其它约定,则租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装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组成部分的部、国家委员会及中央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消防安全工作:
在消防安全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部门间相到协作配合;
研究制定并调整规范、标准和细则;
成立部门内消防技术委员会、消防小组、消防局分队及抢险救护分队,以保证实现其二十四小时昼夜工作;
对消防安全状态进行监控,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火灾;
组织科学研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公民和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细则的培训。
7)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地方代表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被授予以下职权:
组织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制定、明确和保证地方有针对性的规划得到执行;
采取强制规定以保证发生火灾时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及火灾的预防和消除;
采取预防和消除火灾具体措施;
通知居民和组织机构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办法措施;
制定、明确并执行消防安全支出方面的地方预算;
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
8)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一些组织,不论其为何种所有制形式,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并且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指令和其它合法要求;
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
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并就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培训;
依据规定规范,其中包括并且基于同消防部门各机构签定的合同,成立并设置消防部门小分队;
根据清单所列各项,保持灭火设备和灭火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不允许不按其功能进行使用;
应在灭火进程中,在查明起火原因及条件和火情扩大原因及条件的过程中,并且在查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和导致火灾发生的过失人的工作过程中,协助消防队的工作;
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火情探测自动设备和灭火自动设备;
当国家消防队人员在组织机构辖区内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公务时,应保证允许其进入;
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供关于消防安全状况的消息和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其生产的产品的消防安全方面、在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火灾后果方面的消息和文件;
当火灾发生时,当现有消防保护系统和设备失效时,当道路和通道状况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国家消防队。
9)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当发现发生火灾时,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国家级消防队;
在国家消防队的小分队到达现场之前,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抢救人和财物并灭火;
协助国家消防队的灭火工作;
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命令和其它合法要求;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对属于其自己的生产、经营、居住和其它场所及建筑物进行视察、检验,以便对其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损坏情况进行监督。
2.保证消防安全的组织措施
1)城市、村镇和乡村居民点的地方代表机构、执行机构及地方自治机构必须:
确定可燃垃圾堆放场地;
当发生草原(森林)大火时,部署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火种进入居民点;
部署和监督采取措施,备好相应设施以应对春夏火灾危险时期和冬季取暖季节,在居民点采取公共普及性措施;
确定运用一切力量和设施进行灭火的方案;
通知居民和组织关于防火安全的具体措施;
2)应保证每一个建筑物工程都设置有灭火消防部门,可以建立配备有消防装备的消防小分队,或者参与到消防小分队(城市、地区等的消防部门)的工作事务中。
3)所有生产制造的产品都应有消防安全的标识。
不允许销售无消防安全措施说明的易爆易燃物品和材料。
4)每个企业都应依据其火灾危险性情况,通过发布指令(守则)来建立消防制度,其中包括:
规定使用明火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方法;
规定并设置吸烟地点;
规定消防车辆进入目标建筑的方法;
规定场地以及在场所中一次性放置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允许数量;
规定可燃废料和粉尘的清除方法,规定浸油工作服的保管方法;
规定发生火灾时和工作日结束时用电设备的断电方法;
详细规定:
进行临时用火工作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质的工作的方法;
结束工作后查看和关闭工作场所的方法;
当发现火灾时,工人应采取的行动;
明确工种(岗位)清单,规定进行消防指导及消防技术基础知识学习课程的日期和制度,并指定具体实施的责任人。
5)所有生产、行政、仓储场所及辅助场所的电话机旁边,都应挂上指示有电话号码“01”的标示牌,以便呼叫国家安全消防队。
6)在每层一次性可容纳10人以上的房屋和建筑物(除住宅之外)内,应在明显位置上部署挂上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平面图(示意图),并应设置向人们通知发生火灾的系统(装置)。
有大规模人员停留的建筑物群工程(建筑物可容纳超过50人)的领导(企业主)应制订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方案,配有图解和文字两部分内容。
疏散方案的文字部分应包括有火灾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列举、行动方法及其顺序。
建筑物(房屋)平面图(示意图)的疏散平面图的图解部分应使用箭头标明人流移动的方向。
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动员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疏散实际训练。
针对夜间有人员居留的建筑场所(幼儿园,学生宿舍,医院等),在其守则中应规定有两个行动方案:
在白天和在夜间。
夜间行动方案中应明确火灾发生时对人员进行疏散的地点。
7)企业员工,甚至于公民,必须:
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遵守消防安全的要求,遵守以规定程序进行确认的标准、规范和细则的要求,并且遵守并维护消防制度;
在使用电气和燃气设备、日用化学用品时,在从事用火工作、易燃物质、液体燃料及其它能够引起火灾的危险物品、材料和设备的相关工作时,采取预防措施;
当发现火灾时,将情况通知国家消防队的消防部门,并尽可能采取措施抢救人员、财物、灭火。
8)针对一些人们集体参与场所(集会,会议,晚会,舞厅,新年庆祝会,演出等)采取措施的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始之前仔细地查看场所,确认已在消防工作方面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对疏散通道要格外引起注意。
9)对于一些使用、加工、储藏危险的(易爆的)、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企业,其领导(企业主)必须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报告易爆危险物质和材料(国家标准12.1.044-89)的性能指标,该指标对于保证前来参加灭火工作和进行首要紧急救援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3.区域、房屋、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1.区域方面内容
1)在居民点和企业的区域上不允许设置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的堆放点。
所有的废弃物应集中放入到专门划出的场地的容器和箱子内,然后运走。
2)位于房屋、建筑物和露天仓库间的防火间距范围内的居民点和企业的区域,以及毗邻住宅、别墅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地段,都应及时清除掉可燃废弃物、垃圾、落叶、干草等。
3)位于房屋、建筑物间及位于木材、锯材、其它材料和装置的堆垛间的防火间距之上,不允许用来堆放材料、装置和包装物,防火间距也不允许用来当作房屋和建筑物的运输和施工(安装)的驻扎场所。
4)通向房屋、建筑物、露天仓库和用来灭火的水源的道路、通道、入口和过道,通向固定的消防梯和消防用具的通道,应始终保持畅通和完好状态,冬季时应清除积雪和冰。
当关闭道路或通道以进行维修或由于其它原因,妨碍了消防车的通过,进行工作的组织应立即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通报这一情况。
在相应地点道路关闭期间,应设置绕行方向指示标志,或者建设横穿维修地段的横道和通向水源的通道。
5)临时建筑物应与其它房屋和建筑物相距不小于15米(除了其它规范要求的较大防火间距情形之外),或者位于防火墙旁边。
独立的箱式建筑物允许成组分布,每组应不超过10所,面积应不超过800m2。
房屋各组间的间距及从房屋到其它建筑物、商业售货亭等的间距都应不小于15米。
6)在仓储和供应站、粮食收购站、商业建筑物、石油开采加工、易燃液体、液体燃料和可燃气体储存、生产各种类型爆炸物、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地段的区域和建筑物内,在学前儿童福利机构和学校、医疗和文化演出单位,在谷类作物田地中,在交通工具中,甚至在企业的未划入可吸烟处,都不允许吸烟。
7)在距离房屋和建筑物不足50米处不允许点起篝火、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
应在白天时候,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在专门划为该用途的地点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
8)设施区域应配备充足的外部照明,以便可以迅速找到消防用水源、外置消防梯和建筑物的入口。
9)穿过设施内部的铁路的道口和过道应保持畅通,以便消防车辆通过,并且在轨道面高度上应铺上整块的铺板。
无火车机头的车厢不允许在铁路道口处停放。
横穿轨道的铁路道口数量应不少于两个。
10)住宅、别墅区、庭院区、公共和公民个人房屋的区域上不允许在露天场地上、院子里存放装有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容器、装过该类液体的空包装,以及装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罐子。
11)位于森林中、森林草原带和草原地带的夏季儿童避暑和保健性质的儿童营地,都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生土化防火带。
12)对于用于消防灭火目的、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300的村镇居民点、园艺集体协会和别墅建设合作组织应配备一台便携式消防电动泵;
对于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300少于1000的,应配备一台拖挂式消防电动泵;
对于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1000的,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拖挂式消防电动泵。
位于乡镇地区的休养所和其它具有保健性质的设施,根据执行权力机构的方案,都应配备消防器械和相应的消防技术装置。
2.建筑物、设施和场所方面内容
1)所有生产和仓储的厂房都应确定火灾爆发等级和火险等级,以及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方面的区域分类,此类信息都应在厂房大门上标明。
火灾危险性有所提高的设备附近应挂上标准的安全标识、告示和牌子。
不允许使用处于生产过程当中的、没有经过火灾爆发危险性指标的研究分析或者没有取得合格证的材料和物品,并且不允许将此类材料和物品同其它材料和物品一起储存。
2)所有设施对象都应配备有完好的、一次灭火器具(依据附件3)、用于呼叫消防队的装置以及消防自动装置。
3)各场所、房屋和建筑物的消防系统和消防装置(防烟保护、消防自动装置设施、消防供水、消防门、消防阀门、防火墙和防火隔板的其它保护装置等)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不允许设置妨碍消防门和防烟门(装置)正常关闭的辅助装置。
4)不允许对存在故障、能够导致火灾的设备、装置和机床进行操作,也不允许在断开用于检测温度、压力和其它消防安全数据所要求的指定状态的检测仪器和技术自动装置的情况下,对设备、装置和机床进行操作。
5)当施工结构、可燃的精加工及保温材料、金属材料及装置金属支架的防火保护层(灰浆、专业漆、各类漆、涂料等,包括防火性能丧失和老化)受到破坏时,应立即予以消除。
依据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冲洗(浸渍)的木质结构和纺织物,在其冲洗(浸渍)有效期到期时,应对其进行检验;
当其组成部分丧失了防火保护性能时,应重新进行冲洗(浸渍)处理。
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可燃结构和纺织物的冲洗(浸渍)防火保护状态进行检查。
6)在防火墙、防火隔板和防护结构交叉处,由于各种各样的工程管线和工艺管线造成的孔洞和间隙,则应使用可以确保耐火性、不透烟和不透气性能要求范围的建筑砂浆或其它非可燃材料将其填塞好。
7)重新规划场所、变更其功能用途或者规划安装新的技术设备时,应遵循现行施工和技术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和大型戏剧演出性质单位(油库,剧院等)必须同最近的国家消防队或者居民点消防中心保持直拨电话联络。
9)在企业的场所、厂房和建筑物中(除了个人建设的住宅之外)禁止:
除了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地下室、底层储存和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炸药、爆炸物、气体罐、带有喷雾式包装的货物、赛璐珞和其它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材料;
使用顶楼、设备层、通风机室和其它工业场所用于组织生产、修配,以及储存产品、设备、家具和其它物品;
在电梯厅内安排仓储室、售货亭、摊位等;
在地下室和底层内建设可燃材料仓库和工作间以及安置某些杂用房间,并且在其入口没有同总楼梯间隔离开的情况下;
将设计中规定的门厅、大厅、走廊、外室及楼梯间用门拆除;
在露台和敞廊的门、出口处,进入毗邻部分的过道以及通入外部疏散楼梯的出口堆满家具、设备及其它物品;
使用钎焊灯和运用其它带有明火的方式为冰冻管道加温,使用汽油、煤油和其它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用来打扫场所、清洗衣服;
在窗户上安装不透光的格栅(除仓储、钱柜、军械库、某些机构和住房的保密部分之外);
为属火灾发生时的安全区域的敞廊和露台安装玻璃;
在楼梯间和走廊内建设库房和贮藏室,在楼梯踏阶下、楼梯空地上储存物品、家具和其它可燃材料(在第一层和底层的楼梯踏阶下,允许设置中央供暖控制枢纽间、测水量枢纽间和配电箱间,并用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隔板隔离开)。
在房屋(除了耐火性能等级为V的房屋之外)的生产和仓储室内建设夹层、小办公室及其它采用可燃、不易燃材料和金属板制成的内置结构。
10)房屋的房顶(屋顶)的外部消防梯和消防护栏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其完好程度进行检查。
11)对于只有一个疏散出口的场所,允许在其内进行不超过50人出席的活动。
在防火等级为IV和V的场所内进行大规模人员(50人及更多人)参与的活动,只允许在该场所的第一层进行。
12)顶楼、设备层和地下室的窗户应做成玻璃窗,门应保持敞开状态。
门上应指示出钥匙存放位置。
应定期清除掉房屋和建筑物的地下室层、底层的透光孔凹坑的可燃垃圾。
不允许使用密实的铺盖物将上述凹坑和窗户遮盖住。
13)煤油灯(灯具)应牢固地固定在结构物上,并且在玻璃上方应设有金属防护罩。
灯上方的罩或者灯具的顶部与顶棚的可燃(不易燃)结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7米,与可燃(不易燃)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2米。
墙上的挂式煤油灯(灯具)应设置金属挡板,并且牢固固定。
灯具及台式煤油灯应具有稳定的底座。
14)使用液体燃料的取暖和照明装置,只有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燃料时,才允许使用。
15)在观众厅、餐厅、展厅、交易大厅、交易所大厅、祭祀厅及其它大厅(场所)内,在看台上及其它有大规模人员逗留的场所,不允许有超过设计规范规定或者根据对通道疏散通过能力的估算所确定的人数。
如果在规范中没有规定用于估算的数据,则应采用保证人员从大厅疏散出去的时间,即2分钟,计算面积以每位人员所占的面积(即0.75m2)得出。
16)必须布置好带有密实的关闭盖子的金属箱子用于收集用过的擦拭材料。
一个工作班结束时箱子内装的东西都应从厂房内取走。
17)工作当中接触油、漆、油漆和其它易燃液体、可燃液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悬挂着存放于专门用于存放工作服地点的金属柜里。
18)在安装有彩色玻璃、高度超过一个楼层的楼房内,不允许破坏安装在每个楼层面的彩色玻璃上的非可燃不透烟隔板结构。
19)当组织和进行大规模人员参与的新年庆祝活动和其它活动时:
只允许使用具有不少于两个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疏散出口的场所,并且该类场所的窗户上没有可燃隔板制成的栅栏且位于不超过两层的楼房内;
枞树应安置于稳定的底座上,并应考虑到树枝不可触及墙壁和顶棚,不可妨碍从场所内退出。
在没有用电照明的场所内,使用枞树进行的活动只能在一日当中光线充足的时候进行。
彩灯的使用应遵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规定。
在使用无降压变压器的电气照明电路时,在枞树上可以使用串联电压达12伏的串形装饰小灯;
小灯功率不应超过25瓦,彩灯装置可以使用铜芯可弯折的电线;
当发现彩灯存在不正常现象(线路发热,小灯闪烁,冒电火花等)时,应马上将彩灯断电;
在活动进行过程当中,应在活动场地和大厅场所组织责任人、消防小组成员或者消防部门人员值勤。
要举行活动的场所应保证有一次消防灭火工具。
禁止:
使用电弧照明灯、蜡烛和爆竹,点燃焰火、安排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可以引发火灾的灯光效果;
用塞璐珞、纱布和棉絮这些没有防火保护成分制成的玩具来装饰枞树,用没有防火保护成分的布料、棉絮制作新年衣服;
进行用火、上漆和其它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工作;
使用窗户上的百叶窗来遮蔽场所;
缩小排与排之间过道的宽度,在过道间安置额外的座位和椅子等;
演出或者表演时将场所内灯光完全熄灭;
场所内人员数量超出规定标准。
3.疏散通道
1)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尺寸、照明条件、保证防烟尘条件、疏散通道的扩展都应符合消防防火施工设计规范。
2)所有疏散出口处的门都应按从场所走出的方向灵活敞开。
当场所内有人员停留时,可以将门从里面用容易开启的插销锁住。
3)禁止:
在过道、走廊、外室、游廊、电梯厅、楼梯平台、楼梯踏阶和小出口处堆放家具、柜子、设备、各种材料和成品;
堵塞疏散出口处的门;
在出口的外室处(除了寓所和个人住宅之外)设置任何结构的衣物烘干器、挂衣架和衣帽间,存放(其中包括临时性的)任何物品和材料;
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阻板、栅门、折叠门、升降门和旋转门以及其它设施,妨碍人群通畅疏散;
在疏散通道(除了耐火等级为V的房屋之外)采用可燃材料用于对墙面和顶棚进行装饰、表面加工和涂漆,在楼梯间采用可燃材料用于梯阶和平台的装饰、表面加工和涂漆;
在走廊采光室内安置办公间和其它房间;
在开阔位置上安装楼梯间、走廊、前厅和外室的自动关闭门(如果这些设施都不使用火灾中起作用的自动装置),并将其拆除;
在防烟楼梯间内安装玻璃或关闭用于空气流通的百叶窗;
用普通玻璃替换安装在有玻璃的门和腰头窗上的加强玻璃;
使用可燃的合成材料制成的地毯和路毯。
4)应根据设计规范在场所中布置技术设备、展示装置和其它设施,以保证疏散过道通向楼梯间和其它疏散通道。
5)在大规模人员停留的建筑物内,如果没有设置应急照明,则在断电情况下,每个值勤人员都应配有手电筒。
手电筒的数量由领导人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值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建筑物内人员数量来确定,但应保证不少于每个值勤工作人员人守一把。
4.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应依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用电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用电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规定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安装和使用。
2)电动机、电照明灯、控制仪器、起动控制装置、检测仪器和保护装置、辅助性设备、电线和电缆线都应配备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范围等级的保护形式和保护级,并应配备有防止电流短路和电流过载的保护装置。
3)所有导电件、配电装置和设备、测量仪器、断裂型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刀形开关、以及所有其它启动装置和辅助设备都应安装在不可燃的底座上(大理石,夹布胶布,绝缘塑胶板等)。
4)在因工作结束而关闭的、没有值勤人员监督的所有场所中(不论其功能用途),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仪表都应断电(除了值勤用照明和应急照明、消防灭火自动装置、防火信号装置和保护装置,以及由于技术要求需昼夜运作的电气设备)。
5)不允许在可燃的屋顶及敞棚、堆放可燃材料的露天仓库(料堆、堆垛)上方架设电力输送空中线路和外部电线。
6)在电气设备使用过程当中,禁止:
在不符合生产厂家的提出的建议(须知)情况下使用电气设备和仪器,或者使用存在可能导致火灾的故障的电气设备和仪器,使用损坏的或者失去绝缘保护性能的电线和电缆;
使用损坏了的插座、刀形开关和其它电气设备用产品;
将电灯和照明器用纸、布和其它可燃材料包裹起来;
使用没有非可燃材料制成的垫板的电熨斗、电热板、电水壶和其它电加热装置;
除了在技术细则中规定可以不间断供电的装置之外,对接入电网的电加热装置、电视机、收音机等装置置之不管;
使用不规范的(自制的)电加热装置,使用不标准的保险丝或者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自制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
违反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穿过仓储间及存在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区段敷设输送电线和电缆;
在所有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和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使用电加热装置;
使用没有保护灯罩的白炽灯电照明器。
7)不允许在同一根管子、金属套、线束、施工结构的封闭管道当中,或者在同一个槽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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