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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摊派的土鸡汤喝出权力霸道味
1.最无争议的涨薪,最该补上的欠账
吴龙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中国330万乡村教师的待遇有望大幅提高。
《计划》明确提出,统一城乡教师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为提高乡村教师荣誉感,《计划》特别提出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
山东的王京坛,在做了13年的乡村教师后被清退,此后他用了14年的时间四处讨说法,但至今未能如愿。
上世纪90年代,九江市的李航帆曾做过几年代课老师,每月工资不足200元。
但即便如此微薄的收入也被拖欠。
15年后,李老师终于讨薪成功,拿到了960元的代课费……说起乡村教师的话题,总是很容易读到这样令人辛酸而悲怆的故事,而这样的故事,在每一个乡村教师的身上都不过程度地上演着。
事实上,我们很难定义“乡村教师”这个群体。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为解决农村教育问题,各级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大量招收乡村教师。
他们根植乡间,教书育人,让无数农村孩子有了读书改变命运的机会,毫无疑问,他们是光荣的人民教师。
然而他们所获得的回报,却与“教师”这个神圣的职业完全无法匹配,低到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收入,极其狭窄的上升空间,身份模糊带来的职业荣誉感的流失……这一切,只因为他们身上贴着“民办”、“代课”的标签。
如果说在特定年代里,由于财政资金有限,他们的劳动与付出属于半劳务半志愿性质,那么在经济已经长足发展、地方财政资金日益丰沛以后,理应给予他们的无私奉献以回报。
但事实上,他们中的很多人最终等来的是被清退的结局。
一代人的青春被一笔抹杀,据说是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然而讽刺的是,乡村教师并未退出历史舞台,正如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所说,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有编不补、长期聘用教师的情况。
事实证明,尽管教育后备力量充足,但乡村教师仍具有不可或缺性。
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基层教育资源仍然缺乏,另一方面,偏远地区的乡村学校,物质条件艰苦、收入低微,也很难吸引外来人才。
但至始至终,乡村教师都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
从根本上说,乡村教师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实际上源于地方政府的责任缺位。
所谓“有编不补、长期聘用”,说白了就是对乡村教师的利益掠夺。
这份历史欠账,应该到了该及时补上的时候了。
根据《计划》安排,三个方面的改革即将提上日程。
一是大幅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二是统一城乡教师职工编制标准,三是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其中,统一城乡教师职工编制标准无疑是重中之重,啃下这块“硬骨头”,其他两个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乡村教师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无法获得身份上的认可,就像是一个个游离体制外的“临时工”,没有归属感,也不能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表达诉求。
但要看到,从计划的提出,到愿望的实现,中间还隔着“有望”两个字。
换言之,尽管大幅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被普遍视为“最无争议的涨薪”,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长。
比如,资金来源如何?
是由中央统一支付,还是地方根据自身情况来安排?
如果是后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贫困地区,政策会不会注水打折?
再比如,统一编制标准,会不会引发新一轮的清退,为了节省成本,让部分乡村教师下岗回家?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事要办好,这些问题不能不加以慎重考虑。
2.认定见义勇为应实现程序正义
舒 锐
2014年5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58岁的何艳和几名邻居在用被子准备接住六层楼上跌落的小孩时,被孩子砸中腿部。
孩子无大碍,而何艳却因巨大的冲击力导致严重受伤,治疗面临经济困难。
然而,据称,街道负责人将何艳的材料申报到区里后,得到的答复是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原因就是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因此不能授予此称号。
(6月9日《人民日报》)
鼓励见义勇为不仅是在弘扬善举,更是在减低社会风险成本,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通过立法确立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补偿制度是防止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的重要方式。
目前,虽然我国并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相关立法规定,但不少省市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立了见义勇为保障性立法文件。
辽宁省也是如此。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
何艳既不是孩子家长,也并非她使孩子陷入险境,着实没有法定职责与法定义务,施救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显然符合见义勇为的实质要求。
至于是单独施救还是群体施救,远非认定见义勇为所要考虑的范围。
当地有关部门有必要公开认定程序,给何艳一个说法,何艳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纠正相关部门的错误做法。
事实上,这起事件更映射出各地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缺失。
可以说,在当下,各地相关法规在设定见义勇为实质条件,建立奖励、补偿制度等实体层面已经逐渐完善。
而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却离人们的现实需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不仅缺乏操作性,更容易丧失公信力。
从实现程序正义的角度,各地首先宜建立较为中立的见义勇为委员会,吸收各界社会力量参与,减少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避免自说自话。
其次,确立见义勇为认定相关证据规则,这个规则的证明标准要求显然要适当低于法院断案的标准,如何拿捏值得深入研究。
最后,须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
即使最终不予以认定,也须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不能像辽宁这起案例一样,当事人至今仍无从得知官方的权威说法。
在法治社会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公平正义的两翼,实体规定得再完善,如果失去了程序保障,正义都将沦为空谈。
邓海建
日前,河南信阳市政府处理“干尸男童”王志强事件工作组,向家属公布了本案的责任划分:
死者王志强自身患恶病承担70%的责任,死者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的责任,救助站管理过失承担15%责任。
(6月9日《新京报》)
按照这份责任清单,王志强之所以沦为“干尸男童”,大概主要就是怪自己身子太不争气了。
这个结论是冷血而残蛮的:
第一,它似乎默认了一个事实——老弱病残去救助站,等死的风险太大,因为身患恶疾的公民,救助站是不负“主要责任”的。
那么,救助站既然不能救助弱势者,它的价值与意义何在?
第二,就在不久前,地方政府给出了“处理意见”,警方、民政、医院相关部门18人被追责。
既然如此众多的公职部门存在“失职行为”,那么,生命需要多么彪悍,才能闯过死神之关?
从走失到干尸,几乎在每道关口,都盘旋着“失职”的秃鹰。
最终,孩子惨烈而死,却被判自身及家属承担85%的责任,这份责任清单,着实把公权责任撇得清清爽爽。
更奇葩的,是赔偿金计算方式:
根据这份清单,死亡赔偿金20年共487829元,丧葬费是19402元,交通住宿费1万元,王志强父母双方的误工费42410元。
这个总数看起来还算正常,但乘以15%的责任比例,就剩下区区几万块钱。
问题是,不管救助管理责任是“一成”还是“零点一成”,因为这种责任而造成的误工等损失,也可以如此“分摊”吗?
一连串的失责,只须担责15%。
这样的自查自纠,在死亡赔偿上,耗尽了生命的尊严。
一个孩子死了,最严肃的处理,也只是点到“撤职”而已。
更要命的是,背后氤氲的诸多疑问,依然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
孩子有没有挨饿、救助运转程序有没有明显BUG、“救助不力”的细节究竟多么不堪……这些问题,仍是猜想。
唯一有案可稽的,是去年12月,信阳市救助站将一名17岁患病走失男子何正果送入信阳市精神病院,男子以无名氏的身份“猝死”于精神病院。
信阳市民政局以“工作人员没有恪守准则”为由,予以救助站站长李明停职处理。
救命的地方,屡屡诡异惊悚,与今日“15%”的责任,当真是相映成趣。
制度的完美,堵不上实践的漏洞。
去年,香港导演陈可辛执导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热映,公安部明确否认了影片中“失踪超过24小时,警方才会立案”的说法。
相关部门甚至多次重申,“儿童失踪案须按命案侦破”。
至于救助制度,从未缺位,甚至北京、广州、郑州、宝鸡等地,都已建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中心。
那么为什么,王志强还是死在救助之后呢?
眼下而言,也许这个“15%”的责任,准确无误地表白了少数基层儿童救助行动的“真心”。
不过,既然有了大张旗鼓的问责,又怎么对得上不到两成的责任分担?
有关这个谜题,起码还须搭配一份有说服力的“情况说明”。
龙敏飞
6月8日,公安部召开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扩大)会议,研究审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强调,要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便利,为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应用创造更安全的环境。
一直以来,对公民而言,无论是身份证到期了,还是身份证丢失了,都只有一个办法,本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家人及亲戚朋友都不能代办。
如果你不及时办理,那么你将寸步难行,在交通上,火车、飞机都需要查看你的身份证;
在生活上,你随便办点业务也需要用身份证……源于这样的现实,对于身份证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一直都是争议与质疑不断,而呼吁“异地受理”的呼声,也是从未间断。
如今,这样的尴尬现实有望得到改变,公安部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倘若“身份证异地审理”这项制度能及时照进现实,无疑是民生之福。
当前将“身份证异地受理”提上议程,就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也必然能带给公众最大的便利。
最起码,今后公众若是换身份证,就无需辗转多地、浪费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这对公众而言,就是最大的利好。
“身份证可异地受理”无疑是一种进步。
自然,任何的进步都是有契机和背景的,那么此项进步的动力来源于何处呢?
答案显而易见,来源于简政放权。
此前,福建曾规定,一孩无需准生证,一时之间被公众解读为简政放权的基本红利;
同理,此次的“身份证可异地受理”,同样是简政放权的基本红利。
毕竟,简政放权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公民少跑腿,这些政策的推进,显然达到了这样的基本诉求。
不过,“理想总是丰满的,而现实总是骨感的”,这样的俗语在任何时刻都应清醒地记住。
在“身份证可异地受理”的推进过程中,仍然有一些现实的考验。
一则,如今既然已经着手研究,将此事提上议程了,那么就应该尽早公布时间表和路线图,以确保公众能进行更好的监督;
二则,在制度设置上,也应尽量从简,而不能将程序搞得很复杂,若程序太过复杂了,那么身份证可异地受理便无太大的现实价值了。
因而,身份证可异地受理是进步也是考验,一方面,自然是需要配套措施的无缝对接,以确保该项制度能尽早照进现实,也能更好地得到执行,而不是沦为“观赏性规定”;
另一方面,身份证可异地受理,其他的很多事物,如护照等事务,也应尽早实现“异地受理。
知名网络舆情专家吕英杰曾表示,“简政放权的最大价值,便是要确保每一位公民成为受益者。
”诚如斯言,无论是之前的一胎无需准生证,还是如今的异地可受理身份证,都达到了这样的目的,若能执行到位,必然是民生之福。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说,希望简政放权释放更多的政策红利,让更多公民收益。
苑广阔
随着考试结束的铃声响起,2015年高考正式落下了帷幕,不管是老师、学生还是家长,备考时的辛苦,考试前的紧张,都随风而逝,心情在无比放松的同时,甚至还有一种淡淡的失落乃至无所适从的感觉。
接下来该干什么呢?
对考生来说,宣泄与狂欢也许是很多人不约而同的选择。
这也很可以理解,毕竟寒窗苦读那么多年,尤其是高三紧张的备考生活,几乎达到了一个人所能忍受的身体和意志力的极限,那么在高考结束这个时间节点上,他们有理由宣泄,有理由狂欢。
但不要怪笔者说些看似不合时宜的话,宣泄可以,放松也可以,但方式很重要。
比如我们相约去看看电影,去唱唱歌,或者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这都属于积极、健康的庆祝方式。
反过来说,因为高考结束就彻夜狂欢,甚至喝得酩酊大醉,那只能算是一种消极、不健康、过犹不及的庆祝,或者伤害自己和家人,或者对他人带来伤害,都是不可取的放松方式。
如果说高考是一个节点的话,那么考试成绩公布的日子又是一个节点。
“几家欢乐几家愁”是人们对高考发榜日最惯常的描述,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不管对于金榜题名者还是名落孙山者,高考的成败都只是人生一个新的开始而远非结束。
对于金榜题名者来说,现在需要的不是以金榜题名为理由而继高考结束之后的又一次狂欢,而是对即将开始的大学生活做一个很好的规划。
有多少当年高分考入名牌大学的天之骄子,因为在大学校园中迷失了自己,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和学业无关的事情上,最终从高考时的佼佼者沦为毕业时的失败者,甚至连大学都无法正常毕业。
珍惜大学时光,在大学学有所成,毕业以后学有所用,成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才,那才是成功。
而对于名落孙山者,就高考的角度来说,算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次失利,但绝非人生的失败。
虽然通往大学的道路暂时关闭了,但我们人生的选择反而比金榜题名者还要丰富多元,除了部分考生会选择回校复读,来年再战之外,我们还可以选择去上职高,上技校,学习一门实用技术,近则可以谋生,远则可以在这个领域成名成家,谋取更大的发展。
如果既不想复读,也不想再继续学业,还可以借着“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时代机遇,走上属于自己的创业之路,为自己的人生打拼出一番新天地。
高考结束了,但人生之路才刚刚开始。
随着高考“独木桥”的意味越来越淡化,高考“人生分水岭”的作用也不再那么明显。
尽管高考结束,意味着原来同在一个学校,一个班级,甚至互为同桌的小伙伴即将走上不同的人生发展道路,但是我们已经不能再用“好”和“坏”来给他们的人生道路打上标签,因为谁都没法说十年,二十年之后,当年的金榜题名者和名落孙山者,到底谁的人生道路会更顺畅,更美好,更幸福。
不管怎么样,我们都要把祝福送给所有的考生,“年轻没有失败”不仅仅只是一句心灵鸡汤式的劝慰,当人的年龄越大,就越会明白这句话所包含的深刻内涵。
因为年轻,可以有很多选择,很多尝试,很多种可能,就凭这一点,这些刚刚走出高考考场的年轻人,就完全有理由意气风发,接受别人艳羡的目光。
6.银行扣款是对权利的粗暴伤害
堂吉伟德
欠了银行钱的王某一直没有能力将欠款归还银行,银行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就在王某到建行办理储蓄卡并存了140余元后,突然发现银行将他的钱款“偷偷”划走了。
王某认为银行不是法院,这样的行为危害到存款人的安全,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
昨日,怀柔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京华时报》6月9日)
欠债讨钱,天经地义,但对银行来说,即便明知欠债者卡上有钱,若没有一纸法律凭据,没有强制执行程序,都无权也不能将用户的卡上的钱直接划走,这样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理应得到纠正。
用户从保护自身权利的角度,向法院提起诉论,这样的权利抗争行为具有示范意义,无疑于一次重要的公共普法。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储户银行存款及个人信息的义务,未经法定程序其存款安全性受到保护。
银行擅自划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之规定。
很显然,从程序上来看,银行“追债”而直接扣款的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关于查询、冻结、划扣工作管理规定和资金结算方面的操作规定,属于一种违规行为。
对此,储户一方面可以向银监会等部门进行投诉,寻求监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另一方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司法判决为自己权利进行伸张。
在现实中,类似的案例可谓举不胜举,比如2008年,湖北省武穴市某银行接到某单位通知后,擅自从该单位原职工王某账户上扣划当月工资,结果被王某告上法庭。
当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王某当月工资2000余元。
再比如2013年,山东恒安公司在滨城区农信社里则分社的账户里有了一笔130万元到账,债主刘卫兵在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后,通过网银将82.7万元资金转到了个人的家庭账户中,结果又被农信社转回了企业账户,“得而复失”的用户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两起案子最后都是用户的胜诉作结,也算是法律对权利的依法保护。
然而,纵然有如此多的先例,银行依然无视法律规定和程序正义,恰恰暴露在地位差异之下,银行无视“权利为本”的服务宗旨,不仅未能主动保护法定权利不受侵害,甚至还沦为变相或者直接的实施者。
在强弱绝对分明的地位下,用户利益无以获得保障,从乱收费到存款丢失,再到直接划款,如何保护用户的权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市场命题。
很显然,若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没有相对公平的法律支撑,没有开放而竞争的市场,在行业垄断之下,强弱分明的地位就无法得到改变,银行高高在上的姿态就不会俯首向下,真正重视并依法保护用户的权利,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就会沦为空话,“直接划账”和“存款丢失”还会成为用户的恶梦。
因而,对于所人权利者来说,即便作为一个理亏的欠债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抗争,这样的权利意识与行为自觉,理应成为全民共有的素养,并以权利的觉醒与能力的提升,而迫使银行高抬的眼皮向下。
(堂吉伟德)
朱永华
按铁路部门规定,多数动车、高铁乘客均可凭车票免费领取一瓶330毫升的5100西藏冰川矿泉水。
然而,铁路上海虹桥站和上海站的不少乘客却频遭闭门羹,即便在上午有时也领不到赠水。
更让旅客气愤的是,车站员工、商店店员、保洁工、小红帽等人员竟可以随意拿(6月10日《新闻晨报》)。
铁路部门规定向购买动车、高铁乘客免费赠送一瓶矿泉水,而且并不包含在票价中,目的显然是为了吸引更多出行者选择动车、高铁,说白了就是一种“促销方式”;
既然是向购票乘客免费赠水,就应当“专水专用”,除了购票乘客之外,包括铁路和车站员工都无权享用。
然从上海虹桥站和上海站赠水的实际情况来看,免费赠送给购票乘客的专用矿泉水没有任何保证,能否领到完全靠“运气”,倒是车站员工、店员甚至与车站稍有关联的“家族成员”都可以随意乱取甚至强取,规定免费赠送给购票乘客的专用水,俨然成了火车站“家族”的“共享福利”。
显然,铁路高层出台这项惠及广大乘客的“促销”政策,既贴心又温馨,尽管一瓶矿泉水价值不高,但对于出行乘客却是必不可少,尤其是由铁路部门大批量采购正规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也更有保证。
然“好事没有做好”反而引来乘客吐槽,不但作为铁路高层难辞其咎,更折射出对基层站点落实和管理上的失范,最终却损害了铁路部门的形象。
实际上,乘客领不到免费水,车站员工随意拿现象,并不止于上海虹桥站和上海站,从以往媒体报道来看,这几乎是各地火车站较普遍存在的现象,媒体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动车、高铁乘客或不知道或从未领取过免费矿缺水。
而据相关数据显示,由铁路部门采购赠予乘客的西藏5100矿泉水,每年都保持在5万吨约和1.5亿瓶左右,尽管在乘客出行高峰期如春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免费水可能会出现供应不足,但在平日尤其是出行淡季,免费水基本能够保证购票乘客都能领到。
这足以证明有相当多本该免费发给购票乘客的矿泉水,实际上都被铁路家族成员自己“喝掉了”。
该享受免费水的购票乘客没有享受到,不该享受免费水的车站“家族成员”却可以随意索取随便拿,甚至连在车站维护秩序的警察协警都可以整箱搬、整袋拎,专供乘客的免费水俨然成了车站家族成员甚至“亲属”的额外福利。
究其原因除了车站本身对发放免费水缺乏有效的制度管理,造成车站工作人员和相关员工认为免费水“不拿白不拿”以外,就是没有把为乘客服务和乘客的利益真正放在首位,在潜意识里认为乘客是否领到免费水并不影响乘客对动车、高铁的选择。
其实,要让每一瓶免费矿泉水都发到购票乘客手中并不难,几乎不需要有任何管理智慧,只要车站稍微加强管理就可以做到,然从两个车站的事实情况看,除了发放给“陌生”乘客“严肃认真”之外,凡是与车站工作有关联人员包括保洁、店员,甚至“小红帽”都可以随意拿,且无论谁拿,拿完了大门一关,向乘客告知一声“发完了”了事,没有任何制度与规范可言。
可想而知,无论“车站家族”拿走多少免费矿泉水,最终这笔账注定都会算在动车、高铁的乘客头上。
平心而论,铁路部门免费给每位动车、高铁乘客一瓶矿泉水,规定本身不但没有任何问题,反而是“让利”与乘客的一种具体表现,虽然这笔账没有算在票价之内,但最终还是国民埋单,本该免费发给购票的乘客,却因车站管理的疏忽甚至纵容,被“车站家族”甚至“亲属”大量截留,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贪污”和权利自肥,消除免费水发放中的乱象并不难,但要消除铁路部门尤其是火车站“铁老大”的傲慢心理,真正尊重每一位购票乘客,在国民心中真正树立起“人民铁路为人民”的良好形象,显然还有不近的距离。
张 燕
小李是江苏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6日上午,和小李同宿舍的7个人感觉毕业庆祝意犹未尽,一起来到泰安爬泰山。
当天晚上,8人喝了不少酒回到酒店,大家伙玩起“炸金花”的赌博游戏,并约定每把一元钱。
由于都带醉意,非常兴奋,这些学生在房间大呼小叫吵着隔壁引来警察。
根据相关法律,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
警方依法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8人将因此超过12日回校拿毕业证的时间。
(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确确实实,这8名大学生打点小牌,只是为了娱乐,按说不算什么。
这种小打小闹在民间到处都有,但是,这几名学生运气不好,因为喝了酒喧哗声太大影响了隔壁客人,引来了警察。
当然,这种事情警察批评教育一下也是可以的,但根据现行的法规,将其定性为聚众赌博似乎同样有法有据。
甚至我们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应届大学生马上就要走上社会,这次事件也算是对他们的一次很好毕业前教育。
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样的“顶格处罚”对他们来说也有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起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激励的争议,各种看法观点都有。
分析这些网友留言,可以看出,大众对赌博如何定性存在很多争议。
而关于赌博定性的争议,以及警察对赌博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长期以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甚至我们看到,在不少地方,警察抓赌变成了一种趋利性行为。
怎样构成赌博,怎么样又算聚众赌博?
按照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显然,这几名大学生的行为倒不至于构成赌博罪。
但是根据其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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