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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3、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5、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设计和安装使用管理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3.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4.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5.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
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7.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8.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9.所属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10.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1.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探头移动由瓦斯员负责。
12.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13.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14、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15、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16、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17、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18、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定。
19、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调度室)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0、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四、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采,回风流和专用排瓦斯巷中上隅角各设一个甲烷传感器。
(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安设甲烷传感器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流探头为1%,断电范围:
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甲烷传感器一个,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甲烷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探头,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
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报警甲烷传感器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
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煤仓上吸便用架线式电机在矿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断电甲烷传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其他位置甲烷传感器的设置要求
3.1、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2、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4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5、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6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7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五、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2、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4、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5、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2)、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6、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六、使用与维护
1、调度室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2、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安全监控仪器定期联系市煤矿技术服务中心进行调校。
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4、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d必须调校一次。
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7、安全监测工下井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应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8、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处理。
9、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上的机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调度室,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10、采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11、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12、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13、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14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15、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
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1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机电机运队矿灯房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17、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18、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19、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地面中心站值班设置在调度室,实行24h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总工,矿长审核。
7、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8、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当日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
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9、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10、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
必须向上一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调度室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八、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1、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管理人员,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应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安全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账卡及报表
A、调度室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瓦斯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B、各开拓、掘进队应建立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C、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
(3)传感器设置地点;
(4)所测物理量名称;
(5)平均值;
(6)最大值及时刻;
(7)报警次数;
(8)累计报警时间;
(9)断电次数;
(10)累计断电时间;
(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
(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D、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
(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
(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E、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
(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
(6)断电测试结果等。
F、调度室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报通风科和机电科,且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
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G、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H、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
3.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4.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5.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6.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盘上机运行操作。
7.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
8.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
9.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通风科及有关领导。
【三】监控汇报制度
1.当瓦斯超限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打印有关数据,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2.当机房设备出现问题,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矿调度。
3.当与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停止运转时,地面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科,由维护工立即下井修理。
4.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在监测日报上,并送往通风科。
5.井下监测维护工发现井下监测装置有损害或井下难以修理时,必须汇报请求通风科,升井维修。
1.维修人员对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全面负责,完成系统分站,探头的安装,调试和拆除工作。
2.负责正常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故障处理,完成探头的校验工作。
3.维护人员要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班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下井处理。
8小时内必须处理完,否则,立即更换设备,严禁甩开断电装置进行检修。
4.任何人不得破坏监控设备,如发现严肃处理,进行设备安装维护时,必须编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维护人员完成监测数据,故障维修登记表的处理装订工作做好故障维护登记和设备仪表台帐的记录工作。
6.维护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五十三监测日报制度
维护人员完成的监控数据,故障维护登记表,每一个星期向通风科以报表的形式汇报工作。
2.机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打印瓦斯班报表,
3.维护人员回收和安装监测设备时,要填写设备登记表并上报通风科。
4.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对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以每隔一个小时对井下各传感器的数据以报表的形式填写。
【五】安全监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
1.校验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机电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操作。
2.校验人员必须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到校验准确,及时,可靠。
3.校验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工作质量,不得脱岗,漏岗。
4.校验室配备两名技术员对传感器进行校验修理。
5.及时做出备品备件计划,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
6.定期对井下装置进行轮回调试,校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做好调试,校验记录,7天一周期。
7.安全装置入井前,必须按新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
8.对不合格仪器,以及需报废的装置做出鉴定,列出清单,报领导批准报废。
9.校验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需经领导批准。
【六】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
我矿属于瓦斯矿井,且通风系统较为复杂,监控系统起着很大的作用。
为了使瓦斯超限报警后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特大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如下,所有涉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1.监控室值班人员由声光报警接收到某一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报警后,必须首先用电话汇报通风科(或瓦斯队),其次汇报调度室,最后汇报县煤炭局监控中心。
汇报内容必须详细说明报警地点、该地点瓦斯浓度。
如果报警地点是掘进,则必须汇报局扇开停传感器显示情况。
2.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和区域安全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通风状态及瓦斯浓度,且根据监控室汇报瓦斯的浓度采取相应措施:
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瓦斯员现场执行,并通知该区域瓦斯员和安全巡检员到达报警地点。
3.通风科作出上述相应措施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进一步明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坚决执行落实该措施。
4.调度室接到监控室的汇报后必须通知通风科长、瓦斯队长到达办公室着手处理瓦超限的问题,同时通知安检员到达现场进行该地区的安全监督。
5.通风科(瓦斯队)根据瓦斯员汇报及监控曲线与该地区通风风量等,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是瓦斯员直接可以处理的,由该区域瓦斯员口头执行措施,立即着手处理;
如果是难以处理的,由通风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进行处理。
6.瓦斯超限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或通风科人员汇报监控室和通风科长或瓦斯队长,汇报内容包括该区域瓦斯浓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处理的措施。
7.监控值班人员在瓦斯超限期间,密切注视瓦斯浓度变化规律。
瓦斯浓度下降至《安全规程》之下后,汇报通风科长和瓦斯队长。
8.通风科长和瓦斯队长接到监控室和井下处理人员汇报后,确定其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令恢复生产、开始正常作业。
该区域瓦斯员、安全巡检员、安检员同时恢复正常检查。
9.由于传感器或分站故障致使瓦斯报警,采取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后,瓦斯员、安检员电话执行通风科口头措施,现场监督瓦斯浓度和不安全隐患,现场由安全巡检员处理,如果处理不了,必须于24小时内更换该区域监控设施。
10.不论何种瓦斯报警情况,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县煤炭局,汇报内容必须说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11.在瓦斯报警期间所有涉及单位,必须做好汇报和被汇报的各种记录和采取的措施,以备被查。
【七】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报告制度
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
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
1.当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了无信号时,立即向通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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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