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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投资期7
5.3管理费7
5.4利益冲突之约定8
5.5本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8
5.6管理人营运费用9
5.7本合伙企业的信息管理9
第六章本合伙企业的资金托管9
第七章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9
7.1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原则9
7.2关联交易10
7.3投资决策委员会10
第八章合伙权益转让10
8.1普通合伙人的解散、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10
8.2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10
8.3有限合伙人的退伙11
8.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11
第九章利润分配和投资返还11
9.1分配11
9.2普通合伙人分配所得之返还12
第十章窗口期12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和审计13
11.1税务事项13
11.2会计年度13
11.3报告13
11.4资本账户14
第十二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14
12.1本合同修订的授权14
12.2不可抗力14
12.3解散14
第十三章清算15
13.1清算15
13.2清算清偿顺序15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16
14.1违约合伙人16
14.2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16
14.3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6
第十五章其他17
15.1本合同生效日17
15.2保密17
15.3通知与送达17
15.4全部合同17
15.5可分割性17
15.6标题18
15.7无固定回报承诺18
15.8签署文本18
附件一合伙人名录22
附件二定义23
第一章总则
1.1合同各方
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它适用法律,特此于签署页所示日期签署:
普通合伙人:
北京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伙人:
xx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xx(委派xx为代表)
根据本合同而不时加入的后续有限合伙人(如本合同附件一所列)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合称“合伙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带下划线的词语分别具有本合同附件二中所指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之不时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
1.2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为对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实体进行法律及经营范围所允许的股权投资,实现资本增值。
1.3名称和性质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
1.4住所
本合伙企业的法定住所为:
xx。
1.5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的核准登记为准)。
1.6存续期限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x年,自本合伙企业之成立日起算。
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存续期限延长x次,每次x年,若经顾问委员会批准可再延长x年,或根据本合同之约定而相应缩短。
第二章认缴出资和实缴资本
2.1认缴出资
本合同附件一列出了每位合伙人的认缴出资。
每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xx元,普通合伙人有权接受比该数额更低的认缴出资。
2.2实缴资本
普通合伙人需为支付投资成本、筹建费用、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及本合同或适用法律下的其他要求而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通知(“缴资通知”、该等行为称为“缴资”),每位合伙人应按照各该缴资通知对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资本,每位合伙人缴付的实缴资本总额以其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限。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将分叁(3)次缴资:
首次缴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30%,第二次缴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30%,第三次缴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40%,每次缴资将于上次缴资金额用至70%之时进行。
普通合伙人应提前至少拾(10)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缴资通知应当在普通合伙人当时所知之范围内,列明所缴款项中分别用于投资成本、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的金额,以及缴款的最后日期(“到账日期”),各合伙人应当在该缴资通知上约定的到账日期之前将实缴资本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2.3首次缴付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于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xx元时宣布进行首次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人在首次缴资通知中载明的到账日期为首次缴付出资日(“首次缴付出资日”)。
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为其各自认缴出资的30%,应于首次缴付出资日缴付,用于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i)自首次缴付出资日起应缴纳的管理费;
(ii)截至首次缴付出资日为止的筹建费用;
(iii)合伙企业营运费用(若有);
(iv)投资项目(若有)之投资成本。
2.4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缴资通知在到账日期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实缴资本,同时未能在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及时补救,则构成支付违约(“支付违约”),普通合伙人可以宣布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
但如普通合伙人未按本合伙协议7.3条约定通知关键投资人委派代表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关键投资人未能了解本合伙企业投资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由此关键投资人不能按照缴资通知及时缴资的情形不构成支付违约。
自到账日期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本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
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该等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该等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若前述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根据本合同第14.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
如果经全体有限合伙人提出、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之仲裁程序经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普通合伙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本合同第14.2条引发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
第三章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3.1有限合伙人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i)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资并承担本合同项下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义务;
(ii)协助普通合伙人办理本合伙企业的设立、备案、变更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注册及变更等事宜;
(iii)协助办理其他与本合伙企业设立和变更相关的事宜。
3.2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i)办理本合伙企业的设立、备案、变更等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注册及变更、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ii)作为管理人与本合伙企业签署《管理协议》,并按约定履行管理人的义务;
(iii)办理其他与本合伙企业设立和变更相关的事宜。
第四章本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
4.1合伙事务的执行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时,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具体执行。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或通过在顾问委员会中派驻代表的方式参与,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
4.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选择程序以及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其应为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适用本合同项下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为xx。
4.3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兹此同意并确认,在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对本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普通合伙人对于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本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4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
(i)普通合伙人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
普通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及其退出、及其它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权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
(ii)全体合伙人兹此一致同意,就本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以及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之事项,普通合伙人有权单方作出决定(如有必要,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1)改变本合伙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但前述变更使得本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则需获得关键投资人的同意;
(2)在最后交割日之前接纳后续合伙人;
(3)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将存续期限延长xx次,每次xx年;
或根据本合同之约定而相应缩短;
(4)聘任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有);
(5)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命顾问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主席直接由关键投资人委派人选担任);
(6)为分配之目的决定处置本合伙企业的财产;
(7)与任何有限合伙人签署附属协议,就该有限合伙人之权利义务进行若干单独约定,前提是该等附属协议不得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之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8)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9)同意除xx以外的有限合伙人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合伙权益出质;
(10)经关键投资人同意聘用、更换托管行;
(11)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12)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13)自行担任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14)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
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争议;
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5)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6)采取为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除第(10)款外,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单方面作出上述决定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
4.5顾问委员会
本合伙企业将在首次缴付出资日起组建顾问委员会,成员由普通合伙人认可的有限合伙人之委派代表组成,其中关键投资人委派的代表将担任顾问委员会主席。
经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委派方可以随时更换其委派的顾问委员会委员。
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向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供顾问意见,并处理本合伙企业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评估以及投资限制等问题。
顾问委员会每年召集一次年度会议,或应普通合伙人要求随时召集会议。
顾问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无论亲自出席或者授权代表出席)方能举行,顾问委员会会议所作决策需经过含顾问委员会主席的简单多数与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若前述与会委员与所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则不得参加表决。
4.6顾问委员会之权限
顾问委员会就本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以及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之事项进行审核,顾问委员会主席享有一票否决权:
(i)根据本合同第1.6条之约定,决定将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再延长xx年;
(ii)根据本合同第5.4(i)条之约定,在投资期届满之前,同意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发起设立新基金;
(iii)根据本合同第5.4(ii)条之约定,同意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士签署协议或进行交易、或同意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士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协议或进行交易;
(iv)批准接纳普通合伙人或拟离职的关键人士向本合伙企业推荐的替任关键人士;
(v)延长本合同第9.1条之约定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中取得的现金或其它形式收入的分配时限;
(vi)讨论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vii)对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需顾问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
4.7关键投资人之权限
关键投资人就本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以及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之事项进行审核:
(i)同意本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变更至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外;
(ii)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合伙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
(iii)委派一名代表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iv)同意本合伙企业从事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4.8合伙人年度会议
普通合伙人应促使本合伙企业自首次缴付出资日发生年份后的第一个完整日历年度开始,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年度会议”)。
普通合伙人应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通知各有限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在合伙人年度会议上,普通合伙人应汇报本合伙企业在过往年度的投资业绩。
普通合伙人无须提交本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进行讨论。
第五章本合伙企业的管理
5.1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将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
管理人与本合伙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根据该《管理协议》及适用法律,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议等。
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
5.2投资期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期自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起三(3)年。
在投资期届满之后,本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只可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和对已有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但不得进行新项目的投资。
5.3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将由本合伙企业按照如下方式向管理人支付:
(i)年管理费率:
2%;
(ii)计算基数:
投资期内以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投资期终止后以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iii)支付时间:
本合伙企业应按季度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在每季度开始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次管理费应在首次缴付出资日支付;
(iv)季度管理费计算方式:
(计算基数-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2%×
25%。
第一次管理费指本合伙企业成立日到所在季度结束时的天数占全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全季度应支付的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发生变化时,可按实际管理的变化后的实缴资本和天数调整计算管理费。
在本合伙企业还没有投资项目退出时,公式中“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零。
在本合伙企业出售投资项目的部分股权时,“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是指该出售的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投资成本。
若有投资项目清算、注销,也视为项目退出。
在计算“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时,本季度发生的项目退出将在下季度计算时包括进来。
5.4利益冲突之约定
普通合伙人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尽力避免本合伙企业与其管理的既存基金、任何后续基金或其他关联方发生利益冲突。
对于潜在的利益冲突,普通合伙人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以本合伙企业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善意判断和决策。
(i)筹建新基金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违约合伙人之认缴出资除外)已用至70%(包括为投资期届满之后的合伙企业营运费用等所作合理预留)时,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募集设立新基金;
如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未用至70%,则不可设立新基金。
(ii)与关联人士之交易
未经顾问委员会一致同意或在本合同中明确授权或约定,本合伙企业不得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士签署任何协议或进行任何交易、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士亦不得与任何被投资公司签署任何协议或进行任何交易。
(iii)关键人士及关键人士违约事件
在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关键人士任职于管理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如果关键人士不再任职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则构成“关键人士违约事件”。
普通合伙人或前述离职的关键人士应当向本合伙企业推荐替任的关键人士,并得到顾问委员会的认可。
若在关键人士违约事件发生后的3个月内无法产生顾问委员会认可的替任的关键人士,则引发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投资期应当中止,本合伙企业将只从事存续性活动,直至某一适格的替任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同之约定选举产生。
如果该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如此产生,则投资期提前终止,本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散及进行清算。
对于本合同中未予约定的利益冲突情形,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其对本合伙企业之最佳利益的善意判断而行事,并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宜或必要的行动以改善该利益冲突情形;
同时,普通合伙人应就其经善意判断而认为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冲突情形的事项咨询顾问委员会。
5.5本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由本合伙企业支付,本合伙企业应予报销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垫付的任何该等费用。
管理人营运费用由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支付。
5.6管理人营运费用
管理人将负担与其日常营运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其雇员工资福利以及与本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有关的初期调研费用(“管理人营运费用”)。
5.7本合伙企业的信息管理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在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托管行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本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普通合伙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
第六章本合伙企业的资金托管
本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托管行”)对本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托管行。
托管行的更换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须经关键投资人同意。
本合伙企业与托管行之间的应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本合伙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付时,均应遵守与托管行之间的《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
第七章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
7.1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原则
本合伙企业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内的实际投资额不得少于关键投资人的实缴资本的两倍;
本合伙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0%。
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i)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贷款、从事企业间拆借、从事抵押、担保业务(但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除外);
(ii)投资于期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非自有用途的房地产;
(iii)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票(但被投资公司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iv)投资于合伙企业或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v)进行赞助或捐赠;
(vi)从事循环投资。
本合伙企业从事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需经关键投资人同意。
7.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本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关联方”是指: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该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本合同一方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本合伙企业进行任何关联交易须经关键投资人同意。
7.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包括xx先生、xx先生和xx先生)组成。
关键投资人可委派一名代表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但该名委派代表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决议不具有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应在向投资委员会成员发出通知的同一时间以同一方式向关键投资人委派代表发出该等会议的通知,并在向投资委员会成员提供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材料和所作决议的同时将复印件发给关键投资人委派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审议并作出决定,任何投资项目之投资及退出决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一致表决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并不从本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一成员离职,须经关键投资人同意。
第八章合伙权益转让
8.1普通合伙人的解散、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如果
(1)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或者
(2)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且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如约产生,则本合伙企业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散及进行清算。
尽管有上述约定,普通合伙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终止或要求退伙。
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或出质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除非已获得持有有限合伙人权益之75%的有限合伙人(包括关键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8.2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关键投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
(1)普通合伙人享有受让关键投资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优先权;
(2)普通合伙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受让前述合伙权益,多位有限合伙人要求受让的,按照其各自实缴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3)如果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不受让前述合伙权益,则关键投资人可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应同意该等转让。
除本条、第14.1条另有约定外,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或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实缴资本或者合伙权益出质。
有限合伙人在此明示放弃其在适用法律下所可能享有的转让或出质的权利,并确认普通合伙人有权拒绝任何有限合伙人提出的转让或出质的要求。
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有限合伙人之行为属于“转让违约”,并令该等有限合伙人承担作为“违约合伙人”的一切后果。
如果xx转让或出质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除普通合伙人同意外,还应经过关键投资人同意。
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转让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效。
对该等转让的受让人,本合伙企业不承认其享有的合伙权益。
该等转让的转让人应继续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除关键投资人之外的有限合伙人针对根据本条所作的合伙权益转让,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权益的转让价格届时另行约定。
8.3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在本合伙企业解散之前,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除非
(1)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偿债能力、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或(4)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兹此放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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