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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代发)有关证照、证书;
(六)负责对工业园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工业园设立的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工业园区内离退休干部及居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鼓励前锋工业园在人事、工资制度上进行体制创新,可实行与工作绩效挂钩的灵活的工作制度。
党政班子成员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任命;
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前锋工业园党委、管委会提名,报县委批准;
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或从全日制重点本科专业技术人员中按有关程序录用。
第三章管理模式与权限
第六条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拉赞助、搞摊派以及直接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管委会应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按照“服务至上、效率第一”的原则,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管委会工作人员应遵循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工业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根据目前情况,在工业园内注册的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仍按照现行审批方式由职能部门审批。
对需要到省市办理的各类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指导并协助办理。
第九条管委会可行使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对管委会放权或委托授权,由其负责辖区内的科学、文化、环卫、绿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和辖区内劳动用工等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期间和企业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消防等管理。
管委会除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对外招商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前锋工业园主园以发展矿产开发、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新型材料为主,酒店塘化工小区以发展化工工业为主,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小区以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为主,湖南现代林业新晃森工科技园以发展竹木深加工为主。
各区应根据园区产业特点推介企业入园,对有要求跨产业区投资的企业,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园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委会负责工业园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工业园的建设和开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如必须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负责工业园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在工业园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对在工业园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法建筑,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工业园是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平台。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工业园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阻碍工业园建设、生产的不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章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其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评估报告;
(四)厂房布置平面示意图;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工业园内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工业园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
同时要向管委会报送职工花名册,办理外来人口相关登记手续并搞好消防及治安工作。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并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章财政与税收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园财政体制实行“核定收入范围、全额留存使用、独立收支核算、总体三年一定”的模式,前两年核定运转支出,收入不足财政补足,三年后视园区财政税收收入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工业园管委会的收入范围包括在工业园投资的各类经济实体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上缴国家和省市的除外)。
支出范围包括管委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基本运转支出、支持企业发展支出、征地拆迁建设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锋工业园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前锋工业园主园区及下辖的酒店塘化工小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小区,湖南现代林业新晃森工科技园(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职责。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前锋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管委会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县域产业政策要求,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办理以下手续:
1、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鱼市镇、管委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县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跟踪协调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
4、县发改局、县工业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的审批;
5、县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
6、由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
县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七条
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
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九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越批准用地界线。
第三章
入园建设
第十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取得项目审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一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应依法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厂区建设应符合工业园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
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负责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进行验收,并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兑现。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和施工。
第十六条县安监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园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制定、完善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
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形象,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晃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园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园区容貌,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
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
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区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
损坏严重、影响园区容貌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
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二十九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
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实,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进入园区施工的单位现场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省、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依法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九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各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和县环保局备案,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应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污染损害,同时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
坚持安全、文明生产;
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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