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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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和<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健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制度,确保论证结果的科学有效,提高安全防护质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论证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论证专家的考核、管理及论证过程行为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论证专家库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或市建筑、市政协会推荐,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初审,市建设局认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从具有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检测机构中推荐产生。
第七条论证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市建设局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三)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安全生产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论证工作;
(四)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论证方案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荐为论证专家。
第九条专家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条件推荐专家,并认真填写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二),专家推荐表应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依据提交的材料,研究复核人选,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对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初审后的人选进行最终认定;
(四)市建设局确定人选入库后,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并上网公布。
第十条专家库按专业类型设立勘察、结构设计、施工、综合管理、特殊作业五大类别,每个专家注明可以参与论证的分部分项范围。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论证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施工企业聘请,担任论证专家组成员并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二)对论证方案进行评审,发表自已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就论证方案中的问题,向方案编制人员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提出说明要求,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四)对专家资格审查及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工程建设方面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证论证评审意见的科学公正;
(二)按时参加论证会;
(三)参与起草、复核书面论证报告,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四)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市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组建论证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
第十四条论证专家应当由论证会发起单位从市专家库或省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论证专家中确定。
确定论证专家组名单、论证时间和地点后,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第十五条专家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人事上隶属于工程参建单位中各方的人员;
(二)与参建各方中有重大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方案科学公正的人员。
第十六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专家库中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向市建设局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推荐其它人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履行论证专家权责。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实行专家组集体记名制,论证后的论证报告应由每位专家的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对论证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考核一次,报市建设局备案。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实行专家业绩存档制度,将专家参与历次论证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论证发起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论证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在接到论证通知后,不得与参建单位进行私下接触,谋取其他利益;
(四)在接到通知时,如发现本人与参建各方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论证时,不得发表任何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论证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七)论证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论证工作2次的,取消论证专家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未经允许擅离职守,影响论证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论证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论证专家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义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义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时废止。
附件一: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附件一
一、深基坑工程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籍贯
出生年月
手机
办公电话
身份证号
拟推荐专家类别
勘察类□结构设计类□施工类□综合管理类□特殊作业类□
最
高
学
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传真
单位地址
邮编
现任专业技术职称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工作简历
推荐单位意见
年月日
初审意见
年月日
审定意见
填写注意事项
1、推荐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被推荐人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报表封面应由被推荐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2、表中“拟推荐专家类别“应在“设计类“和“施工类“中选择,并在后面的“□“中划“√“。
3、“工作简历“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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