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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一、规范劳动关系与在法律依据的主要区别
2.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3.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4.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5.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国外劳动关系的不同模式
国外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关系专业介绍
劳动关系专业硕士点介绍
∙劳动关系学
∙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编辑本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劳动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
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
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劳动关系是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
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
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
(一)劳资协议自治式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德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
(二)家族式劳资关系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三)自由多元化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加拿大、美国为代表)
二、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劳动关系
三、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关系
一、三方性原则——调整产业关系的重要机制
二、劳动立法——产业关系的基本规范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劳资纠纷的司法程序
四、劳动监察——产业关系中的监督机制
五、集体谈判制度——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六、工业民主——缓和劳资矛盾的新途径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1]
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图)个别劳动关系
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
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劳动关系解除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事实劳动关系将退出历史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
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2]》的规定处理。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专业是适应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备劳动关系方面的理论、知识和能力,掌握协调处理劳动事务的现代组织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能够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从事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以及理论政策研究,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在国内,开设劳动关系本科专业的学校只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05年开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开设)、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2009年开设)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开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主要课程:
劳动关系学、中外工人概况、工人运动史、集体谈判制度、职工民主管理与社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政策、劳动心理学、社会保障概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学原理、劳动经济学、统计学原理、社会学概论、劳动社会学、劳动法学、组织行为学、经济法概论等。
就业方向:
政府机构、工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岗位,企事业工会;
就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辅导、培训人员;
劳动执法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劳动司法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民办非企业机构研究、认证、监察、培训、咨询人员;
街道及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专业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理论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
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专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功能的专业。
这一专业对于国家层面的劳动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的操作管理,都有着直接的作用。
劳动关系专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学科,在我国则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兴学科。
目前我国的劳动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已经成为企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心问题,企业和社会急需大批的劳动关系专门,为适应这一社会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开设了的劳动关系硕士专业。
这是国内普通高等教育中第一个也是目前国内惟一的劳动关系专业硕士点。
该专业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学、劳动社会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学科内容,融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同类职能,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专门处理劳动关系的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劳动关系调整和管理的需要,训练和培养具有国际性特点的劳动关系专业人才,为各级政府机关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公共事业单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培养具有坚实的理论训练并具有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型应用型的劳动关系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
劳动关系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理论、国际劳动关系比较研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等。
主要专业课程包括:
劳动关系理论、劳动法、比较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工政策、工会研究、中外劳工运动史、劳动工资与分配、劳动就业与培训、产业民主与职工参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劳工标准等。
目前的该院的劳动关系专业,由我国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常凯教授领衔,并集中了一批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劳动关系学者,主要有曾湘泉教授、程延园教授、彭光华副教授、李丽林副教授、杨伟国副教授、易定红副教授等。
除劳动关系专业的教师以外,劳动人事学院还具有国内最有影响力的劳动经济专业、社会保障专业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一批著名学者,这些学者都是劳动关系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师。
为加强和促进劳动关系专业的教学和科研,人大并于2004年在原有的劳动经济和劳动关系研究所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由常凯教授任所长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目前,以劳动关系研究所为主要科研教学力量,劳动人事学院业已形成包括本科、硕士以及博士方向在内的劳动关系学位教育体系。
劳动关系研究所并与国际上一些设有劳动关系专业的著名院校,如英国华威大学、伦敦经济学院、剑桥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德国卡塞尔大学、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美国哈佛大学、日本东京大学、日本九州大学等,有着直接的学术合作。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自上个世纪90年初即开始研究并讲授劳动关系的课程,在劳动关系的教学和科研方面,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学术界有着相当的影响。
目前已经出版了如《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常凯,1995)、《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政策》(杨体仁李丽林,2000)、《劳工关系》(李丽林等,2000)、《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常凯,2000)、《工会论考》(彭光华,2001)、《劳动关系》(程延园,2002)、《IndustrialRelationsinChina》(常凯等,2003)、《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常凯,2004)、《劳动关系学》(常凯,2005)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相当影响的劳动关系专业学术著作。
本专业的教师还承担了一系列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
主要有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课题《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常凯),国家"
十五"
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向研究》(常凯),美国福特基金会课题《劳工权利的法律援助》(常凯),美国福特基金会课题《当代中国劳工状况和劳工政策研究》(常凯)等。
并成功举办了"
全球化条件下两岸三地劳工与社会保障研讨会"
、"
中美产业关系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建设研讨会"
全球化与劳资关系和劳工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
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
等大型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本专业教师作为中国劳动关系研究前沿的代表,曾多次到国际劳工组织总部、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美国、意大利、韩国、印度等国进行学术交流。
常凯教授还多次接受国外劳动关系学术机构邀请出国访问讲学,并多次接受国内外多家媒体采访,就中国劳动关系问题发表评论,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在正式设立劳动关系硕士点之前,已经以劳动经济专业劳动关系方向的名义招收了三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并同时招收了劳动关系专业的博士后和国内访问学者。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关系专业人才极度缺乏,所以毕业生的就业前景非常看好,已经毕业
劳动关系学
的两届硕士工作安排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高等院校、跨国公司和国际机构以及大型国企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劳动关系在我国是一个市场前景和学术前景非常广阔的新型专业。
本专业主要的考试参考书目有:
1、《劳动关系学》常凯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劳动经济学》曾湘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3、《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近两年)报刊复印资料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
劳动关系学是研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和历史发展的学问。
劳动关系学这门课程主要讲述了劳动关系的理论、历史发展,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运行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
本书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比较,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
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劳动关系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
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
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
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
B、由本人依法行使。
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
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
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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