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组织社会实践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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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所以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
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
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
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
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
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
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即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
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
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
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
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
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
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
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
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
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
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
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
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
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
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第四,是千百年来农民群众的很多固有观点与法制精神相悖。
在xx绥的几个乡镇中我都有做这样一个调查,即女儿在亲生父母家是否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
在接受调查的中老年农民群众中,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认为女儿出嫁以后在娘家就不能再继承遗产,除非家里没有儿子或者女儿在家招上门女婿才行。
而只有少数中青年农民群众认为女儿也理应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产生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缘于千百年来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
以上是我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这也许仅仅三农问题中冰山的一隅。
但却是普法过程中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
解决好农民群众的普法问题,是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任务,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
所以我们要对症下药,探寻普法的新思路,以达到在农村地区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所思与所想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普法的原则,即为人民服务原则。
坚持讲求实际,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
切实广泛地展开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同时也要强化服务观点,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农村普法活动成为弘扬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从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
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能够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让法律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其次,要进一步地提升理解,增强领导,继续展开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即时有效地依法解决农村老大难等热点难点问题,让农民切身体验到法制的实际效果。
从而使农村地区的各项事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进一步激励农民群众沿着法制建设的路线走下去,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这样有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再次,要积极探寻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为农村地区普法行动开创新的局面。
一,要从改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观点着手,使农民群众愿意接受,乐于接受法律知识。
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应采取农民群众最喜闻乐见、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紧紧地贴近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使他们在寓教于乐中提升法制观点。
二,要抓住普法的时机,针对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宣传法制理应避开农忙时节,并充分利用乡村市集或农民群众返乡赋闲这段时间实行。
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从群众需要出发,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这也是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后,要丰富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开创更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载体。
在这个方面必须健全政府的服务职能,尽快将普法宣传纳入其公共服务职能当中去。
同时也要将普法教育的内容与农村地区的最突出问题相联系相结合,例如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土地承认承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能够编写适合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这些地区免费发放。
也能够充分利用市县等区域性的电视台、广播站等载体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同时也能够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普法志愿者深入农村地区实行汇报演出,在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的基础上,使得农村地区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当然也理应鼓励农民群众或是民间自觉自发的宣传活动,毕竟他们是最了解农村地区的一份子。
但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提升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
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他们的法制观点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内因在起作用。
在这样一个环节上,我们能够寻求的办法有两条。
一是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即靠农村地区的企业就地转移劳动力或是向发达的城市地区输送。
二是提升农民群众的劳动技能,为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寻找新的出路。
这就要求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农村行政或自治组织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有了这么两个手段,提升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点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水平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未来的展望
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发现农村地区法制宣传面对着很多的困难,必须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面对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要有充足的耐心,也要有改变现状的决心,同样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长久的恒心。
只有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踏实走下去农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
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才能旧貌换新颜;
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我也在思索,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能为这些农民群众做些什么有益的事,以发挥我们所知所学。
实际上,我们当中有很多是来自农村地区,对这块土地上的农民群众并不陌生。
只不过我们对这块土地上出现的问题缺乏了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说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所以我们理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将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继续发展下去,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
另外,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扎根基层,参与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也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这样才能建立起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体系,并持续延续下去,开创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局面。
农村地区物质上是普遍落后的,精神文化水平也相对落后,面临的问题还很多。
但我们坚信在三农问题日益受到注重的今天,只要我们能切实转变思维多真抓实干,那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不在是梦。
而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将蒸蒸日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很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所以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使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理应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
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
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
我国政府为推动法治建设而实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
人们的法制观点、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
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
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
这个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
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
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
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
这个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
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仅仅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协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持续培养。
这个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能够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
高等法学教育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水平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所以,对人才的培养,理应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理应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这个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很多见识,让我理解到了社会的一面,理解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xx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xx人民法庭。
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但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实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使用。
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xx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
我便出席了这个场法庭审理。
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
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不过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xx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2016年度法学社会实践报告)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
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xx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
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很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仅仅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
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有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水准上是能够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
即使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
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水准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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