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农户贷款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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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农户贷款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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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贷款对象
农户贷款的贷款对象(借款人)为农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每户农户只能有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可由户主或户主指定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借款人。
第十条贷款条件
(一)品行端正、勤劳,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具有当地户籍(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明)和固定居所地;
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具有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经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良好的还款条件。
(五)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额度应根据农户经营内容确定。
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农户当年经营总投入的50%。
在具备耕地资源的条件下,单户农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设上限,超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具体由相关业务流程规定。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经营内容确定,由具体产品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明确。
(一)种植业生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原则上年初发放,年末收回。
因粮食生产、销售周期因素年末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分行审核同意,最长可约期到次年的一季度末。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绝产或减产50%以上的或贷款农户种植的粮食品种价格大幅下跌至生产成本的50%以下的,经分行三农业务条线确认、分管行领导批准后,可为其办理一年期限以内的展期手续。
(二)用于蔬菜大棚新建或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购买非经营性中小型农机具等投资性用途的农户贷款,以及跨年度经济作物贷款、各种养殖业贷款,可由分行专项申报,经总行三农业务条线考察确认,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按指定区域、指定额度发放1—3年中期贷款。
(三)多户联保方式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四)在农户贷款本息未清偿之前,经办行不得向贷款农户投放新贷款。
贷款本息结清后,必须间隔10天以上再办理新贷款。
(五)短期农户贷款一般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按照农户经营的现金流特点设计还本付周期;
允许展期的贷款应在办理展期时先结清到期贷款利息,展期贷款和展期后发生的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
中期农户贷款实行按年度或季度分期付息。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
农户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可适当上浮,具体由总行三农业务条线出具指导意见。
各分行可在分行权限内根据当地银行间同业竞争和资金供求关系确定本行利率水平,同时报总行三农业务条线备案。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
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联保等方式。
可以采取“公司+农户”、“合作社(协会)+农户”保证担保、多户联保等担保方式。
(一)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农户贷款联保小组申请贷款。
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联保成员不低于5户;
2.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族成员;
3.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4.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5.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XX银行收回到期贷款或清收逾期贷款,并及时向XX银行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采用农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名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农户贷款联保小组。
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贷款。
采用农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经办行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二)除多户联保外,采用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是借款人当地的国家机关、教育、金融、邮政、电信、电力、医疗、油田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有固定收入的现职在岗人员,可以以其固定收入作为贷款担保。
保证人应提交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三)“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的公司(含生产型公司和贸易型公司)为与其签订收购协议的农户向XX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
或从事农资生产销售的公司(含生产型公司和贸易型公司)为购买其农资的借款人在XX银行取得农资采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
1.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公司应具备保证人的基本条件,且为农户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应控制在经过测算的保证人保证额度内。
2.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将公司资格准入、担保额度及拟采取的担保具体操作方式经分行三农业务条线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后,方可由经办行办理单笔农户贷款。
3.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原则上应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1)由XX银行和农产品收购企业、农户签订协议,协议应约定:
在农产品收购时从收购款中扣除贷款本息;
(2)农产品收购企业向XX银行推荐农户名单及最高保证金额(或签订担保合同),承诺在额度内对农户提供保证担保;
(3)XX银行在农产品收购企业保证金额内(或担保合同所列额度内)向农户提供贷款或经贷款农户同意直接以贷款资金购买相应生产资料交付农户,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4)由XX银行代理公司向农户支付收购款,并将投放的生产贷款本息直接从销售款中扣还。
(四)采用信用担保机构保证的,信用担保机构应与XX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五)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XX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借款人、担保人以户口为身份证明的,须提供户口首页和本人资料两个页面。
(二)如遇借款人年末已偿还贷款,征信系统尚未更新情况,以还款凭证为依据可视为无贷款。
(三)为所有贷款农户开立结算账户。
动员、辅导贷款农户开办和使用XX银行的银行卡和电话、网上银行。
(四)借款手续必须由信贷员会同柜台人员在柜台办理。
临柜人员认真核对借款人的证件和本人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所有贷款要转存入农户的结算账户。
借款人持身份证件办理取、转款手续。
(五)借款人、担保人需在贷款申请、合同、借据、贷后管理等XX银行保留的档案资料上签字并用右手食指画押,食指有残疾的用同手拇指画押并做注明。
不受理个人印章。
(六)大额农户贷款原则上要求办理财产和农业保险,有条件时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适应农户贷款的保险品种,以增强贷款风险防范能力。
(七)以“公司+农户”、“合作社(协会)+农户”、“政府+农户(城乡统筹农户贷款)”为主要农户贷款模式,充分发挥政府、保险机构和科研院校的作用;
不鼓励无公司、合作社(协会)依托向单个农户发放贷款;
鼓励以发展订单农业为背景的农户贷款,鼓励以土地流转为背景的农户贷款。
第三章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所经营土地的地址以及土地使用证或租赁、承包合同、契约(对于那些已交纳部分租金但正式承包合同未签订的借款人,由农户提供下一年已缴纳土地承包租金的收据、由农场有关部门如财务科、政研室、管理区或作业站提供土地承包台账明细,承诺其真实性,并加盖公章,作为先期申请农户贷款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等到正式合同签订后再补充到农户贷款的调查材料中);
(三)借款人上年度和本年度经营品种,投入、产出情况以及家庭财产状况;
(四)保证人、抵押物的相关资料;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
经办行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借款人进行受理并进行贷前调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借款人解释具体原因。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
贷款受理后,经办行应及时进行贷款调查。
农户贷款业务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双人调查。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农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农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和地区经济信用环境;
(四)农户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五)农户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农户还款的主观意愿判定和还款能力的测算;
(七)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调查人员在此基础上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估,提出调查意见。
明确提出信贷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意见,并将全部信贷资料送交信贷审查岗(超权限报上级行三农业务条线信贷审查岗)进行审查。
对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支行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
(一)审查岗位和审查人员。
由支行审批的农户贷款实行调查、审查岗位分离。
设贷款审查岗位,没有条件设专职审查人员的,由分管行领导兼职审查人员,不允许信贷人员之间相互审查。
兼职审查的分管行领导不再履行审批责任。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部门(或审查岗位)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贷款的综合效益和偿还本息的可靠性进行认定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贷款业务事项。
审批重点:
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计算是否准确、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
批复文件或审批表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
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人员,由调查人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根据有关规定与农户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采用保证担保的,应及时办妥保证担保手续。
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根据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及时办妥登记、他项权证、财产共有人确认、止付、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贷款发放前应进行放款核准和提款核准。
通过后,营业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借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l.首次跟踪检查。
经办行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农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2.定期检查。
信贷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按规定填制定期检查表。
贷后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2)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办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3)采用“公司+农户”、“合作社(协会)+农户”模式发放农户贷款的,应重点了解公司、合作社(协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判断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4)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二)贷款到期处理
l.经办行信贷人员要在每笔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或保证人)做好到期还款的准备。
2.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贷款,信贷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总行三农业务条线、分行三农业务条线和发放农户贷款的支行分别设置风险管理岗。
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等方式,对辖内农户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
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管理人员可以延伸现场检查。
各级行三农风险管理人员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总行三农风险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辖内分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贷款质量。
(二)分行三农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在线监测等方式,对辖内农户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对不良率较高的支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并视情况对该支行农户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支行,并定期上报辖内农户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支行三农风险管理人员负责对农户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信贷人员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本级行主管行长。
第五章责任界定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责任界定
(一)岗位分离的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即为本环节责任人员;
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即为本环节经办责任人,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二)审批人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一)农户贷款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发生损失的贷款按损失额度,原则上调查经办责任人承担70%,审查经办人承担20%,审批责任人承担10%。
分行可根据具体农贷产品调整承担责任比例。
(二)无正常展期、免责理由,农户贷款(当年)不良率超过3%的,调查责任人、经营责任人要离岗清收,限期收回。
期限内不能收回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支行主管行长要引咎辞职。
损失率超过l%,损失额超过50万元的支行行长引咎辞职。
(三)调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l.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3.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
4.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
(四)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l.未对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XX银行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
3.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4.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五)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l.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2.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3.向不符合XX银行信贷政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六)贷后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
l.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2.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管理人员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3.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然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
4.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
5.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人员、指使授意人员一律开除,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l.与借款人串通,帮助、默许以虚假资料办理农户贷款的;
2.冒充农户自批自贷的责任人;
3.冒名贷款的;
4.以农户名义贷款企用、公用的;
5.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的;
6.当地贷款异地使用的;
7.超权限放款或分解贷款变相超权限的;
8.非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在贷款、担保、提款等环节的借款申请、借据、合同、凭证、贷后管理资料上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免责
(一)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农户种植作物和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农户贷款形成不良的,支行应在五日内将灾情情况上报总行,经总行确认,分管行主管行长批准,相关责任人可免责。
(二)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农户贷款出现不良的。
通过检查贷款手续齐全、程序合规,信贷人员无主观过错的,经总行确认可免责。
第二十八条奖励。
按照XX银行6S管理办法及其他单行奖励文件(另行下发)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参照各农户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XX银行三农业务条线负责解释和修改,本规定中未涉及内容按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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