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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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承接证券服务业务,无需备案。
(二)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组织形式,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等重大事项备案时限从资产评估机构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起算,质量控制负责人、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变更等重大事项备案时限从事项发生之日起算。
(三)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每年4月30日后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于下一年度进行年度备案。
(四)业务报送。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
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
二、备案系统
为便于资产评估机构提交备案信息相关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
资产评估机构仅需要通过备案系统报送备案与业务信息相关材料,无需再以其他形式向证监会报送备案与业务信息相关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前,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操作手册可在下载)。
资产评估机构由总部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机构的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账号登录后,点击进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在首页-报备须知中下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按要求和程序做好备案与业务报送。
三、报送材料、方式及要求
(一)首次备案
1.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2)截至备案上月末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情况;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执业许可或者备案文件;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7)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8)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报送方式
第1至3项材料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首次报备”相应栏目下下载模板、填写后导入;
第4项材料通过“内部制度”栏目上传;
第5至8项电子材料在《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查看”界面上传。
具体操作详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3.填报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对照《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
资产评估机构在1-4月备案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可提交未审财务报表。
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为证券服务业务约定书或有关情况说明,应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二)重大事项备案
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1)机构名称变更;
(2)法定代表人变更;
(3)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
(4)注册地址变更;
(5)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6)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
(7)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8)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9)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10)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至9项材料可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重大报备”栏目下“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涉及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填写有关信息。
3.报送要求
(三)年度备案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2)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
(4)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
(5)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
第1至2项资料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年度报备”对应栏目,下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年度备案表》模板、填写后导入;
第3项材料在“内部制度”栏目上传;
第4至6项电子材料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查看”界面上传。
(四)业务报送
1.报送材料
(1)客户及业务类型;
(2)业务完成情况。
步骤一:
选择客户及业务类型。
在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业务信息报备”栏目下“步骤一、选择客户及业务类型”,分别选择“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非上市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公募基金产品”、“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非上市公司”和“其他”选择证券客户业务类型,生成业务完成表单。
步骤二:
业务信息填报。
在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业务信息报备”栏目下“步骤二、业务信息填报”—“证券评估业务信息”下载模板、填写后导入。
导入成功后,可对业务信息进行查看和修改。
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查找客户信息,在系统中未能查找到客户信息的,可发送邮件至申请新增客户,新增后选择客户并上传业务信息。
四、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财政部将核验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且符合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首次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同步公示的方式为其办结备案手续。
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会计部”栏目下“审计与评估机构备案”中公示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基本信息。
五、咨询途径
资产评估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电话咨询:
证监会会计部:
(周三)
所属辖区各证监局:
联系方式详见备案系统(周一至周五)
(二)信函咨询: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通信地址:
凯大厦(邮编:
100033)。
来信咨询的,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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