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精选题第2页法硕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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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累犯加重的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⑦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⑧诬告反坐原则。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2、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
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下诏令:
“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官贵犯罪,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3、简述“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朝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官当——北魏律,陈律;
八议入律——曹魏律;
重罪十条——北齐律
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
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5、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①十二篇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②五百条律文。
《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
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
当流者各加一等。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
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
“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
“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
“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
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1、简述西周的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娴的一个前提。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
第一,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
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
无子;
淫;
妒;
有恶疾;
多言;
盗窃。
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2、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其具体内容是:
(1)“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耳听”:
“观其听聆。
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3、简述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⑴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⑵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⑶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⑷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4、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和历史地位。
《法经》共有六篇:
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⑴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⑵《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5、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平之如水)为律”。
商鞅“改法为律”。
“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平等性-普遍性)。
(2)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
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3)分户令。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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