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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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学生、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
设立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动学术进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应当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的设置及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制定学术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对学院各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举措,审议课程、教材、专业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产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学院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和研究所,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安排、大额资金(款项)的使用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其他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四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事务。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
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附属医院
第四十九条附属医院也称临床医学院,性质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在学校指导下独立开展。
第五十条附属医院的管理目标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一条组织机构和管理
(一)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高效。
(三)院级领导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卫生政策,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第五十二条依法执业
(一)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四)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第五十三条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
(四)实施严格的医疗技术管理。
第五十四条医院服务
(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二)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
(四)创造良好服务环境和科学的服务流程。
(五)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第五十五条应急管理
(一)制定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三)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医疗成果、管理成绩实行奖励制度。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训是:
博学、笃行、尚德、济世。
第八十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以金黄色盾牌为中心,盾牌顶端是以毛体书体的“南方医科大学”校名,盾牌中央是一朵盛开的木棉花,代表学校位于广州市;
木棉花内有一支蛇杖,代表学校为医科大学;
盾牌上方中央有一顶皇冠,皇冠两边围绕两只麒麟;
盾牌两边各环绕一支橄榄枝,代表学校曾经隶属军队;
盾牌下方有一根飘带,飘带上镶嵌五颗五角星。
学校徽志以金黄色为基调。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歌(新征集,待定)
第八十二条学校的校庆日确定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批准,报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八十五条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常委联合提议,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批准,报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六条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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