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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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权证书编号:
,房地产买卖合同所载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的交易资金合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
乙方支付的自有资金(小写)
元,(大写)
;
乙方贷款总额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商业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大装修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第三条
监管的自有交易资金应当解交以下监管帐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贷款资金解交的监管账户由贷款银行确定。
第四条
甲方确认的监管交易资金收款帐户为:
收款人姓名(名称):
乙方确认的监管交易资金退款账户为:
对于由机构代个人解交房款的,代解交房款部分需凭机构收款帐户证明文件退回机构账户。
第五条
甲方或者乙方因本协议确认的收款或者退款账户出错、遗失等原因导致监管交易资金由监管帐户划转收款或者退款帐户后损失的,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约定监管的自有资金解交监管帐户并办妥贷款相关手续后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前,乙方同意将所申请的贷款解交监管帐户。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监管的交易资金按照以下第
项约定划转甲方的收款帐户,但甲方尚有该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未清偿的,应当选择本条第三项的约定:
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监管的交易资金
元划转甲方确认的收款帐户;
交房后
元划转甲方确认的收款帐户。
二、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前,乙方同意将监管的自有资金
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监管的交易资金
如房地产登记机构未予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已经划转的交易资金,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和风险与丙方无关。
三、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除
元在交房后划转甲方确定的收款帐户外,其他监管资金在清偿甲方抵押贷款后余款划入甲方确认的收款账户。
第八条 监管资金在监管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乙双方同意监管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
房地产登记机构未予核准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监管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监管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在最后一笔交易资金划付时计算和划付。
第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丙方提供以下房地产交易服务:
一、协助乙方将监管资金解交监管帐户;
二、协助乙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三、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手续;
四、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付款条件时,通知监管帐户的开户机构划转监管资金;
五、代理或者协助甲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六、协助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房手续;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
(二)
;
(三)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甲方同意承担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同意承担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监管的自有资金解交监管账户且甲、乙双方事后未能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的;
二、乙方贷款未获贷款机构批准或者批准贷款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贷款总额,且事后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签订补充约定的;
三、甲方或乙方委托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代办的有关手续所需资料不全的;
四、因甲方或者乙方原因导致丙方不能有效实施监管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将监管的银行贷款资金通知退还贷款银行,并依据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在扣除贷款利息等费用后将监管的自有资金余额通知退还乙方确定的收款帐户:
一、甲、乙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未予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撤回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的;
四、符合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
五、其他房地产登记机构未予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所导致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丙方无关。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且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
监管资金划至甲方收款账户银行收取的手续费
元由甲方承担;
监管资金划至乙方账户的手续费
元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承担的银行划款手续费在签订本协议时由丙方代收并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除非能够证明丙方存在过错,否则任何甲方与乙方的交易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并不意味丙方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督促责任。
丙方对监管资金仅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对乙方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等不承担任何审查义务。
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二份。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
(一):
【身份】【身份证】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甲方
(二):
日
丙 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
(一):
(签章)
乙方
(二):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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