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腊肉广告词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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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产品本身无竞争
力
.......................................
4.5
文化差
异
8
五、营销目
标
.............................................................
六、推广策
略
6.1
门店营
销
6.2
批发团
购
9
6.3
礼品营
6.4
商城营
6.5
网络团购销
售
10
6.6
电子商城营
前言
特产是一个地方的特色产品,包括工艺品、土特产、特色小吃等
等。
比如特色小吃,全国各地都有,风格迥异,就因为这些不一样才使得许多小吃风靡
各地,诸如驴打滚、臭豆腐、凉皮等等不胜枚举。
而一个特产能被人所熟知,他的影响是十分
巨大的。
我的家乡在湖南西北的湘西,我的家乡特产较多,众多特产中,
我觉得最有潜力的、最应该推广的一个家乡特色美食当属——湘西土家腊肉。
咸香,味美可口而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腊肉的做法比较简单。
把新鲜的猪肉切成长块,
每年
3
至
5
斤重。
把食盐在锅中炒热,加拌适量的就把肉从桶里取出,挂在火塘上面任其烟熏
火烤。
不过几天,白白的猪肉就慢慢地变黑,待到最后变成金黄,就可以把肉取下,把阳尘拍
打干净,一块块地放进仓库的谷子里,腊肉就做成了。
这样做成的腊肉,可以保二三年不坏。
而且放的越久,味道越香。
第一部分市场调研与分析
调查显示,湖南湘西地区成为土家腊肉市场关注度最高的区域,
占据
23.7%的关注比例。
湖北与四川市场分别占有
19.6%与
17.8%的市场份额。
可以
看出,湖南湘西、湖北、四川三个区域的占据整个土家腊肉市场
60%以上的份额,湖南湘西地
区在中国土家腊肉市场上的主力地位凸显。
湖北、四川地区土家腊肉的关注度也在
个百分点以上,安徽
与江西地区土家腊肉的关注度较低,分别为
8.4%、7.2%。
通过调查显示:
湖南湘西、湖北、四川土家族人群分布广泛,民
族特色明显,因此成为各大厂商争相发展的地区,在这两个区域取得优势是赢得整体市
场领先地位的保证。
第二部分、产品分析土家人家家都兴喂年猪,主要是图过年时有肉吃,过年吃不
完的,土家人便把它制作成腊肉,不仅便于保存,而且肉色更加好看,把腊肉放在锅里烹煮,
香飘十里,勾人食欲,是土家人平
时招待客人摆在席上的主菜。
土家腊肉的制作方法是:
(1)将猪肉分成三至五斤(或更大)的块,便于入味和加工储藏;
(2)把盐炒黄,加花椒炒出
香味出锅;
(3)把肉用
温盐抹匀,放入盆中,将盆底
的肉皮朝下肉朝上,面上层的
肉皮朝上肉朝下排放整齐,每
3~5
天翻一次,10
天后沥干水
分挂到熏房中;
(4)用
松柏枝加核桃壳、花生壳、桔子皮等柴草料进行烟熏烘烤,月余后待肉变棕红时即可。
熏好的肉应该放在通风处,可保存两至三年不变质,名曰“腊肉”,也称“土家腊肉”。
土家腊
肉色泽
焦黄、肉质坚实、熏香浓郁、风味独特。
食用时,取肉在火上将肉皮烧焦黄,放在
温水中将皮泡软,刮洗干净备用。
腊肉的烹调方法比较多,不同部位不同,排骨、猪蹄一
般用来炖,制作火锅;
其它部位一般用来与鲊广椒、蒜苗、山野菜、小米一起炒、蒸而食。
比
较有名的腊肉菜品有:
小米蒸
年肉、鲊广椒炒腊肉、糖年肉、蕨粑炒腊肉
、腊蹄子火锅等。
特别是大葱爆炒腊肉,醇香可口;
糯米焖腊肉,喷香扑鼻;
青椒炒腊
肉,色香味美;
水豆腐炖腊肉,汤清味爽。
首先是原料的外观和做工不同。
据我所知的大
多数地区的土家腊肉加工制作传统方法如下:
1、加工期限:
一般在冬至后至立春前,即公
历
12
月
23
日至
2
日,加工期限约为
40
天。
2、尽快将宰杀后的猪肉擦抹盐椒粉
后,将其装入大缸腌渍,大块肉
条放下部,小块、薄肉条放上部,装满后用木板或薄膜盖住,不
需翻动。
腌渍时间为
天~7
天,让盐椒粉充
分溶粘在肉条上。
4、熏烘:
将腌渍好
的肉条逐个穿绳悬挂在火堂上方的吊架上,以
火堂中心点向四周扩展。
肉条离火堂高
1.2
米~1.6
米,利用冬季农家在火堂上烧煮、取
暖燃烧柴薪产生烟热气进行熏烘。
熏烘的次数
以自然炊食取暖次数为宜,日熏烘夜晾露,冷热相间。
一般熏烘期为
30
天~60
天,燃
料以炭薪林、用材林、锯木粉、枯饼、谷壳等为佳,切勿用垃圾或废纸屑、农膜烧熏。
熏烘时
火苗不宜过大过急,以防外干内生。
肉条四周不宜用竹帘或农膜围栏。
中途可将吊挂的肉条相
互调换位置。
5.下架贮藏:
经过一二个月的熏烘后,肉条逐渐失水变干,色泽由白变褐
红色,此时可下篇二:
关于腊肉产业的建议
关于推动镇巴腊肉产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镇巴县人民政府:
腊肉产业是我县农民增收致富的骨干产业之一,同时也是我县的一张重要名片。
近几年
我县腊肉加工总量和销售收入逐年攀升,产品的美誉度得到明显的提升。
据了解,目前全县大
大小小的腊肉企业作坊达到数十家,其中有生产许可证(qs)的只有
家。
由于腊肉产业化
起步较晚,管理滞后,加之利益驱使,产品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已经给镇巴腊肉品牌带来了
许多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保护好“镇巴腊肉”这个我县唯一的地理保护标志产品,避免重沓“秦
巴雾毫”的覆辙,我们希望县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品牌保护、强化标准执行、做好服
务,扶持镇巴腊肉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镇巴腊肉地理保护标志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制定《镇巴腊肉地理保护标志管理
办法》,对镇巴腊肉地理标志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者承担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及标志管
理均应规定,做到规范管理。
二是坚持“315”准入条件,把好地理标志使用关。
“315”就是三个本地、一个标准、五
证齐全的地理标志使用准入门槛。
三个本地即加工腊肉的生猪必须是本地饲养生猪、生产镇巴
腊肉的企业必须是本地企业、生产镇巴腊肉的地点必须
是在本县辖区;
一个标准即生产加工必须执行《镇巴腊肉生产地方标准》;
五证齐全即
腊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qs)、税务登记证、商品标签登记
证、商标注册证。
三是规范整治、打击侵权镇巴腊肉地理标志行为。
采取对内规范整治,对外争取联动共
同打击假冒侵权的行动,维护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和镇巴腊肉的品牌形象。
四是强化监管。
组织县内相关部门就生猪养殖、生猪检疫、生产加工地方标准使用和产
品出厂、销售指导价等关键环节制定出政策,并对腊肉原材料、生产加工、产品出厂三个关键
环节重点监管,确保镇巴腊肉的质量。
五是强化宣传,提高镇巴腊肉的知名度。
重点通过媒介和展会的形式进行宣传推介。
建
议政府出资在汉中、西安等城市和西汉高速、210
国道等设置大型广告牌,在汉中电视台、西
安电视台投放广告,邀请中央电视七台《致富经》栏目还专程到我县拍摄
“镇巴腊肉”发展历
程的专题片。
县内电视台、政府网站、经济管理部门网站、公交车、出租车等平台更有宣传镇
巴腊肉的义务,让镇巴成为腊肉之乡。
六是部门联动,做好服务促产业发展。
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养殖业,推行无公害养殖,保
障腊肉加工原料;
林业、国土部门负责养殖、加工使用的木料、薪柴、用地指标;
质检部门一
对一帮助企业落实生产标准,保障产品质量;
工商部
门负责流通监管,规范市场;
商务部门做好屠宰、储运项目申报建设;
发改、财政部门
负责腊肉产业项目、资金扶持;
金融部门做好信贷支持;
税务部门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
通过规模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跨越式增长,以此带动整个产业发展。
七是强化行业自律。
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成立镇巴腊肉行业协会,赋予协会在地理保护
标志使用、产品评级、质量管理、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等方面一定的权利,推动行业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镇巴县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镇巴县大众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镇巴县岭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篇三:
关于广告词中的错别字
2、骑乐无穷(某摩托车广告语)
其乐无穷
3、一明惊人(某眼病治疗仪广告语)
一鸣惊人
4、衣名惊人(某服装广告语)
同上
5、无胃不至(某治胃药广告语)
无微不至
6、饮以为荣(某饮品广告语)
引以为荣
7、天尝地酒(某酒类广告语)
天长地久
8、食全食美(某酒店广告语)
十全十美
9、咳不容缓(某止咳药广告语)
刻不容缓
10、闲妻良母(某洗衣机广告语)
贤妻良母
11、默默无蚊(某杀蚊剂广告语)
默默无闻
12、牙口无炎(某牙膏广告语)
哑口无言
13、百衣百顺(某名牌服装广告语)
百依百顺
14、引人入店(某高级饭店横额)
引人入胜
15、智者见质(古桥空调广告语)
智者见智
16、触幕惊新(亚细亚电脑三维动画系统广告语)触目惊
18、大石化小
小石化了(胆舒胶囊广告语)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19、六神有主
一家无忧(六神特效花露水广告语)
六神无主
20、胃病患治在四方(四方胃片广告语)
志在四方
21、补品广告:
“鳖”来无恙(
别来无样)
22、透明胶带广告:
无可替“带”(
无可替代
)
23、网吧广告:
一“网”情深(
一往情深
24、钢琴广告
1:
“琴”有独钟(情有独钟
25、钢琴广告
2:
一见钟“琴”(
一见钟情
26、热水器广告:
随心所“浴”(
随心所欲
27、空调广告:
终生无“汗”(
终生无憾
28、服装店广告:
“衣帽”取人(
以貌取人
29、某洗衣店广告:
“衣衣”不舍(依依不舍
30、
某房产公司广告:
万“室”俱备(万事俱备)
31、某蛋糕广告:
步步“糕”升(
步步高升
32、胃药广告:
一“不”到“胃”(
一步到位
33、赛马广告:
乐在“骑”中(乐在其中
34、电熨斗广告:
百“衣”百顺(
百依百顺
35、
快餐店广告:
“烧”胜一筹(
稍胜一筹
36、帽子公司广告:
以“帽”取人(
)篇四:
广告语
(二)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其于
2002
年
13
日在《南国早报》上获悉真龙广告公
司为南宁卷烟厂向全社会有偿征求“礼品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后,创作了
条广告词寄给真
龙广告公司,但无音讯。
2003
年初看见其作品“天高几许?
问真龙”以广告形式出现在桂林街
头,作品中的“?
”被删掉。
二被告未支付奖金及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发表其作品的行为已侵犯
了其著作权。
故请求判令二被告:
(1)立即停止侵权,撤回或消除广告中的原告作品;
(2)在《南国早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
真龙广
告公司答辩称:
根据刊登的征集广告语启事,原告与南宁卷烟厂之间已形成了委托创作合同关
系,入选作品著作权属于南宁卷烟厂,其从未使用过原告作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宁卷烟厂答辩称:
其已履行通知作者领奖的义务,涉案作品是委托作品,作品的著作
权按约定属于南宁卷烟厂,其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一审事实和证据
22
日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签订一份《“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
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
南宁卷烟厂出资
901,350.00
元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全权代理“拾
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征集“真龙”香烟广告语。
其中,广告用语活动奖金经费为
万
元。
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刊登“读者评选入围广告用语”公告,征集广告用语的时间自
2002
日起至同年
日止;
在报刊上公布参与投票评选
20
条入围广告语全部选中
的读者姓名,读者评选入围广告用语的时间自
日起至
将专
家与读者评选综合后的最后评选结果在报纸上再次公布,在
月底召开“入围作品
颁奖暨记者招待会”。
双方约定,入围广告用语的著作权从公告之日起归南宁卷烟厂所有,入
围广告用语可用于南宁卷烟厂产品“真龙”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品制作等相关领域。
按照南宁卷烟厂委托,真龙广告公司于
日在《南国早报》、《八桂都
市报》、《广西政法报》等媒体上刊登“拾万元诚征?
礼品真龙?
广告用语”启事。
启事内容
有:
为有成就的成功人士打造形象,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更高需求,南宁卷烟厂将在“两节期
间”,隆重推出软包装“礼品真龙”。
真龙广告公司受厂方委托,特向各界能人志士征集该新产
品的广告用语。
一、广告用语内容:
1、“礼品真龙”为高品位、高品质、低危害卷烟,是广西
形象品牌“真龙”的超高档香烟。
2、为便于记忆,广告用语最长不超过十字。
二、真龙
广告公司将聘请有关专家,在应征用语评选出二十句入围。
三、奖励办法:
一等奖
1
名,奖金捌万元人民币;
二等奖
名,奖金各伍仟元人民币;
三等奖
名,奖金各壹仟元;
入围奖一十四名,每名五百元人民币。
以上获奖者均将获得价值肆百元人民币的“礼品真龙
烟”一条。
四、截稿日期:
14
日-30
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五、所有来稿概不退还,评
选结果
月下旬在《南国早报》等媒体上公布。
六、来稿请寄南宁市国际大酒店
501
室真龙
广告公司。
次日,真龙广告公司在《八桂都市报》、2002
15
日、17
日、18
日的
《南国早报》以及同月
19
日的《广西政法报》上刊登同样的启事,但将启事第五条修改为:
“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
评选结
果
月初在《广西政法报》等媒体上公布。
”
刘毅于
29
日将自己创作的
条应征广告语寄给真龙广告公司,其中第
条应征广告语的内容是“天高几许?
问真龙”,在应征函件中,刘毅对真龙广告公司在媒体上
刊登的征集广告语启事没有提出异议或声明保留应征广告语的著作权。
刘毅仅要求真龙广告公
司收妥应征广告语并注明作者,将作品提供给评委会挑选。
11
日真龙广告公司在《南国早报》上刊登“拾万元诚征?
御品真龙?
广告
用语精选作品”,供读者评选入围广告语。
其中,第
条广告语是“天高几许?
问真龙”,署
名是桂林日报要闻部刘毅。
经读者投票评选及专家评定,真龙广告公司于
23
日在《八桂都市报》、《广西政法报》及
24
日在《南国早报》上公布了全部
入围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刘毅创作的“天高几许?
问真龙”获得入围奖,列于“品位篇”。
该
公告载明,“凡获奖入围作品作者(20
名),见本公告后,请将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带上,
于
26
日下午三时前往南宁夏威夷国际大酒店参加颁奖盛典”。
但刘毅称其未见到上述媒
体上的获奖公告,因此,亦未前去参加颁奖典礼和领取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
征集广告语活动结束后,南宁卷烟厂按照其与真龙广告公司的约定,将刘毅获奖作品“天
高几许?
问真龙”中的问号删掉,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使用于其生产的“真龙”香烟的包
装、广告、烟卡、公园门票、车票等,并以此展开对“真龙”香烟的促销宣传。
3、
一审判案理由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一、关于“天高几许?
问真龙”作品的著
作权归属问题。
原告刘毅根据自己对“真龙”香烟品牌的认识、自己的文化底蕴及社会经验,
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出“天高几许?
问真龙”广告语。
该广告语以高度的概括性,反映对象的
鲜明特征,具有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具有独创性,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可以以某种形式
复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范畴。
该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属于原告刘毅享有。
二、关于原告刘毅创作的“天高
几许?
问真龙”
广告语著作权是否已转让给二被告的问题。
被告真龙广告公司刊登的征集广
告语启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真龙广告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声明入围作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
其所属,指的是对原告作品的稿件本身在此次征集活动中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因此而取
得对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原告作品的入围,并不当然产生二被告取得该作品著作权的法
律后果,该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原告刘毅。
二被告以征集启事已对著作权归属作出声明,原告
一经应征,即与真龙广告公司形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被告
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真龙广告公司未依法与刘毅签订任何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著作
权转让合同,即擅自将刘毅的入围作品许可南宁卷烟厂使用;
南宁卷烟厂虽然委托真龙广告公
司为其征集香烟广告,但未要求真龙广告公司依法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亦
未审查真龙广告公司许可其使用入围广告语是否合法,即将该广告语改编,大量复制,并通过
户外广告牌、宣传册、产品包装、礼品包装、电视广告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用,二被告的
行为均侵害了原告刘毅的著作权,应当对侵权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4、
一审定案结论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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