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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供销处收到请购计划后,根据库存量、需求的急缓程度、加工(供应)周期以及运量、运距、库位配置情况等客观因素及时、分批报批计划,安排供应采购。
第三条、凡未经供销处审批(包括由使用部门直接越级审批)的采购计划,供应部门应不予采购且物资库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条、采购(使用)计划单的填写,填报时间及程序。
采购(使用)计划单应包括的内容(以下内容每缺一项,供销处有权拒购):
㈠、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质量要求
㈡、计划数量、准购数量
㈢、供销处签字
㈣、部门主管经理签字
㈤、到货时间(供参考的生产厂家)。
第六条、计划报送审批流程(附表一)。
四、储备定额的制定与管理
第一条、大宗材料的储备定额。
据生产使用的特点、季节、原材料采购供应周期、采购难度的大小,大宗材料的储备由公司经理研究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以便在保证生产的使用的前提下,减少流动资金占用。
(大宗原燃料包括矿粉、进口矿、焦炭、白云石粉、白煤、铁合金等大宗材料进、消、存报表中所有生产原料)
第二条、备品、备件的储备定额。
由设备处技术人员据用量,交货时间,资金占用,仓储额及时效性、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适当的库存定额。
第三条、其它生产用料由供销处物资负责人按上述所列内容进行安全存量及最高存量的制订,储备定额的变动要及时上报总经理及通知财务处、供销处、设备处。
第四条、非生产用料只按最低储备定额进行储备。
五、采购(外协、外委加工)程序
第一条、采购范围
㈠、大宗原燃材料,备品备件,其它生产物资由供销处统一购进。
㈡、非生产用料(主要为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计划,组织购进。
㈢、本厂不能加工的设备配件或物料由设备处负责协助供应处采购人员外协加工。
第二条、采购(外协、外委加工)的核决权限
㈠、大宗原燃材料的采购最终由经理办研究决定。
㈡、备品备件及其它物资的核决由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大批材料购入(加工)由经理办研究决定。
第三条、采购(外协加工)程序
㈠、大宗原燃材料的采购程序
1、市场调研:
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公司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选择供货单位;
在市场调查后,本着“精料”方针和“质优、价廉、运距短、售后服务好”的原则,选择合适供货单位作为长期的合作伙伴,必要时实行招、议标形式选择供货厂家。
3、签定合同:
根据公司规定,在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会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特殊情况在供货单位手续不健全时,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办理)。
4、进货:
在签订合同后,按生产需要发货(月计划、周安排);
质计处安排厂外取样,经检验合格后供应处派发料员到发货单位发货,监督装货情况。
因采购地点分散或须远途运输等原因质检人员不能进行厂外取样时,采购员必须请示主管经理,由经理核决委托检验或不取样检验。
5、事后反馈:
质计处和生产单位对发入公司的物料进行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并不定期提样,随时掌握质量情况、反馈使用信息,为将来采购打好基础。
㈡、备品备件,其它物资(含非生产用材料)的采购程序
1、选择供货单位:
采购员接到计划单后,至少选择三家以上认为合格的供货单位,经公开竞标填写《物资采购比较选择登记表》和《采购物资材料各供应单位申报表》,评标后选择合格供货单位,与其签订供货合同,以此监控其价格、质量;
特殊情况下,供货厂家单一时由主管经理核决是否与之建立业务关系;
当物资使用单位指定使用某一厂家生产的产品时须经主管经理核准再与之建立业务关系。
2、签订供货合同:
原则上所有物资采购前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程序与大宗原燃材料程序相同;
凡是未订立采购合同购进的物资,原则上物流中心不予入库,特殊情况经主管经理口头许可的(包括单批次价款在500元以下的非常备物资,急用的非常备物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物资),必须在48小时内补齐合同分送有关部门并通知供销处。
3、进货:
采购员严格按计划单采购,部分物资因市场原因不能按计划采购时必须与物流中心联系,申明原因,经许可后方可购进。
4、入库挂账:
完成上述程序后,采购员必须亲自到收货现场监督卸货并办理“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后,由采购人员亲自签字验收并报总经理签字,送财务处入账。
㈢、外协加工程序:
1、同以上物资采购程序。
2、外协加工由本厂支付模型具费时,设备处将模具收回或作为外借物品列入本厂的固定资产。
㈣、比价采购、招标采购流程(附表二)。
六、价格监督
物资采购价格由供应处根据《物资采购比较选择登记表》确定,并接受审计处、企管处的监督,审计处、企管处应当对供销处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采购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向经理办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质量检验监督
第一条、公司质计处对采购的大宗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未经质检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
质计处,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条、其他物资的质量检验由物资采购单位组织技术、设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第三条备品备件及其他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对应合同的质保期承诺由使用部门负责监督记录,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八、原材料的仓储管理
第一条:
收料与入库
㈠、大宗原材料的收料与入库
1、必要凭证及印信:
发货通知单、磅单、磅房专用章、入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化验单、产品购销合同、结算单。
2、大宗材料进厂后,磅房根据供应处开具的“发货通知单”办理过磅事宜,并据相应内容开具磅单。
收料人员目测合格后,必须依符合手续的“发货通知单”进行收料,收料合格后在磅单及发货单上盖“收料专用章”并签字;
同时质检人员现场取样,在磅单及发货单上盖“质检专用章”并签字。
3、经质计处检验,进厂材料不符合进厂标准时,化验室应立即通知磅房停磅,并将化验结果及时通报供销处及经营、技术副经理,由经理部核决是否继续入厂。
4、已进厂但不符合进厂标准的物资应单独存放,无法使用的必须退货,可降标使用的由公司协调处理、统一安排使用。
5、大宗材料办理入库手续时,物管处库管员必须依相应有效磅单(轨道衡或磅房检斤、以对方检斤为准的物资依对方磅单)、质量检验报告单、产品购销合同和供应部门结算单进行,经核对无误后如实开具入库单,并留库房联下帐。
6、原材料库建《入库登记账》,必要时设总分类账,按物资种类——供货厂家进行汇总,总账体现进、消(销)、存整体情况,分账体现累计进货情况,包括原发数、实收数、实收干量,定期与供应部门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㈡、其它材料及备品备件的收料入库
1、外购物资进厂后,物管处收料(库房)人员必须依各部门“请购计划”及“销货清单”和“发票”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无误后填具“入库单”,进行签收并留“库房联”以备下账。
2、收料(库房)人员在办理入库时,如遇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与请购计划不符时不能擅自收货并及时请示主管经理。
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要求收下时,收料(库房)人员必须索要由主管经理签字的书面证明附在供应计划上备查。
3、如在工作中出现货到但发票未到的情况时,收料(库房)人员应以销货方的“销货清单”或其它原始凭据安排入库(原始凭据必须标明货物的价格,对无任何价格凭证的货物,不得擅自收料)。
4、如遇特殊原因,收到未经验收的物资时,库房人员不得擅自开封验收,并与其它货物分开保管,待验收合格后再办理手续。
5、本厂动力处机加工车间自制的备件或设备用“产品清单”代替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其它程序同外购商品。
6、物资入库后库管人员要及时填写《入库单》和《保管账》。
7、对除大宗材料外的其它材料与备件入库验质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条:
存储
1、库房管理员要综合货物的类别、数量、包装方式、保管形式、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的配置库位,划定存货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率,减少仓储损失。
2、库房管理实行标准化作业,设置“保管帐”、“存量卡”根据物流量及时调整帐、卡内容,确保“帐、物、卡”相符。
3、库存物资必须按公司规定统一编订料号,物资按料号顺序排列,同一料号物资规格型号必须相同。
4、对于贵重物资、易燃、易腐蚀、有毒物品及对温度、湿度等因素有特殊要求的物资要特别储存,专门保管;
对时效要求比较严格物资的收料、发货要坚持“先到先发”原则。
5、每批次物资的入库,库管人员应一次安排到位,严禁混放。
6、明确库房安全保卫制度,提高库管员素质,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7、做好物资盘点工作。
对库存的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
库管人员每次盘点由财务部门指导,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写《物资盘点表》,核定升耗及库存金额,财务部门调整升耗量,将调整结果上报主管经理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出库与发货
1、物资支领凭手续齐全的《领料单》进行,严禁无单发货。
《领料单》由物资使用部门开具,经部门最高领导审核签字并盖本部门“领料专用章”后生效;
领料单上必须注明领用物资的料号。
2、如遇夜间生产急用等特殊情况,必须无单发货时,付料必须凭当时部门最高级领导批准条进行,使用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补开领料单。
3、库管人员付料前要认真审核领料单,据料号查找物资,确认支付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无误后再进行支付,严禁错发物资。
4、工具的支付遵守《工具管理办法》,成品、废旧物资、闲置物资的销售按销售制度办理;
对于贵重金属物品的发料,要严格履行《以旧换新制度》。
5、生产用的大宗原材料的出库在每月底办理,具体数量由公司每月的物资平衡会核定。
第四条:
退库
1、各部门单位错领物资或因所支物资无使用机会及支领超量等原因,需将其退返库房时,由物资支领部门最高领导核准,备品备件由设备处、电气件由机修车间、仪表件由质计处等相关技术人员确认物资完好性,库房人员根据鉴定后结果,完好物资由领用部门用红字开具“领料单”办理退库。
2、技改工程或新增项目完工后,剩余物资退库应由项目指挥部主管人员签字后办理。
3、工程材料:
凡各施工单位所支领的物资无论因何原因导致退库,必须由施工单位向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标明所退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土建材料由工程部主管领导签字,钢结构材料由主管项目组领导签字,再经工程指挥部领导、物流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物资退库手续,否则概不给予办理。
第五条:
票据传递
1、入库单传递:
存根联由库管员登记保管帐;
财务联交由供应商结算使用;
库房联由库管员交材料会计记帐。
2、出库单传递:
库房联由库管员登记保管帐;
财务联由库管员交材料会计记帐;
记帐联由材料会计随出库汇总表交车间核算。
3、出库汇总表传递:
由材料会计定期交送财务处。
4、时间:
材料出、入库截止日期为每月28日,库管员将每天出入库凭证于次日交材料会计;
材料会计于月底前交送财务处。
九、产成品、半成品、期间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物流中心产成品出入库手续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十、废、呆、滞料管理
定义:
1、呆料:
在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了质量变化,或由于技术革新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物资为呆料。
2、滞料:
实际生产中用量很小但库存量很大,在存储期间变质或劣化的物资库称为滞料。
3、废料:
对实际生产中产生的废旧物资、确认无使用价值需进行深加工或筛选才能使用的称为废料。
呆滞料的分类与管理
1、物资使用部门和供应部门根据生产实际选择物资,物管处在办理物资入库时要把好关,堵住形成呆滞的源头。
2、库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熟悉物资的质量情况,对可能形成呆滞的物资妥善处理,避免仓储原因造成的损失。
3、对已形成及可能形成呆滞但不能确定的,物管处列《积压物资明细账》。
经确定为呆滞料后物流中心要将呆滞料进行分门别类,汇总后上报财务处、企管处及有关领导。
4、物管处在库房盘点时要结合《支领台账》对长时间无领用的情况的物资要定期编制《积压物资盘点表》,报送有关部门鉴定。
5、呆滞料经公司确认后,物管处应根据物资的可利用性对未做处理的呆滞物资单独存放、专人管理,但要分类清晰,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呆滞料的处理。
经确认的确为呆滞料的,财务处要及时编印处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请经理进行处理(原则上每年一次)。
废料的管理。
厂内各单位在生产实际中产生的废品一律入物流中心废品库。
1、物管处设废品库,并建立健全废品入库台账,凡属钢铁类的一律以吨计算。
2、各单位在生产实际上中的小型物件报废,由本单位负责人确认批准后,直接送交废品库(可修旧利废设备或物资由使用部门直接修理或由职能部门安排外协修理,不入废品库)。
3、各单位在生产实际上中出现大设备及构件不能继续使用时,要由本单位提交“设备、构件报废单”,一式三份,报送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本厂相关处室及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达到报废程度的,报请主管经理批准。
报废后送交废品库。
设备处审批后将报废单分送使用单位及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此做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4、已入废品库的设备或物资,公司各部门认为仍有利用价值时,可开据领料单支领使用,三级账办理出库时按当时入库金额办理划价,严禁无单发料。
第五条:
贵重物品及有色金属等物件的报废及保管参照下一章物资的以旧换新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厂的废、呆、滞料的处理权归属于公司经理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
十一、物资的以旧换新
各部门的用料一律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1、各单位在生产实际中出现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构件、材料、备件等,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然后进行新物的支领。
2、各单位凡使用贵重物品及有色金属等成份的物资必须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凡生产中应用的金、银制品,漆包线材、破碎衬板、风(渣)口铜套、铜瓦、巴氏合金制品、铝材、管件、配件、铂铑热电偶、锡、铅、锌等有色金属制成品以及化验用银坩埚、电偶等有色金属制品需要更新时,一律凭旧件及相关的支领手续到库房办以旧换新的支领业务。
兑换计量规定
旧漆包线以0.9kg折换1kg新线;
旧风(渣)口套,铜瓦等论个换取但必须称量计数;
其它物资凭车间主任及有关主管部门两个以上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称量计数后换取。
第四条:
废旧贵重物品的保管。
物管处在办理以上以旧换新的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废旧贵重物品的入库登记台账,记录清物品名称、数量、件数、入库单位及入库人,并由入库人签字认可后,由专人统一分类管理。
废旧贵金属严禁亏库,残值较高的铂铑合金、金银制品须由财务处寄存保管,但应健全寄存手续。
废旧贵重物品的处理
1、物管处应核实废旧贵物物品的库存状况,每月专门编制废旧贵重物品报表,送主管经理及企管处备案。
2、废旧贵重物品需外销或串货时,必须由副经理以上领导核决,经同意后供销处发放联卡、物管处负责办理出库外销手续,审计处、
企管处监督落实。
注意事项
1、在生产中出现不需立即换取的情况时,要将旧物先交物管处库房保管,或办理零存整支,否则出现丢失、缺斤短两等情况时由经手人按物资原值赔付。
2、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载。
1)、弄虚作假,以大改小,化整为零,骗取新物的;
2)、利用工作方便,偷拿或加工制作成其它物品归为已有的;
3)、因责任不到位造成丢失的;
私自拆卸、送与他人或非法倒卖的;
4)、以部门名义处理、卖款私分或巧立名目存入“小金库”的。
第七条:
生产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汇同审计处、企管处对废旧物资库定期进行检查,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及时做出反馈。
十二、物资盘点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存货与账面数量的相对一致,从而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存货状况,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
第二条:
盘点范围。
本制度所指盘点特指存货盘点即指原材料与辅助材料、成品、半成品、期间产品、在途(制)品、备品备件以及废品等。
其它现金、票据、土地、设备等资产的盘点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
盘点时间
1、大宗物资的盘点。
大宗材料的盘点按月进行,在每个会计月的最后一天由财务处组织物管处、生产处、质计处、供销处、企管处及生产分厂的负责人参加,进行大宗物资及能源(电)的总盘点。
2、其它材料及备品备件的盘点。
其它材料及备品备件的盘点按季进行。
每季度末由财务处组织物管处、供销处、企管处等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对本厂的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3、成品库的盘点按月进行,由财务处组织物管处、供销处、企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
盘点方式
1、大宗原材料、半成品、期间产品的盘点采用测量(打方)与《进、销、存统计表》(物管处出据)、《生产月报表》(生产处出据)结合的方式。
2、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的盘点采用实物盘点法,即以库存实物为依据,对照账载数量计算盘点结果。
3、成品的盘点按进、消、存账目结合实际库存进行。
4、其它项目
(1)借出物资。
凡借出物资一律凭借条及相关手续参加盘点,如有特殊情况,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代料加工。
由主办部门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品价值结存数,由加工厂家认可。
(3)寄存品。
寄存的成品于盘点前必须全部清理出库,未能出库者,列明各户名称、品名、规格、数量及原因等报主管核决。
寄存的材料要详列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家认可。
盘点结果
1、大宗材料盘点结束后,物管处三级账须依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当月的“大宗材料进、消、存报表”。
制表按照“月初库存+当月进料-月末库存(盘点结果)=当月实际消耗”这一公式进行,并会同有关参加人员认可后报财务及各主管领导。
2、辅助材料设备件盘点结束后,物管处编制“盘点汇总表”,经盘点人员会签后报财务、企审及相关单位领导;
对于盘点结果的异常及处理,财务部门要出具详细的“盘点报告”报经理部审查。
3、盘点结束后,财务处要在一个月内对盘点表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并指导物管处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六条:
盘点发现问题的处理
1、账载数量如因漏账、错计、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全者,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无凭证可查或虚构数字者一律严肃处理。
3、物资保管人员如果倒卖、调换、擅自转移或损坏、丢失库房物资一律严肃处理。
十三、附则
1、本制度为公司物资管理基本制度,其余与本制度抵触之规定无效;
本制度因企业发展补充部分应遵从本制度相应内容。
2、本制度经经理办审议后下发并执行,修订亦然。
8.2关于设备及备品备件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及备品备件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相关管理规定:
1、各分厂所报设备及备品备件进厂后,供销处和物管处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四部门共同对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外观、规格型号,以及相关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材质单、各种实验报告等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经检验合格(外观检验)的设备及备品备件,使用单位投入使用后要做好详细记录。
3、投入使用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要认真核实记录,弄清供货单位、规格型号、已使用时间等,确定有问题的设备及备品备件是否在保质期之内,若超出保质期按正常维修做好记录,若在保质期内,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供销处和企管处,供销处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供应商到后,供销处、使用单位和设备处与供应商共同分析原因,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供销处、动力处、企管处,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或赔偿,属使用原因造成的由设备处拿出处理意见,报企管处、生产处和公司领导。
4、如果设备及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查实,依据设备及备品备件的价值,对使用单位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3外协维修设备、备件工作程序
1、设备处按着公司领导批准的各分厂维修项目审批表开展工作。
2、设备处工作人员按着已批准的维修项目审批表进行维修招标、比价工作,参加人员分厂、企管、设备处共同确定维修厂家。
3、需方与供方签订维修合同,设备处制定、执行合同,分厂制定执行设备维修技术协议。
4、维修设备、备件到货后,按需方要求卸货到指定地点,需方分厂在供方到货清单签字。
5、设备处组织分厂人员对到货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质量检验单。
6、供方维修设备到货后,将发票、到货清单、维修设备合格证、合同复印件、质量检验单交动力处核实后,经分厂领导签字,企管、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入帐、付款。
8.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各主管经理负责指导、监督所管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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