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本科经济法概论一实践环节考核题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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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案例3(共20分)
某市水果罐头甲厂生产菠萝罐头使用“常乐”牌未注册商标。
没过多久,本市的另一家水果罐头乙厂派人找到甲厂领导,指责甲厂使用“常乐”注册商标与他们厂使用的“长乐”商标发音相同,要求甲厂停止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要到法院起诉。
后经了解,乙厂使用的“长乐”商标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
问:
(1)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专用权?
(2)乙厂对甲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你是甲厂厂长应对此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常乐”商标的使用权?
案例4(10分)
某纳税人月薪39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计算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
个人所得税率表一(工资、薪金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10-15003%0
21500-450010%105
34500-900020%555
49000-3500025%1005
535000-5500030%2755
655000-8000035%5505
780000元以上40%13505
第一套答案
案例1答案(共40分)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的函电属于要约邀请。
(2分)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分)本案中,食品厂向三家水泥厂发的函电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该行为属于要约邀请(4分)
(2)三家水泥厂的回函属于要约(2分)。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分)。
本案中,三家水泥厂的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标的、价格等主要条款,因此属于要约行为(4分)
(3)食品公司发的第二封函电是承诺(2分)。
根据合同法21条、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要求与要约的意思一致(4分)。
本案中,食品公司发的第二封函电符合承诺的条件,所以是承诺(4分)。
(4)甲水泥厂的看法是不正确的(2分)。
甲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其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4分)。
甲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不是承诺,食品公司对要约并没有承诺,所以甲水泥厂发货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食品公司不承担责任。
所以甲水泥厂的看法是不正确的(4分)。
案例2答案
(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
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案例3答案
(1)除了驰名商标之外,未注册商标一般是不具有专用权的。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
(2)乙厂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因为其商标“长乐”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没有专用权,所以甲厂的商标不够成冒充注册商标,没有侵权。
(3)首先要尽快到工商局申请注册商标,然后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反诉对方侵犯自己的商标权。
案例4答案:
(1)应纳税额=3900×
10%—105=285(元)(10分)
第二套
案例1(共30分)
2008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
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
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
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
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
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
双方发生争议。
(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
为什么?
(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
(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大龙公司于2003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2004的10月大龙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龙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2005年4月起,大龙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龙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龙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龙公司。
大龙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龙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龙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龙”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为什么?
(2)大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
案例3、(15分)
200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200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200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200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
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书稿酬收入20000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案例5(15分)
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
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
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第二套答案:
案例1答案
(!
)不构成要约。
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实质是向商场发给的产品价目表,是要约邀请。
(2)不构成承诺。
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属于要约,因为该传真已对电视机厂的要约邀请中提到的单价已做修改,即是向电视机厂发出了一个要约。
(3)不成立。
电视机厂6月6日发出了一个要约邀请,商场在收到该要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单价进行修改后于6月9日回复传真,该传真构成一个要约。
电视机厂在接收商场传真后并未未完成同意商场的条件——要求对方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即对商场的6月9日的传真要约做出了履行地点即内容的修改,即电视机厂在6月9日商场发出的回复的传真构成了新的要约,即不作为承诺。
商场在规定的10日内未做出书面的承诺,所以双方之间的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案例2答案(共30分)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龙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4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6分)。
本案中的太阳城商场在大龙公司停止供货后仍然继续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并且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龙,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6分)
(2)大龙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4分)。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4分)。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6分)。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
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1—30%)
=20000×
(1-20%)×
20%×
(1-30%)=2240(元)
案例5答案
(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000÷
20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16000×
20%=3200(元)
(4)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第三套
案例1(40分)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
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
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
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
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
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卖到2000多元。
15岁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案例2(30分)
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
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
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案例3.(30分)
某公司一中国籍电脑专家2011年10月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工资收入8500元;
(2)出售一项专利取得收入10000元;
(3)业余时间出版一部专业书,1月份取得报酬2500元;
(4)指导某研究单位一项科研课题,取得报酬8000元。
(5)获得奖金2000元
计算其2011年10月份共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要求写明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第三套答案
案例1答案:
(1)属于要约(2分),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分)本案中,甲商场发布的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符合要约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4分)
(2)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商场可以向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3分)。
理由: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要素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志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6分)本案中,商场广告将实际价格为1280元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致使乙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所签合同对商场而言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故商场可以向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6分)
(3)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效力未定合同。
(3分)理由:
《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6分)
本案中的丙年仅15岁,属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父母要求商场退货表明他们不予追认,所以该合同从其成立时起即为无效,商场应该按照规定退货。
答案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15分)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7分)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8分)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案例3答案(共30分,每个步骤6分)
(1)该专家工资和奖金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8500+2000-3500)×
20%-555=845元;
(2)该专家专利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10000×
(1-20%)×
20%=1600元;
(3)该专家稿酬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2500-800)×
20%×
(1-30%)=238元;
(4)该专家指导科研课题的劳务报酬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8000×
20%=1280元。
综上,该专家2011年10月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45元+1600元+238元+1280元=3963元。
第四套
案例1(30分)
甲委托乙外出选购一批马用来运输货物,乙出发前,甲给了乙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有关委托事项,明确载明为“采购运输用的马匹”。
乙来到某农牧场,与牧场主商谈购马一事,商谈中得知该牧场没有马,只有毛驴,乙即想离开另找一家牧场。
该牧场主知道后,极力游说,说该牧场的毛驴个个精锐,不仅能拉磨,更能驮货物,比马实用。
乙觉得有理,于是就与牧场签定了购买10头毛驴的合同。
试用合同法的有关原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及后果。
案例2(20分)
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1992年5月试生产该产品。
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
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3(20分)
1992年6月5日,航空工业部委托所属的A研究所、B研究所共同研制一种新型飞机刹车片。
两所将任务交由甲、乙、丙三人组成的科研小组进行攻关。
经过三年攻关,三人在世界上首次研制成功一种耐高温且能反复使用的新型飞机刹车片。
同年11月27日,两所向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1997年12月5日,专利局授以该项成果以发明专利。
(1)该项发明的类别是什么?
(2)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谁?
(3)该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如何计算?
案例4(30分)
某大学一教授2011年9月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工资收入5000元;
(2)出售一项专利取得收入8000元;
(3)业余时间出版一部专业书,9月份取得报酬4500元;
(4)指导某研究单位一项科研课题,取得报酬6000元。
(5)获得奖金600元
计算其当月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套答案
:
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因此,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钟之后以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为“采购运输用的马匹”而乙却超越代理范围采购毛驴,因而其行为效力未定。
甲如果甲事后追认则合同有效,后果由甲承担。
如果甲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后果由乙承担。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
因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先行实施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通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本案中,明月茶具公司享有先行实施权。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但是其扩大生产规模大量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关于先行实施权的规定,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
(1)该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是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8分)
(2)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航空工业部。
因为此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本案中的A、B研究所隶属于航空工业部,所以其指令甲乙丙组成的科研小组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该归属于航空工业部。
(3)该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应该自1995年11月27日起算,保护期为20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4分)
案例4答案(每个步骤6分)
(1)该专家工资和奖金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5000+600-3500)×
10%-105=305元;
(2)该专家专利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8000×
20%=1280元;
(3)该专家稿酬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4500×
(1-30%)=504元;
(4)该专家指导科研课题的劳务报酬收入应交纳所得税额=6000×
20%=960元。
综上,该专家2011年9月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5元+1280元+504元+960元=3049元。
第五套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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