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知识习题与答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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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知识习题与答案汇编
机关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知识习题
(一、二、三、四、七、八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党员教育主要有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两种方式。
2、“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的主要途径。
“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
“一课”就是按时上好党课。
3、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
4、民主评议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议,激励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机关工委要求市直各级党组织结合党内表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周。
5、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一经被批准入党,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党员的组织关系通常与行政关系一致。
7、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主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8、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
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失去了党籍。
9、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
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易地安置的,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
10、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民政、人事部门成立的党组织或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居住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11、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其父母所在单位、居住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12、停产半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党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党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原单位;待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党组织关系应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且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1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14、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活动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5、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16、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的基层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
17、流动中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已安排工作或重新就业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本人的表现情况,转交有关材料。
后者应认真进行考察,预备期满时,及时研究其转正问题。
18、短期外出(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6个月以上)但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当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9、月工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在职党员,其交纳党费的比例为1%。
20、工委直属基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足额收取党费,上半年党费应于当年的7月10日前、下半年党费应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全额上缴机关工委组织部。
21、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应收总额的50%留成,由机关工委管理。
各单位要对所属老干部党支部党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审核,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其党费支出规范发票上进行签字,向机关工委上缴党费时办理报销手续。
2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2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4、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25、要求入党的人必须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
26、短期(一年以内)借调(招聘)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入党申请书应交给原单位党组织;借调(招聘)时间超过一年,入党申请书应交给借调(招聘)单位党组织;
27、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要在党小组推荐的基础上,由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一般情况下,推荐票达到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以上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数量一般不能超过支部正式党员数量的一半。
28、“推优”是指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要经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
29、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确定以后,党支部应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逐级上报机关工委审查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由党支部定期进行考察写实。
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做到每人一袋,由专人保管,防止遗失。
30、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对积极分子队伍作一次调整,把不具备条件或已经没有入党要求、不愿再参加党的活动的同志及时从积极分子队伍中调整出去,将在工作中新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吸收进来。
31、党支部要根据培养人意见和平时考察了解的情况,每半年形成一次对积极分子的考察写实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写实要及时,不能临到发展前追记或突击写实。
32、党委、总支确定的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原则上与往年发展数量大致平衡,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比例,一般掌握在4或5比1。
33、工委各直属党组织的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于每年年底至第二年1月底前报工委组织部。
工委审查批准后,列入年度发展计划。
34、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安排党性强、作风正派的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党支部应写出综合政治审查报告。
35、对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
培训结束时,要对参加培训的发展对象进行考核,作为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内容之一。
36、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工委直属党委、总支向机关工委汇报有关发展对象的政审、考察、公示等情况,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工委组织部审查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37、为了使入党介绍人能够认真担负起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两名以上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38、《入党志愿书》记载了一个党员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党组织的全部审批过程,表明了接收一个同志入党的严格手续和加入党组织的严肃性。
39、党委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抓紧审批,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上级党组织应对党委书记及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0、审批党员禁止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党委会的集体讨论审批。
41、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
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超过这个期限以后才批准入党的,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不予承认。
42、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举行,不得在转正后才进行宣誓。
可以适当地吸收一些入党积极分子的代表参加,并组织他们谈感想,找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43、除基层党委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可派党员代表参加外,党支部(总支部)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全体党员都应参加。
44、支部委员会要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列入党支部的议事日程,每季度听取一次党小组和介绍人的汇报,分析研究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和工作表现,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
45、预备党员预备期将满时,应提前一至两周主动写好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交给党支部。
46、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超过规定期限审批的预备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重新复议。
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47、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审查其全部入党材料。
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48、加大在“两新”组织中发展党员力度,是当前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一个重点。
“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49、党的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指党的各级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
50、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51、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全部过程分为筹备阶段、会议阶段和总结阶段。
52、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及筹备工作的有关事项,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53、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54、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55、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要设立纪检委员。
56、基层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57、基层党组织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58、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年龄至少能够任满一届。
59、党委、纪委成员除纪委书记外,不能交叉重叠。
60、换届选举前,如果机关专职党务工作者出现空缺,应当首先做好选配工作,作为委员会委员人选;相当于本部门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担任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侧重于机关党的日常工作。
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
61、届中调整的机关专职党务工作者拟担任党内职务,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选举程序,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6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63、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可以不明确具体设置,只确定分工;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必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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