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头古城保护规划文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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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文物保护单位:
南头古城垣(南城门、东城门、北城墙遗址、魏晋护濠和明代护城河)、东莞会馆、信国公文氏祠、育婴堂和解放内伶仃纪念碑、南头村碉堡。
表2.1.2南头古城文物本体列表
序号
名称
现存状况
风貌
材料
年代
用途
1
南头古城垣
南城门
形制和风貌都保存较好,城门上有“宁南”二字篆书
风貌较好
花岗岩
明代
城门
东城门
经过修缮的东城门保存尚好
砖木
清代
北城墙遗址
缺乏保护,遗址遗迹沿着土堆可以模糊的找出来
砖石土
公园
2
东莞会馆
经过修缮的东莞会馆保存尚好
展馆
3
育婴堂
内部经过保养,保存较好,仍作为宗教活动的场所
1913年
宗教
4
信国公文氏祠
保存尚好,有木雕、灰塑等艺术细部。
内外各有一口古井
5
解放内伶仃岛纪念碑
保存较好,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现代
纪念
6
南头村碉堡
缺乏维护修缮,现被杂草覆盖
风貌一般
石材
民国
军事设施
第2.1.3条保护建筑:
报德祠、南头城博物馆(老宝安县府)、聚秀街门楼、朝阳北街门楼、兴明北街门楼、朝阳南街20号民居、朝阳南街一坊12号民居、春景街6号民居、春景街42号民居和中山南街一坊14号民居。
表2.1.3南头古城保护建筑列表
名称或门牌号
报德祠
保存尚好,檐板上雕有果蔬、书画等艺术细部。
空置
南头古城博物馆
保存较好,为两层钢筋混凝土建筑。
砼
博物馆
聚秀街门楼
保存尚好,屋檐绘有山水彩绘,门楼上有石匾,内侧有清乾隆元年《严禁四恶》碑。
交通
朝阳北街门楼
保存尚好,屋檐绘有山水彩绘。
兴明北街门楼
保存尚好,门框为花岗岩砌筑。
朝阳南街20号
保存较好,屋檐有花草木雕等艺术细节。
居住
7
朝阳南街一坊12号
保存较好,屋檐有花草木雕、彩绘等艺术细节,内部格局保存完整,并保留有大量的木雕艺术构件。
8
春景街6号
保存较好,屋檐有花草木雕,墙壁内侧绘有山水花草彩绘。
9
春景街42号
保存较好,屋檐有花草木雕,墙壁内侧绘有人物山水彩绘,侧脊有灰塑等精美的艺术细部。
10
中山南街一坊14号
保存较好,屋檐有花草灰塑、彩绘等艺术细节。
第2.1.4条34处历史建筑及相关附属文物。
第2.1.5条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古墓葬群、魏晋护壕和明代护城河古遗址。
第2.1.6条历史环境要素:
六纵一横的街巷格局、古树5棵、古井7口。
第2.1.7条地方特色的传统民俗、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2.2条价值评估
第2.2.1条社会价值
南头古城是深港城市发展的共同源头、深圳发展历史的集中展示平台和深圳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集中地之一。
第2.2.2条历史价值
南头古城曾是岭南政治、经济、军事重镇,其历史价值非同一般。
古城在体现香港领土主权和文化渊源等重大问题上具有无可取代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深圳、香港发展的共同源头。
古城的传统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等代表着古城在明代、清代、近代和现代各个时期的历史,见证了深圳的城市变迁。
第2.2.3条艺术价值
南头古城无论从古城的布局、现存“六纵一横”的街巷格局,还是古城建筑大量的细部和书画艺术等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是值得保护的艺术品。
第2.2.4条科学价值
南头古城枕山面海,古城内“六纵一横”的道路与自然完美结合,形成了较完整的道路系统。
城内的古建筑、古民居尺度宜人、基调古朴、乡土气息浓厚、建造技术、工艺和选址等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依据和价值。
第2.3条现状评估
第2.3.1条文物真实性
从现状勘察、建(构)筑物特征等方面结合文献记载和相关考证,南头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真实性较高。
第2.3.2条文物完整性
南头古城的整体传统风貌受到一定破坏,但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文物完整性较好。
南城门、东城门、东莞会馆、信国公文氏祠、育婴堂及解放内伶仃纪念碑保存较好,破坏类型主要为自然风化,其文物完整性较高;
北城墙的破坏类型主要为山体滑坡,其文物完整性一般。
南门村碉堡破坏类型主要为自然风化,其文物完整性较高。
报德祠、门楼及南头古城博物馆保存较好,破坏类型主要为自然风化,其文物完整性较高;
保护建筑的古民居,由于大多出租给外来打工者或空置,破坏类型主要为人为破坏,其文物完整性一般。
第2.3.3条文物延续性
南头古城文物的整体延续性相对较差。
但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大多数保护建筑保存完好,基本能够延续原有功能,文物延续性较好。
第2.3.4条现状环境评估
南头古城现状容积率约1.09,其中由现存“六纵一横”街巷格局所界定的范围内(原九街村)容积率约2.35,建筑密度达到55.6%,开发强度大。
现状人口密度大,人均居住指标低于国家标准中16平方米的居住用地下限。
建筑体量相对街道而言高且大,休息停留空间较为缺乏。
基础设施总体水平较低,防灾设施不足,社会组织结构松散,总体环境品质较差。
第2.4条管理评估
1999年,新安故城管理处成立,专门负责古城文物的保护管理。
2004年8月,新安故城管理处更名为南头古城管理处,并加挂南头古城博物馆的牌子。
在南山区政府和南头古城管理处的共同努力下,南头古城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不断的加强,周边环境亦有所改善,南头古城的文物保护管理较好。
第2.5条利用评估
南头古城的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已经作为博物馆、展馆进行利用,但多数展馆因为缺少相关专业和管理人员而很少开放,古城的整体利用基本没有开展,总体利用率偏低。
第2.6条综合评估
南头古城具有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价值,记载反映了深圳城市的历史和深港的渊源关系。
虽然近年来古城整体风貌破坏较为严重,古“九街”已不完整,但“六纵一横”的格局依然明了,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保存较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古树名木和古井尚存。
在深圳市领导的关心和南山区政府的重视下,南头古城管理处对古城的整体保护利用做了大量工作,更加深入的保护利用工作将逐步进行。
第三章规划框架
第3.1条规划原则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把古城保护的社会与文化目标放在首位,提升综合环境品质和古城活力。
第3.1.1条区域整合,突出历史文化主题的原则。
第3.1.2条尊重历史,整治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3.1.3条合理利用,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3.1.4条整体设计,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第3.1.5条改善环境,提升综合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3.2条规划目标
将南头古城建设成为体现深港澳同源文化,文物保护完好,人文景观丰富,独具传统文化与商业氛围,空间环境与服务设施良好的城市传统风貌展示区。
第3.2.1条弘扬深港澳同源文化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3.2.2条保有深圳本土文明、体现深圳文化底蕴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3.2.3条合理利用古城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富含历史人文价值的旅游景区。
第3.2.4条塑造功能多元化、环境品质高、充满活力的公共场所。
第3.3条规划重点
第3.3.1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依托历史文化底藴,充分展示历史风貌,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努力打造古城宁静典雅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市民的向往之地是南头古城保护的最终目标。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给居民提供就业和经济来源,是古城活力和民众支持的保证。
强调深港发展的历史渊源,体现古城保护、改造、利用对深圳现代文化名城建设的重大意义。
第3.3.2条保护与传承的关系
整理研究和挖掘古城文化内涵,保护古城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包括人文精神、传统风貌、风土人情、传统产业和特色工艺等。
规划应发挥南头古城位于前海中心门户地带的区位优势,保护好发展好南头古城,再现深圳传统历史风貌。
第3.3.3条保护与改造的关系
保护是为了保存好现有的历史文化遗存,改造是改变古建筑残破不堪、设施简陋、环境脏乱的衰败现象,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要。
规划重点调整古城功能结构和发展模式,提出发展集文化展示、创意设计、休闲娱乐、旅游商业于一体的多元化发展策略,提升古城活力。
第3.3.4条保护与重建的关系
对被毁掉的确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根据历史留存的信息,按照原样重建,可以延续和增添古城历史文化内容。
关键是重建的历史建筑必须是表现历史文化内涵的标志性建筑,建筑风格、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必须是历史的、传统的。
对破坏严重的、非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在保护规划与利用方式进行创新。
第3.3.5条保护与人居环境的关系
规划应从城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适应各级政府职能转换的需要,建立连续、滚动的保护规划过程,充分挖掘古城价值,利用市场过滤机制,有效化解古城的容量压力,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第3.4条区域风貌结构
以南头古城为核心的风貌影响区从整体上包括五个片区:
中山公园片区、南头中学片区、古城南部入口片区(南头古城—深南大道邻街地段)、古城东部片区及古城居住片区。
第3.4.1条中山公园片区
中山公园片区是古城的背景,通过拆除遮挡背景山体的建筑,保持南北视线的畅通,形成一条视线通廊。
片区内的景点开发应与古城环境气氛相协调。
第3.4.2条南头中学片区
南头中学地处古城内部边缘,整体空间较为开阔,未对古城的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保持现有整体布局不变。
第3.4.3条古城南部入口片区
古城南部地区是古城风貌的重要形象展示区,是古城外部形象的视觉焦点。
以南城门为中心,南门外划定为开敞空间地带。
第3.4.4条古城居住片区
古城居住片区为整体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传统街区、文物建筑、广场绿地、和重点整治地区。
第3.4.5条古城东部片区
古城东部片区主要为居住用地,建筑以多层为主,和古城的整体建筑高度较为协调,但沿街建筑风貌需要进行改造,在建筑风格、色彩等方面与古城传统建筑相协调。
第3.5条古城保护区整体布局
第3.5.1条古城保护区的功能结构为“两轴、十一区、五节点”。
第3.5.2条两条风貌展示轴
(1)中山南北街历史风貌轴
以中山公园山体为背景,贯通南北,从南门入口广场至北城墙遗址,打造一条体现南头古城历史文化底蕴的核心发展轴线,融合形象展示、传统商业、文化休闲、遗址观光等多元复合功能。
(2)中山东西街传统商业轴
通过修复沿街建筑的传统风貌,引入商业功能,强化古城的传统商业特征,打造一条古色古香的传统商业步行街。
第3.5.3条十一片特色功能区
(1)历史风貌展示区
历史风貌展示区是南头古城内传统文化浓厚、历史保护价值高的地区,围绕文物本体、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以中山南北街、东西街的历史保护、文化展示为基础,积极发展旅游、商业以及工艺品展销等服务设施,打造一个集中历史保护、传统展示、文化旅游及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历史风貌集中展示区。
中山南北街、中山东西街以历史保护、传统风貌展示为主,包括南城门、东莞会馆等以传统风貌建筑为载体的小型博物馆群、旅游商业街区、历史风貌恢复区、旅游服务中心等;
兴明北街以近代文化展示为主,结合南洋风格建筑,形成东西方文化交融的展示区。
(2)主题景观展示区
结合中山公园的微地形,以微缩景观的形式重现南头古城“九街”格局,体验南头古城的历史原貌,加深对古城历史的了解。
(3)深港澳文化交流区
南头古城是深港澳地区的历史发展之源,在中山东西街北部,利用原有的青少年活动中心、解放内伶仃纪念碑等设施,结合一系列历史遗存设立深港澳文化交流区,为深、港、澳三地的青少年提供一个交流和回忆历史的平台,起到深港澳文化交流和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4)北城墙遗址展览区
位于中山公园区内,承担历史文物保护和展示教育的功能,为了保护区内的文物本体北城墙遗址,展示其古代军事文化的历史价值,结合公园绿地建设北城墙遗址广场。
(5)南头家园保护实践区
春景街区域拥有古城内难得的空间环境资源,以现存的特色传统民居为依托,反映原汁原貌的历史风貌的示范区,集中体现南头古城最富有魅力的传统民居、特色构筑物等,承担建设历史保护实践区的功能。
(6)特色主题展示区
在乐平街区域,利用多处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民居,承担起特色展览和主题博物馆展示功能,发展民居旅游,设置多种类型的民间私藏博物馆,与历史风貌展示区内的博物馆群共同构成南头古城博物馆展示体系。
(6)传统居住(工艺展示)区
在古城东部,通过保留传统民居以及居民的生活场所,体现传统居住氛围。
同时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本底,发展传统工艺品制作、展示以及传承等相关项目内容,承担设计、展示、教育等功能。
(7)深南大道临街商业区
古城东南部的南头商业城、汽车站等设施,建筑的风格、色彩等方面都采用了传统的建筑风貌,与古城的整体风貌较为协调,主要承担起商业、娱乐、休闲等功能。
(8)深南大道入口形象展示区
南门广场形象展示区地处前海中心的门户地带,是展示深圳传统文化的一扇窗口。
通过复原和利用原有的历史遗址,建设成为集观光、休闲、展示和旅游集散的综合性广场,凸显古城的入口形象。
(10)教育培训区
毗邻南头中学,通过邻近深南大道休闲广场对人流的吸引,承担起教育培训功能,以“琴、棋、书、画”等传统元素为主题,发展与教育、培训相关的业态类型。
(11)教育功能区
为现状的南头中学、南头小学以及南头城幼儿园,主要承担教育文化功能。
第3.5.4条五个风貌核心节点
(1)南城门入口广场
结合古城南城门,建设南城门入口广场,集中展示南头古城的入口形象。
打造一条由深南大道至南城门的主要景观轴线。
保留南头古城博物馆(原宝安县政府旧址)、关帝庙等传统风貌建筑,利用考古挖掘的历史遗迹,规划古遗址广场。
原有地面停车更改为地下停车库,规划为三进式传统民居院落广场,形成具有岭南特色的建筑小品展示区。
(2)报德广场
拆除中山南街和中山东西街交界处的四层建筑,结合新安县衙以及报德祠等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报德广场,成为中山南北功能复合轴上的中段核心节点。
(3)新安县衙—北城墙遗址广场
拆除中山东西街北部的工业厂房,结合历史文献资料,按县衙形制恢复部分建筑作为历史展示建筑。
其他原厂房用地改造成景观公园,在公园内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集合一定的旅游集散和商业服务功能。
在北城墙遗址附近,规划北城墙遗址广场,成为中山南北复合功能主轴的末端节点,体验南头古城的历史沧桑。
(4)南头家园实践区
充分利用南头古城内难得的一片开敞绿地,结合东莞会馆的馆驿文化,将该片区打造为体验岭南传统居住文化的示范区。
对开敞绿地周边建筑改造修缮,按晚清岭南传统民居风格进行恢复。
开敞绿地按岭南园林的设计理念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人工开凿内部小湖面并围绕内湖为景观核心,在其周边建造亭台楼阁,布置青石步径、景观小品和绿化种植。
(5)深港澳文化交流中心
拆除文化街附近的工业厂房和宿舍,改造成深港澳创意文化交流中心;
将中山公园西入口的建筑改造成一组院落式建筑,成为创意工坊,结合原青少年活动中心、解放内伶仃洋纪念碑等建构筑,形成集历史体验、文化交流、创意实践等多功能的深港澳文化交流基地。
第四章保护区划
第4.1条保护区划层次
根据《深圳市紫线规划》和《深圳市南头古城址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次保护区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为南头古城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
二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
第4.2条南头古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4.2.1条南头古城保护范围
参照《深圳市紫线规划》以及南头古城的现状情况,南头古城的保护范围为自古城墙向北延伸75米,向南、西延至深南大道北侧,向东延伸至南山大道西侧。
保护范围约为38.5公顷。
第4.2.2条南头古城建设控制地带
南头古城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南头古城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古城整体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自保护范围向北延伸100米,向南、西延伸至深南大道南侧,向东延伸至南山大道东侧,约为23.7公顷。
第4.3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4.3.1条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分别为:
南头古城垣(南城门、东城门、北城墙、魏晋护濠和明代护城河)、东莞会馆、信国公文氏祠、育婴堂和解放内伶仃纪念碑和南头村碉堡,合计占地面积13764平方米。
第4.3.2条保护建筑
保护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认定古城内有10处保护建筑,合计占地面积957平方米。
第4.3.3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参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综合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划定南头古城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合计58871平方米。
第4.3.4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参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综合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合计115278平方米。
第4.4条南头古城管理规定
第4.4.1条南头古城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对划入保护范围的地段,要求确保此范围内的建筑、街巷及环境基本不受破坏,如需改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执行并经过有关部门审定批准。
各种修建需在南头古城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下进行。
保护范围内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予以拆除,影响程度一般的可通过建筑立面整治与文物风貌保持协调,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严格保护古城山丘轮廓背景,打通向山视线通廊;
不得破坏古城“六纵一横”的街巷格局,允许在保留现有街巷肌理的基础上,对古城街巷进行梳理。
古城用地功能以商业、居住、文化和旅游为主,工业、仓储等用地需要进行功能置换。
对于中山东西街、中山南街及兴明北街的改造,建设内容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建筑形式为坡屋顶,外观造型采用传统岭南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整体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局部允许有彩色绘画。
第4.4.2条南头古城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严重影响古城整体空间格局的建筑必须坚决拆除。
各种修建性活动必须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保证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
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的建设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多留绿化”的原则。
第4.5条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建筑)管理规定
第4.5.1条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建筑)管理规定
对南头古城的文物保护单位和10处保护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对其进行日常养护和修缮,保护工程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南头古城垣(南城门、东城门、北城墙、魏晋护濠和明代护城河)报广东省文物局批准,其余文物保护单位报深圳市文物局批准,古城的10处保护建筑报南山区文化局批准,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使用古城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使用人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和拆除。
第4.5.2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安全,不得损害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机器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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