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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在我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都在北京市的,不属汇总纳税企业。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4.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相关规定)及其分支机构。
(标准:
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
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三)基本方法:
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税款预缴
(一)税款预缴总原则: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期应纳税额,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1、总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括总机构和所有参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的25%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
另25%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国库专户(60%直接归中央,40%按核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省)。
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2、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各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
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税款预缴方式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三)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四)税款预缴的其他相关规定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二级分支机构的理解: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对于与总机构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符合税法规定弥补条件的亏损额进行补录。
5.有关计算口径: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
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5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五)税款预缴分配原则: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
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汇总清算
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专户,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
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退还,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征收管理职责:
(一)原则及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具体实施:
1.对总机构纳税人的管理:
由各管理所向所辖总机构纳税人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要求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要求总机构纳税人2008年4月10日前报送:
A.总机构纳税人总机构信息表(附表样)
B.“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照2006年度数据计算)及分配比例的详细计算过程,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加盖所章后退还企业。
由总机构发给下属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报送给所在地税务机关,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据此征税。
C.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格式自定)
申报时:
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所得税申报表2.对分支机构纳税人管理:
申报时,分支机构持A.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已加盖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章)及申报表进行申报;
B分支机构信息表(包括总机构、联系人、电话、所属省份地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交到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审核后,分支机构信息表所内留存,纳税人持《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
C.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及比例计算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
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
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例:
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
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分支机构一分配比例16.67%=(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
分支机构一分配税额8.335万元=50*16.67%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
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2.08+1.25+1.5=4.83)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应纳税额为:
33.33*25%=8.33万元总机构就地预缴:
8.33万元*25%=2.08万元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8.33万元*25%=2.08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就地预缴8.33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2.08万元分支机构三、四: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
33.33*15%=5万元总机构就地预缴:
5万元*25%=1.25万元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5万元*25%=1.25万元分支机构三、四就地预缴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1.25万元同样方法计算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
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做好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
第三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第五条两级预缴,是指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分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七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第八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第九条居民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应纳税额及分配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二章税款预缴
第十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实行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同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总机构应将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级分支机构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总分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第十四条在青岛市境内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60%外,其余部分的分成比例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分摊税款比例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机构工资总额/总分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
(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指需要就地预缴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
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经营收入,是指总分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第十七条职工工资,是指总分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资产总额,是指总分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十九条总分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总机构有关通知后30日内,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上半年、下半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企业税款分摊比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由总机构统一汇缴;
从第二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以上年三因素参与分摊;
从第三年起,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纳。
第四章汇总清算
第二十三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
第二十四条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确定应补缴(退)税额。
多缴的税款,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机构按规定办理退库。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第二十五条总机构应据实计算应纳税额,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分摊,确保各级均衡入库。
年终汇算清缴后,如果总机构补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实际纳税额的5%,
省财政将通过体制结算相应扣减总机构所在地财力,并分配到分支机构所在地。
第五章特殊企业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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