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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307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术语和定义
GB/T20465确立的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清洁小流域ecologicalandcleansmall-watersheds
流域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沟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状态,行洪安全,人类活动对自然的扰动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之内,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小流域。
3.2
三道防线threeecologicalfronts
以水源保护为主要目标,根据地形地势及人类活动情况,将小流域划分为生态修复区、生态治理区和生态保护区,因地制宜地、因害设防地布设防治措施,构成水源保护的三道防线。
3.3
生态修复区ecologicalrestorationzone
小流域内山高坡陡人烟稀少地区、泥石流易发区,一般为坡上部,坡度一般大于25°
。
3.4
生态治理区ecologicaltreatmentzone
小流域内农业种植区及人类活动频繁地区,一般为坡中、下部,坡度一般小于25°
3.5
生态保护区ecologicalprotectionzone
小流域内沟(河)道两侧及水库周边地带。
44 基本规定
4.1小流域名称与代码
4.1.1小流域名称与代码应符合DB11/T155的规定。
4.1.2小流域综合治理需分期实施时,可在小流域内划分亚区,划分与命名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
4.2建设原则
4.2.1应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水源保护为中心,以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为重点,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
4.2.2应以小流域内污染总控为原则,综合减污,科学布设流域内污水、垃圾、化肥、农药等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实现小流域出口水质达到地表水
-
类标准以上。
4.2.3应预防保护与综合治理并重,各项防治措施的布局要做到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4.2.4各项措施应与当地景观相协调,体现人水和谐和生态优先。
4.2.5应服务于山区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功能定位。
45 调查与评价
5.1调查
5.1.1一般规定
5.1.1.1小流域治理前后均应进行调查。
5.1.1.2实地调查与遥感(RS)、全球定位(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等相结合。
5.1.1.3调查成果宜采用信息库管理。
5.1.1.4坡面地块、沟道、村庄和水土保持措施等位置信息应在图上标出,地图比例尺应不低于1:
10000。
5.1.2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
5.1.2.1自然条件:
应调查小流域的面积、地理位置、岩石、土壤、水文、气象、植被、土地利用等基本要素。
填写附录B表B.1。
5.1.2.2社会经济:
应调查小流域的人口、劳动力、农村各业总产值、年人均劳动所得等情况。
填写附录B表B.2。
5.1.3调查单元
以土地利用方式为基础,划分调查单元。
农林牧等用地以坡面地块为单元,行洪区以沟道为单元,建设用地以村庄为单元。
5.1.4坡面
5.1.4.1每一地块内的地貌部位、土地利用情况及岩石、土壤、坡度、植被、土壤侵蚀状况等应基本相同,地块面积一般不宜超过0.5km2。
绘制小流域地块分布图。
5.1.4.2应调查地块的地貌、坡度、坡长、土壤类型、土层厚度、砾石覆盖度、土地利用方式、植被、土壤侵蚀强度、现有水利设施和水保措施、化肥农药施用情况等。
填写附录B表B.4。
5.1.4.3地块划分、编号及坡面调查方法参见附录C。
5.1.4.4每个地块单元的土壤侵蚀强度,宜采用附录C中C.4方法计算。
5.1.5沟道
5.1.5.1应对流域面积大于0.05km2的主沟道、各级子沟道进行调查。
绘制小流域沟道分布图。
5.1.5.2调查每一个沟道的汇流面积、沟长、沟宽、纵坡等基本特征和沟道形态、岸坡结构、滩地土地利用、植被特征等项目,同时调查沟道人工改造和污水垃圾等情况,调查有水主沟道典型断面的水质水量。
填写附录B表B.4和表B.5。
5.1.5.3沟道调查方法参见附录D。
5.1.5村庄
5.1.5.1应以自然村为单元进行调查,填写附录B表B.6至表B.8。
5.1.5.2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村庄居民区面积、人口和位置等;
——村庄生活污水排放、处理和回用情况等;
——生活垃圾的数量和处置方式等;
——卫生厕所普及状况等;
——村庄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情况等;
——村庄防洪安全及防护措施情况等。
5.2评价
5.2.1应按小流域出口所处位置的不同分类进行评价。
5.2.2小流域综合评价宜按表1的规定实施。
表1生态清洁小流域评价指标表
序号
评价指标
小流域出口所处位置
一级水源保护区
二级水源保护区
三级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区域
小流域出口地表水环境质量a
Ⅱ级
III级
坡
面地块
土壤侵蚀强度bt/km2.a
≤200
≤500
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c
面积比例%
≥90
≥80
≥70
4
化肥施用强度dkg/hm2
禁用
≤250
5
农药施用e
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其他应符合GB4285的规定
符合GB4285的规定
表1(续)
6
沟道
形态特征
沟(河)道形式、宽度和深度保持自然多样性,沟(河)道底层及两岸几乎未扰动或扰动不明显,扰动沟(河)道已按照近自然的方法进行了治理。
7
生态指标
沟(河)道及两岸动植物群落基本保持自然状态。
8
地表水环境质量f
9
村庄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g%
10
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
禁止排放
100
11
村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h%
≥60
12
规模养殖污水处理率%
禁止养殖
13
村庄防洪达标率%
a、f:
应按照GB3838评价。
b:
流域坡面地块平均单位面积的年土壤侵蚀量。
c:
通过调查得到的流域林、灌、草等植被覆盖面积与流域宜林宜草面积之比。
d:
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
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氮、五氧
化二磷、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e:
包括农地、果园等施用农药的种类、强度和方法等。
g:
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量占应处理的村庄生活污水总量的比例。
h:
经过收集并采取合理方式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村庄生活垃圾总量的比例。
46 规划布局
6.1一般规定
6.1.1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生态修复区、生态治理区、生态保护区”三道防线布设防治措施。
6.1.2泥石流沟道内不宜布设沟道治理工程,确需治理时,应按CJJ50的规定执行。
6.1.3不宜在沟道建设影响沟道连续性的建筑物。
6.1.4各项措施应落实到地块、村庄或沟道,并明确反映在措施布局图中。
6.2治理措施布局
6.2.1生态修复区
主要采取封禁治理措施,设置封禁标牌、护栏,减少人为活动和干扰破坏,禁止人为开垦、盲目割灌和放牧等生产活动,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保持土壤,涵养水源。
6.2.2生态治理区
6.2.2.1坡地水土流失及面源污染防治可根据坡地地块的地貌部位、坡度、土层厚度和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各个地块适宜的土地利用分析,配置各类地块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坡面地块的防治措施可参照表2进行配置。
表2坡面地块的防治措施配置
立地条件
土地利用
适宜的防治措施
地貌部位
坡度(°
)
土层厚度(cm)
坡脚
≤5
≥30
农地
等高耕作、水平梯田
经济林地
水平梯田
≥25
林地
林地保护
<
25
荒地
土地整治、水土保持林草
坡下
5~8
等高耕作、梯田
经济林、果园
梯田
乔、灌、草地
林地保护、近自然造林
封育
坡中
8~15
经济林
梯田、大水平条田、树盘
林地保护,近自然造林
<25
坡上
15~25
散生果树地
树盘
现有林草地的保护,近自然造林
封育
6.2.2.2村庄污染防治宜采取下列措施:
a)村庄污水能够接入市政污水管集中处理时,应接入市政污水管集中处理;
b)规模较大(常住人口大于100人)、居住相对集中、经济较发达的村,宜建设污水排水管网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通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
c)规模较小(常住人口小于100人)、居住分散、地形条件较复杂的村及分散的农户和旅游点等,宜采用分散处理技术,达标排放或回用;
d)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原则,推行垃圾的分类收集及处置。
6.2.2.3防洪减灾宜采取下列措施:
a)分布在洪水淹没危险区的住户,应尽快搬迁;
b)限于条件不能搬迁的住户,应根据防洪标准,采取护村坝等措施,保护住户的安全。
6.2.3生态保护区
6.2.3.1生态自然、功能完好的沟(河)道,应以保护为主,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
6.2.3.2破坏严重的沟(河)道,应从保护生态的角度进行近自然治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清除河道垃圾及障碍物;
b)采取的治理措施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c)沟(河)道两侧,因地制宜营造由乔灌草配置而成的植被过滤带,过滤进入河道的泥沙杂物,减少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
d)沟(河)道和水库水位变化的水陆交错带,因地制宜栽植水生植物,保护或恢复人工湿地。
47 治理措施
7.1封育保护
7.1.1坡面坡度大于25°
或土层厚度小于25cm的区域,宜进行封育保护,可设置封禁标牌和拦护设施。
7.1.2封禁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置于拟封禁区域的出入口、路旁等人为活动比较频繁的区域;
b)封禁标牌明确封禁范围、封禁管理规定或管护公约等;
c)每个封禁区域至少设置封禁标牌1处;
d)封禁标牌的形状、规格与材料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7.1.3封禁治理区内林草破坏严重,植被状况较差,恢复比较困难的区域出入路口可设置护栏、围网等,并与当地景观协调。
7.2梯田
7.2.1坡度15o以下,土质较好、距村庄较近、交通便利的坡耕地、经济林用地或已破损的梯田和坝阶地地块,宜修筑梯田。
15o以上的坡耕地不宜修筑梯田,宜改为林草用地。
7.2.2修筑梯田要遵循就地取材、挖方填方平衡、随山就势的原则。
7.2.3防御暴雨标准,宜采用10年一遇3h~6h的最大降雨。
7.2.4梯田型式宜采取水平梯田或反坡梯田。
土层厚度大于50cm、不易取石的地区,宜修建土坎梯田;
石质山区、容易取石的地区,宜修建石坎梯田。
7.2.5梯田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a)梯田田面净宽宜大于3m;
田面纵向坡度一般不大于1/200,田面不均匀高差一般应小于0.3m;
b)田坎高度不宜超过2m;
c)田埂高度应为0.1m~0.2m,顶宽0.3m~0.4m。
7.2.6土坎梯田的田坎和田埂宜种植灌草植被。
7.2.7施工中表土单独收集,施工后将表土均匀铺运到整个田面上。
7.3树盘
7.3.1坡度5º
~15º
、地形较为破碎的经济林地,宜修建树盘。
7.3.2防御暴雨标准宜采用10年一遇3h~6h最大降雨。
7.3.3石材较为丰富的地区,宜采用干砌石树盘。
树盘一般为半圆形,向坡上方开口,半径为0.5m~1.0m。
7.3.4在坡度小于8º
的经济林地上可修筑土树盘,树盘半径宜为0.5m~1.25m。
7.4经济林
7.4.1土层厚度大于30cm、坡度小于15º
的退耕地及荒坡地宜造经济林。
7.4.2经济林造林应符合GB/T15776。
7.5水土保持林
7.5.1土层厚度大于25cm、坡度小于25º
的坡地及沟(河)道两岸、湖泊水库四周、渠道沿线宜营造水土保持林。
7.5.2应遵循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为主、针阔叶树混交,乔灌结合的原则。
7.5.3初植密度应根据立地条件和林种确定,宜为800株/hm2~1850株/hm2。
7.5.4应采取水土保持整地措施。
根据立地条件和林种的不同,可分别采取鱼鳞坑(呈“品”字型排列)、水平阶或穴状等整地措施。
具体要求应符合GB/T16453.2。
7.5.5不宜新打机井取水灌溉。
7.6水土保持种草
7.6.1退耕地、撂荒地、沟头、沟边、沟坡、梯田田坎、废弃地及村头空地等宜水土保持种草。
7.6.2应选择乡土草种和耐旱草种。
7.6.3水土保持种草应符合GB/T16453.2。
7.7土地整治
7.7.1应对废弃的开发建设用地及砂石坑进行土地整治。
7.7.2不应开山造地或围垦河滩造地。
7.7.3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向,确定土地整治措施。
7.8节水灌溉
7.8.1有灌溉条件的农地宜采取节水灌溉措施。
7.8.2灌溉水源宜优先考虑使用集蓄雨水和再生水。
7.8.3节水灌溉应符合GB/T50363。
7.9谷坊
7.9.1土石山区的支毛沟,坡度3º
~6º
、沟底下切侵蚀剧烈发展的沟段,可修建谷坊。
7.9.2应遵循“量少坝矮”原则,高度不宜超过1m并为透水结构,应当地取材。
7.9.3防御暴雨标准宜采用10年~20年一遇3h~6h最大降雨。
7.10拦沙坝
7.10.1流域上游存在弃渣及植被破坏严重等情形、下游为水库等水源的沟道,可修筑拦沙坝。
7.10.2拦沙坝应拦沙不拦水,坝高不宜超过2m。
7.10.3防御暴雨标准宜采用10年~20年一遇3h~6h最大降雨量。
7.11挡土墙
7.11.1风化、碎石崩落、坍塌严重的坡脚及边坡,应修建挡土墙。
7.11.2宜当地取材,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1.3挡土墙设计应符合SL379及GB50286。
7.12护坡
7.12.1一般规定
7.12.1.1破坏严重、土层裸露、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取护坡措施,尽量保留自然植被。
7.12.1.2河(沟)道护坡工程沿水岸线宜随弯就势,恢复自然河(沟)道的形状。
7.12.1.3尽量采用植物护坡的形式。
7.12.1.4护坡设计可按SL386的规定执行。
7.12.2植物护坡
7.12.2.1坡度缓,水流流速小于1m/s,边坡宜采用植物护坡。
7.12.2.2坡比小于1:
2的沙质或土质坡面,可采用种草护坡。
宜选用生长快、根系发达、固土作用大的草种。
应尽可能采用多草种混播。
7.12.2.3坡比小于1:
2.5,土层厚度大于30cm的地方,可采用造林护坡。
应选用乡土树种,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乔灌草混交方式。
7.12.2.4应根据边坡受淹受冲情况选择坡脚防护植种,泡水频率高的岸坡,宜选用挺水植物、湿生草本植物和湿生木本植物等。
7.12.2.3植物护坡1年~2年内,应进行必要的抚育管理。
7.12.3工程护坡
7.12.3.1坡度较缓(1:
2~1:
3)的河岸急流处,宜采用干砌石、铅丝石笼和堆石护坡等。
7.12.3.2坡比在1:
1~1:
2,岸堤可能遭受水流冲刷,且冲击力强的地段,宜采用浆砌石护坡等。
7.12.3.3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淘刷的部分沟岸、河岸,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宜采取抛石护坡。
7.12.4综合护坡
7.12.4.1坡比小于1:
1的岸坡,均可采用综合护坡的形式。
7.12.4.2综合护坡措施包括混凝土格状框架(格内植草)护坡、六棱砖(孔隙内植草)护坡、三维植物网植草护坡、生态砖护坡、木桩护坡、生态袋护坡等。
7.13村庄排洪沟(渠)
7.13.1应参照村镇整体规划布设。
7.13.2宜采用明渠形式。
7.13.3排洪标准为10年一遇3h~6h小时最大暴雨。
7.13.4应与自然沟系相连接。
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村庄附近的坑、塘等连接,进行雨洪利用。
7.13.5宜采取植物岸坡形式。
7.14村庄美化
7.14.1村庄美化应包括废弃物清理、植树、种草、铺设步道等措施。
7.14.2村镇道路两侧、场院等地的“五堆”(柴、土、粪、垃圾、建筑弃渣)应进行清理整治。
7.14.3植物应以乡土种为主,人工营造景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村庄美化宜与村庄排水、农路、土地整治、水土保持林等措施结合。
7.15生活垃圾处置
7.15.1垃圾收集点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公共垃圾收集点应在便于居民弃物和垃圾车收集清运的公共用地及道路两侧设置,与周边建筑物间隔原则上不少于5m,并于住户间距最远不超过70m;
b)公共垃圾收集点垃圾桶数量按服务人口、垃圾产生量及方便使用的原则配置;
c)配备标准:
1只垃圾桶(120L)/30人。
7.15.2小型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选址应符合地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b)应在远离居住区建设;
c)村级地箱式垃圾中转站占地面积宜为10m2~20m2。
7.16污水处理
7.16.1污水收集与处理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标处理技术a)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与生活污水宜分别进行收集和处理,有条件的可结合沼气利用;
b)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排入村镇集中处理厂时应达到预处理标准或接管标准。
7.16.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流域内村镇建设规划、经济发展现状和污水排放数量,合理规划布局污水处理设施;
b)旱厕改为水冲厕所时,应同步考虑粪尿回用方式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集中处理时,应同步建设污水收集管道;
c)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地点应与供水设施和居民住宅有适当的距离,并处于下风方向;
d)分散处理方式宜采用化粪池和污水净化槽等小型污水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出水可进一步进行土地处理或湿地处理、排放或利用,沉淀的污泥应定期清掏。
7.16.3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接排入附近水体,应符合DB11/307的规定;
b)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c)排入景观河道,应符合GB/T18921的规定;
d)应符合有关水源保护区的功能区划要求及相关规定。
7.17田间生产道路
7.17.1路面不平整、径流冲刷严重的田间生产道路和人行步道应进行整修。
7.17.2田间生产道路宽不宜超过3m,坡度不宜超过8º
地面坡度超过8º
的地方,道路应随山就势,盘绕而上。
宜采用土质、渣石或砂砾石路面。
7.17.3人行步道道路宽不宜超过2m,可为土道、铺石路或石板路等。
铺石路或石板路的石块应互相咬合,路面平整。
7.18防护坝
7.18.1当河(沟)道洪水对村庄、道路和农田造成威胁时,以村庄、道路和农田等作为防护对象,根据防护标准,修建护村坝、护地坝和护路坝等。
7.18.2护村坝和护路坝主要修建在容易遭受洪水危害的地方;
护地坝主要修建在农田地坎边坡不稳定的地方。
7.18.3护村坝防护标准宜为10年一遇洪水。
7.19河岸(库滨)带治理
7.19.1河道两侧及湖库周边缓冲带内,自然植被遭受人为破坏的地段宜进行河岸(库滨)带治理。
7.19.2主要措施包括砂石坑整治、恢复河岸(库滨)带自然景观及建设乔、灌、草缓冲过滤带等。
7.19.3植物应选用乡土种,并根据淹没情况进行植物品种的带状配置。
7.20湿地恢复
7.20.1受到破坏的湿地,应通过恢复改善其立地条件、栽植水生植物、投放鱼苗等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7.20.2宜结合砂石坑治理,恢复河滩湿地。
7.20.3沉水植物、漂浮植物、浮叶植物、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等应合理配置,各类植物应以乡土种为主。
7.20.4不宜在河道主河床栽植水生植物。
7.21沟(河)道清理整治
7.21.1应对影响沟(河)道行洪安全的淤积物、违章设施、堆放物和垃圾等进行清理。
7.21.2应恢复沟(河)道形态及其连续性。
7.21.3沿沟(河)道两岸应截污,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库。
7.21.4沟道清理整治应与河岸(库滨)带治理、湿地恢复、排洪渠(沟)、护坡等措施相结合。
48 监测
8.1坡面土壤侵蚀监测
8.1.1治理前1年、治理中及治理完成后第1年,进行坡面土壤侵蚀监测。
8.1.2根据坡面地块立地条件的变化,计算坡面地块土壤侵蚀强度的变化。
监测方法见附录C。
8.1.3有条件的小流域可在坡面建设径流场,实际观测坡面的土壤流失量,或借鉴相邻小流域坡面径流场的土壤流失观测资料。
8.2水质水量监测
8.2.1治理前1年、治理中及治理完成后第1年,应对小流域水质水量实施监测。
8.2.2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小流域径流泥沙量和水体水质等变化情况。
8.2.3监测方法见附录E。
8.3治理效益监测
8.3.1治理后2年内,对小流域治理效益实施监测。
8.3.2监测内容包括水土保持基础效益(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综合减污效益等。
49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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