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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负责科级以上职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操作岗位人员及离岗人员的资格审核;
党群工作部负责突出贡献人员荣誉称号的资格审核。
;
,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退出:
由参加员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由所在单位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员工凭此证明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本方案手续。
4.3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缴费最高额度不超过国家规定,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以内计提,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以后遇国家政策调整时,缴费比例由企业与员工协商进行调整。
企业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
个人缴费每人120元/年,由企业从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退休待遇领取标准=缴费基数×
退休当年岗位\职称系数×
退休当年工龄系数×
领取期数×
退休当年在岗权重+个人荣誉所对应的领取金额
本方案采用个人账户积累与退休时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缴费模式,企业缴费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根据员工退休年限分别采用以下两种计入方案:
个人账户计入方案一:
距退休年限不足2年(含2年)的员工。
公式如下:
个人账户年计入金额=(预期退休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积累额)÷
距退休年限×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预期退休待遇领取标准=缴费基数×
当年退休时岗位\职称系数×
当年工龄系数×
当年在岗权重+个人荣誉所对应的领取金额
“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积累额”不含员工激励缴费部分金额
个人账户计入方案二:
距退休年限超过3年(含3年)的员工。
个人账户年计入金额=单位系数缴费金额×
员工当年个人总系数×
单位系数缴费金额=(企业当年缴费总额-个人账户计入方案一支付总额)÷
∑员工当年个人总系数
员工当年个人总系数=当年岗位\职称系数×
当年在岗权重
上述“单位系数缴费金额”及“员工当年个人总系数”仅包括符合“个人账户计入方案二”的员工
退休待遇领取标准和企业缴费个人账户计入方案相关说明
⑴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统一为600,企业可依据经营效益情况对该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⑵岗位\职称系数:
岗位\职称
1-5年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0年以上
正处级
2.5
2.6
2.7
2.8
2.9
副处级
1.9
2.0
2.1
2.2
2.3
正科级
0.9
1
1.1
1.2
1.3
副科级
0.8
1.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0.72
0.74
0.76
0.78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
0.62
0.64
0.66
0.68
0.7
一般管理人员
0.6
操作人员
0.5
注:
同时具备上述职务/职称时,系数不兼得,取个人最高系数。
⑶工龄系数:
工龄(年)
工龄系数
1-5
0.3
21-25
6-10
0.4
26-30
11-15
31-35
0.95
16-20
36以上
⑷领取期数:
领取期数为180期(12月×
15年),企业可依据经营效益情况对该期数进行相应调整。
⑸个人荣誉奖励金额:
国家级劳模
50000元
省(部)级劳模
40000元
市级劳模
30000元
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25000元
集团级优秀员工标兵、共产党员标兵、
或精神文明建设标兵;
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
20000元
三次以上集团级优秀员工、五型员工能手、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
(6)在岗权重
在岗职工的退休领取比例为100%(离岗休息、离岗退养、工伤离岗休养期间视同在岗),离岗病休职工按照下列比例确定。
离岗病休职工领取比例表
提前离岗年限
领取比例
5年至10年
50%
10年至15年
40%
15年以上
30%
(7)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100%,企业可根据年缴费总额和退休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的需求总量对该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8)员工因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发生变化造成个人系数相应变动的,从次年缴费时统一进行调整。
如员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积累额低于退休待遇领取标准,则一次性补足差额。
退休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退休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积累额
“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积累额”不含员工激励缴费部分金额
设立员工激励缴费,用于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年金激励。
董事长有权以嘉奖令的形式对员工给予奖励缴费,该项缴费从企业账户中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
公司首次缴费按企业年金受托合同约定时限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以后年度采取年缴方式,公司将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应缴的企业和员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企业缴费直接计入企业账户,按年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
为满足本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本方案约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权益归属原则如下:
本企业工作年限
归属比例
工作年限<
15年
0%
15年≤工作年限<
20年
80%
20年≤工作年限<
25年
90%
工作年限≥25年
100%
(注:
在集团内其他单位工作时间视同本企业工作年限。
)
,企业缴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公司。
4.4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由账户管理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
企业缴费账户记录本公司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个人缴费账户记录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
公司全权委托受托人负责督促和检查账户管理人对企业和个人缴费以及新增缴费及时计入个人账户。
由受托人负责督促和检查账户管理人对每年的新加入人员与变动人员进行个人账户的定期变更、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与核对,并且依法定期向本公司提供信息披露。
公司有义务及时把企业员工的变动和缴费等的变化及时通知受托人。
在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参加人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办理离岗期间,视同原职级任职时间。
,原处级以上或团级以上任职时间可与在集团对应的职级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且非受处罚等原因降职、解聘的人员(科级以上岗位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可按对应职级任职时间计算。
,办理离岗期间,视为聘任。
,企业年金待遇可以兼得。
,企业年金待遇不可兼得,均采取就高原则。
,以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时间,按实际时间计算到月。
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单位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由本公司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
参加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
未归属权益及其投资收益根据本方案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4.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式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与本公司、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员工个人缴费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4.6待遇的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公司员工正式办理退休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由所在单位填报相关审批表,公司按季度进行汇总、发放。
,由企业年金托管机构依据公司提供的明细进行支付。
员工符合企业年金支付条件的,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年金待遇。
已经不在原单位并且新单位没有年金的,可以由职工本人达到领取条件时向受托人直接申请一次性领取。
办理企业年金的支付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方案参加人退休或出国定居,申领企业年金待遇时,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受托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退休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
方案参加人因死亡申领企业年金待遇时,须由户籍派出所或就医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由企业通知其家属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方案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计划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行使受益权;
若遗嘱继承人死亡或无法行使受益权,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
企业年金待遇的受益人为员工本人。
方案参加人可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方案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
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4.7中止缴费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中止企业缴费:
,不再参加企业年金;
中止缴费时,本公司企业年金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企业年金基金继续进行投资运营,员工达到领取条件时再行领取。
本公司中止缴费且企业年金中止的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每个计划参加人。
4.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本方案设立的基本程序是:
由本公司企业协商代表与员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本方案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形成合格的方案。
本公司企业年金的建立与执行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本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由企业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集体协商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本企业年金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具体标准根据《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与员工因订立或履行本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9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应修改:
方案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企业和方案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
4.10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中止:
,导致本方案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方案中止时,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企业年金基金继续进行投资运营,员工达到领取标准时再行领取。
方案中止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每个参加人。
4.11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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