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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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林社攸(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黄富辉(区委区府办副主任)
成员: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新会公安分局、新会城乡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公路局、区气象局、新会公安消防大队、区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四、行动重点
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内容是“八打八治”专项行动其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化,各相关镇(街、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重点抓住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开展: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城镇燃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下同),对照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山西“3·
1”事故和湖南“7·
19”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开展警示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8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严惩处。
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
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
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交通运输、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
一是建立查验制度。
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
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
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
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
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10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
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除外)、经营企业和液化气充装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向同级公安部门通报,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交通运输、公安、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严格查验相关内容,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
对于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处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经济信息和商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公安部门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要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
公安、质监部门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或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对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
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64条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处罚。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整治民用燃气和燃气管道领域的违法行为
各镇(街、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的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开展对燃气企业、燃气经营站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燃气企业落实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安全制度;
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进行防雷电、静电设备的检测;
以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等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大量燃气的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镇(街、区)和城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黑网点和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打击力度,对未经批准设立的黑网点、储存点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液化石油气的依法暂扣车辆,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对破坏损害城镇燃气管道,在燃气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违法占压燃气管道,在燃气管道上方和沿线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燃气管道与周边、场所、设备设施等安全保护距离不足情况进行整治;
要抓好高压管线违规穿城、与市政管沟违规交叉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燃气管线与市政管沟违规交叉的清理力度,坚持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要开展城镇燃气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燃气管线、场站、站点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五、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10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20日前)。
主要任务:
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八打八治”专项行动,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
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0月至11月底)。
组织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2月)。
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八打八治”专项行动,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要建立案件通报和移交机制,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大执法力度。
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
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广泛宣传发动。
要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
要发布通告,督促企业立即自查自纠,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停运、恢复原状,否则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加强督导检查。
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排查摸底,掌握第一手的线索,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
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充分发挥区安委会燃气安全专责小组、交通安全专责小组等的作用,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区安委办将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并对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镇(街、区)和部门进行通报。
(六)及时总结反馈。
各镇(街、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把专项内容一并纳入本辖区、本部门“八打八治”专项行动月度总结、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按照《转发关于做好集中开展“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安生办〔2014〕47号)要求于每月25日前内报送至区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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