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蚌埠商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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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海南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举办企业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
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和海南地区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引进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和作法并结合本商会在琼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实践和运作。
(三)为企业与琼蚌两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对话提供平台,整合民间、政府及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政企联络与协商对话机制。
(四)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人才服务等。
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向会员优先推介蚌埠地区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项目。
(六)定期出版商会会刊《琼州珠商》,不定期编辑和出版企业管理书刊,组织资料和信息交流。
(七)组织蚌埠驻琼企业开展商务交流活动,为广大会员营造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8)倡导文明经商,塑造工商业良好形象,树立蚌埠人的良好形象;
利用商会优势,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九)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公益活动,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在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3)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商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海南省蚌埠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以上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同类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参加或安排商会有关重要活动;
(6)提名或推荐下一届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商会的组织结构或管理体系的建立;
(3)建立健全商会社会活动的评定、议事规则和制度;
(4)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7)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事业单位、各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的沟通与关系;
(8)负责组织编撰商会简报、会刊及大事记等材料工作;
(9)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本商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商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2)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4)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中获取报酬。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2016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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