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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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组统一管理和调剂平衡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卡片和各类报表。
(四)不构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小型设备,由使用单位建账管理,外委单位在我矿使用的设备也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五)设备组对矿各专(兼)职设备网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设备网员学习有关设备管理规定,各单位在调整设备网员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组。
(六)设备组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实行台帐、卡片、微机管理,主要固定设备须建立技术特征卡片,固定运转设备须一设备一档案。
定期检查帐、卡、物、微机四对口,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
各单位设备网员必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到设备组校对帐目,实现井下动态月报表准确无误。
(七)矿档案室和机运部档案室负责各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归档管理。
(八)办公室小车班负责全矿车辆建账管理,每季度向设备组报送报表,反映车辆的使用情况。
(九)计算机中心负责全矿微机打印机和音像设备的建帐,每季度向设备组报送报表,反映微机、打印机和音像设备的使用情况。
(十)后勤服务部负责全矿空调的建帐管理,每季度向设备组报送报表,反映空调的使用情况。
(十一)设备维简、大修年度工程编制。
由机电矿长牵头,计划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编制建议计划(包括基础数据、用途、使用地点、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件等),于当年10月下旬送计划科汇总,报相关部门集中讨论定稿。
非租赁设备年度计划,经管部编制,矿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
租赁设备年度计划机运部编制,矿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
(十二)设备安装及设备大修工程由机运部负责统筹管理。
二、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设备购置及验收
1、设备购置和选型。
根据年度维简计划,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主持,组织机电、经管、审计、供应、技术部对设备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选型,择优选择三家厂商进行招标或议标。
设备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井下产品应具备“两证一标”的非淘汰产品。
2、新设备到货后由供应部门组织机电、经管、技术部业务人员按照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验收,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备品配件,随机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填写入库验收单,签字后方可入库,特殊情况下可先入库。
若配套不齐全,随机备品、配件缺损,资料不全,应由提货人负责补齐,对配件不全或损坏部件要在验收单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供应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补验。
3、设备的技术协议由矿领导或委托代表与中标的供货方签订,设备组保管,供货方按技术协议与供货期的要求供给设备,设备组按照技术协议验收。
综采、综掘设备到货后由机修厂负责卸车,设备组与机修厂办理移交手续,机修厂负有保管责任。
4、新到设备入库编号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妥善保管,投入运行前应在机修厂试车,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不得安装使用,由供应负责调换处理。
5、计划外购置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矿领导审批后,经管部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
6、设备质保金。
由设备组和使用单位在质保期满进行论证签定,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由机运部签章,财务科方可支付质保金。
(二)设备发放制度
1、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各使用单位每月25日前,必须按月度生产计划编制下月设备使用计划,并提供编制说明,机电矿领导审批,送经管部考核。
各单位严格按计划领用。
计划外领用需机电矿领导批准。
2、为了节约租金、降低成本,设备发放的原则:
先发放修复的设备、无修复设备再发放新设备。
不服从管理、强行领用的单位给予1000元/次罚款。
3、领用设备必须由设备网员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对于夜间急用设备应由领用单位值班人员出据借条,经矿值班领导和机运部值班人员批准方可领用,否则拒发。
同时所领设备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正式领用手续,每超一天,每台(套)罚领用单位行政一把手、机电负责人和设备网员各100元;
领用设备须在三日内安装使用,不得自行存放于单位内,凡无正当原因超过安装使用期限者,每台(套)每天罚行政一把手、机电负责人和设备网员各100元。
4、凡矿批准井下停用一个月的设备必须升井,检修入库。
井下确需暂不回收的,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矿领导批准,交设备组备案。
5、井下安装与拆除设备应提前通知设备组,采煤面提前一个月,开、掘头应提前半个月,其它单位提前10天通知。
6、设备领料单必须注明设备规格型号、领用单位、领用日期、使用地点、设备编号,严禁无编号设备出库。
无号设备出库,每台(套)罚库管员100元。
入井电气设备必须有电管队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方可发放入井,无防爆合格证入井的,罚设备组和使用单位各200元。
7、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因生产急需拆套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机电矿领导批准,注明复套还原日期,逾期未复套还原,每台每天罚使用单位行政一把手、机电负责人和拆套人各100元。
8、在用设备确因生产需要移动使用地点的,经矿分管领导同意,由设备网员到设备组办理变更帐、卡事项,未办理私自移动者,每台罚使用单位行政一把手、机电负责人和设备网员各100元,未经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不得相互借用,倒装设备,一经发现,双方单位直接负责人各罚500元。
9、借出设备须经机电矿长同意,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
(三)设备安装管理制度
1、新系统安装及在用设备需交接时,竣工后由调度所组织设备组、电管队、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合格验收单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设备组各存一份。
在验收中如发现丢失设备或配件,应对安装单位处以按原值1.3倍罚款。
2、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安装单位及时整改,否则,每个问题罚款500元奖给接收单位,问题由接收单位处理,经管部门考核相应的材料消耗,拨给接收单位。
3、验收合格的安装工程接收单位不得拒接,否则,由调度所、安全监察部、机运部、安装单位签字,视同交接,设备由接方负责。
4、验收不合格的安装工程不予验收交接。
5、交接后,设备管理员三日内应对安装的设备及配件统计出考核表,否则,罚管理员50元。
多余的设备及部件3日内由回收单位回收入库,超一天罚100元/台(件),丢失的按价赔偿。
6、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进行空载试运行,固定设备试运行时间不少于4小时,移动设备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
7、使用设备实行包机制、挂牌留名、责任到人。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与日常保养制度,设备的铭牌、责任完好牌、MA标志等,如有丢损,每块罚责任人50元。
8、在喷浆或粉尘、煤尘大的恶劣环境下,必须对设备进行可靠的防护,否则,每台次罚单位300元。
9、联系工作不签字不配合的单位罚款500元,不按时处理、不做信息反馈的罚款该单位500-1000元。
(四)设备拆除回收制度
1、设备拆除回收要及时、成套,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
矿领导如安排其它单位回收,必须在回收前办好交接手续,否则,发生设备、配件丢损,责任由原使用单位负责。
2、各单位回收升井的设备和配件,必须注明回收单位、地点和日期,否则罚回收单位行政一把手100元,施工负责人100元。
3、设备和配件回收升井应及时通知设备组联系送交机修厂保管和检修,由设备组组织回收单位、经管部、机修厂三方共同现场验收,并填写交接验收单一式三份。
设备、配件缺损应对责任单位按原值1.3倍赔偿处罚。
需要进行交接,而又不办交接手续就拆除的,一切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并一次性给予原使用单位及拆除单位各1000-2000元罚款。
已升井设备及配件必须在两日内办理验收交接单,每拖一天罚回收单位行政一把手、机电负责人和设备网员各100元,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按原值罚款。
4、设备及配套设施需入厂或入库时,要按设备组或机修厂指定地点和要求,清理干净煤泥和杂物后整齐码放,严禁乱堆乱放,夜间升井设备、配件,要通知设备组或机厂值班人员,一经发现回收单位未按设备组或机厂要求清理干净、乱堆乱放或码放不整齐者罚回收单位500元,行政一把手100元。
5、开拓、掘进封堵峒室前,应把设备回收完,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台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回收升井。
6、供应科发放的各种设备(开关、水泵等),必须经设备组验收、编号并签发,否则每台罚物资供应部300元。
(五)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修理必须按照《修理质量标准》(ISO9002)和《国家重点煤矿机电质量标准》的要求,在满足质量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提倡以自修为主,确需外委修理的设备,必须严格以照《设备外委修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①经机运部、机修厂及使用单位现场鉴定确需外修的设备和配件,由机运部打外修报告,经机修厂签字、机运部长审核、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可外修设备,计划内外修设备报局机电处批准,租赁设备报局设备管理中心批准。
②承修单位报大修预算书,交机运部、计划、审计审核。
③计划组织有关单位(机运部、使用单位、财务科、审计科等)人员审批大修费用,并会签合同有关条款审核会签表,办理维修合同后方可外修设备。
④修复完好的设备送交机运部设备组后,由机运部组织机修厂、计划、审计科、财务和使用单位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填写外修设备竣工单。
⑤外修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承修单位应无偿给予再次修复,并赔偿来回运输的人员工资。
⑥机运部设备组出具决算报告并报局机电处。
⑦审报外修发票,手续办齐后,送交矿财务部门。
2、设备大修以计划部门考核,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资金由计划部门本着“节约资金,先内后外”的原则,按照矿下达的资金计划进行管理使用。
属租赁设备大修由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年度预算及修理。
3、为节约维修费用,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满足生产需要,矿有维修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设备自修和修旧工作,材料费由矿支付,按修复设备价值的3%奖励。
4、设备的维修本着谁使用、谁保养、谁损坏、谁修理的原则,小修一般由使用单位现场组织维修,生产单位不能自修或按规定要进行大修、中修的设备,可通过设备组组织鉴定后委托机修厂承修。
5、需维修物品升井后,由机电运输保障部牵头组织,市场办、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共同对维修物品进行修前鉴定。
确定维修内容,详细填写“维修单”,“维修单”一式四联,参与验收单位共同签字后,以此确定维修所需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并各持一联。
所有修理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参照矿加工维修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6、机修厂要严格执行设备检修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维修的设备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带负荷正常运转,要求大修为三个月,中修一个月,小修十天;
达不到标准的,依据设备组跟踪管理人员提供的数据,每台次扣除机修厂维修费用300元。
机修厂大修的综采、综掘设备由机修厂提出验收申请,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会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处、机修厂与矿方机运部、生产技术部、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中修的综采、综掘设备机电运输保障部会同生产技术部、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7、大修的设备,修理单位应出具检验性能报告,电气设备质保期必须保证在三个月以上,机械设备质保期必须保证在六个月以上,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的返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修理单位承担。
8、每月25号,经管部会同机运部,对设备进行验收、鉴定(急修件由设备库鉴定、验收,登记台帐管理),填写验收单,按设备编号、类别核对修理情况。
验收结束后,机修厂必须将已验收合格的设备挂牌留名需要入库的设备及时送交设备组,设备入库后由设备组开据设备入库单一式三份(市场办、设备库、机修厂),入库单应与验收单一致,严禁设备先开单后入库。
9、存放于机修厂的经设备组组织鉴定报废设备、部件,机修厂应把残体妥善保管或移交设备组。
(六)设备的报废及处理制度
1、设备报废应根据设备折旧年限与设备的使用状态,设备组年底一次性列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由机电副总组织计划、财务、机电、供应、市场办鉴定,报机电矿长、矿长批准,方可报废。
2、设备批复报废后,可利用部分,入库保管合理使用。
3、无利用价值的报废设备由设备组开据报废设备出售报告,由分管矿长、矿长批示后,按《废旧物品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4、租赁设备的报废由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开据报废单,设备组根据设备租赁中心有关租赁设备报废处理办法,将报废设备残体妥善保管,交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处理。
(七)奖惩制度
1、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转,促进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设备组在部领导组织会同安监处、电管队每月两次对井下使用的设备例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结合各单位设备管理情况,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评比,分别给予前两名单位以2000元、1000元的奖励,季度内发生失爆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取消评奖资格。
2、回收奖罚
①设备类如煤机、掘进机、变压器、绞车、喷浆机、扒矸机、局扇、大小水泵、各类开关以及刮板机机头部、机尾部、皮带机机头部、机尾部等回收率为100%,如丢损按原值1.3倍罚款;
回收完好按原值的0.5%奖励。
②刮板机、二节、中部槽回收率100%,刮板、链条回收率95%、联接环回收率90%,皮带机托辊、杠杆、H架、皮带回收率100%;
回收完好按原值的1%奖励。
③为制止野蛮使用电机,减少电机修理次数,对烧电机单位井下防爆电机处以30元/KW罚款,地面单位使用的电机处以50元/KW罚款,烧一台直流电机ZQ-24、ZQ-21型罚1000元,ZQ-4B型罚500元。
④为制止使用单位乱割皮带现象,提高皮带的再用次数,规定使用单位缩车皮带长度必须大于50米/条(正常情况下),否则,低于标准罚使用单位1000元/条。
本办法所有罚款全额注入机电设备管理专项资金帐户,财务列帐,专款转用,按月统计,按季提报公司领导审批,用于奖励机电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各单位管好、用好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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