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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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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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
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
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
(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
(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
(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
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
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
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
(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
(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孟某主张李某直接向其偿还30万债务,李某主张应先用合伙企业的20万偿还,然后才能向他和周某主张剩余的债权,李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若李某向孟某偿还了10万元后,合伙企业债务全部清结,因李某和周某没有亏损的分担比例,周某以李某未经其同意独自对外偿还债务为由只愿意承担2万元的债务,周某应如何处理?
(16)若该合伙企业解散五年以后,郑某向李某和周某主张该合伙企业曾欠其15万元,经查属实,应如何处理?
(1)合法。
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
(2)合法。
(3)同
(1)。
(4)不合法。
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
约定与李某无关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原则。
(5)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
但如果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退伙,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6)该商标作为合伙企业出资即属于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转让的有效,以自己名义转让的均无效。
(7)仅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的,应当具体情况对待。
如果没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和使用合伙企业资产,盈亏一般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如果王某拒绝承担,周某、李某不予理会相对方就可以了。
(8)不合法。
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竞业限制。
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9)无效。
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0)王某和李某可以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处理债务。
只有王某想退出,其他两合伙人均要求接替的,可以由王某选择接替人并通知另一位合伙人,若唐某出价高,仍然由王某选择,三人也可以约定竞价高者得。
(11)现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均可以成为被告。
原因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不负责。
(13)可以,但不得代位行使合伙权利。
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唐某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
主张唐某合伙份额的,不应支持;
李某愿意以同样价格继受唐某份额,该份额归李某。
(14)无法律效力。
(15)合伙企业债务应先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李某的主张合法有效;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均分担,周某只愿意承担2万元的,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周某追偿,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6)李某和周某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郑某的主张超过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可以拒绝承担,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的,及时主张诉讼时效保护理由,不主张的仍然得承担,因为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不得依职权主动诠释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2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
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
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
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分别要求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
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3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
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
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2月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丙的话,该合同是否有效?
(3)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4)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5)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6)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3)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4)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5)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6)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4
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
(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
2:
1:
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
(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1)钱的观点不正确,根据由关《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比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李的说法均不无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向过去和现在全体合伙人提出偿还,可以按比例也可以不按。
(3)周的主张也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以合伙企业名义的提供担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伙人当然退伙
(6)自愿退伙,因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通知退伙,但有以下三项条件(a)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b)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c)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案例5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
满意水果店"
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
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
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
(3)水果店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银行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
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
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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