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演艺经纪合同范本教学提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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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设计
(三)上海的文化对饰品市场的影响
PS:
消费者分析演艺经纪全约合同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誓言共同守信。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全球地区范围内的一切演艺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形象代言、网络活动等各种商业及非商业活动)及所涉及的规划、培训、包装、宣传、策划、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取得等,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著作权、表演者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的授权法律事务。
2、甲方受乙方委托,代表乙方对外联系、洽谈、安排、管理及策划所有上述演艺活动,包括演出内容、演出形式、演出强度、演出时间及演出酬劳等。
第二条甲方的代理权类型
1、独占性代理权,即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得再委托第三方为其演艺事务的代理人,不得自行和第三方签署演艺合同或和第三方形成事实上的演艺合同关系,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参加自行联络或他人推荐的演出,需征得甲方同意,在甲方审查认为不损害公司利益及乙方形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甲方艺人的名义参加相关活动,演出合同由甲方代表乙方签署。
第三条甲方的代理事务范围
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在全球范围内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唱片业、演出业、广告业和出版业等领域内的一切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管理等事宜;
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代理乙方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舞台剧的演出,电视台、电台访谈节目的录制,晚会、音乐会和其他任何形式和传媒的演出活动;
2、参加唱片录制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作词、作曲、编曲、演唱等活动;
参加演唱会形式的表演活动;
3、参加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声音、歌唱、名字、形象等素材参与商业以及非商业广告演出、广告拍摄及广告代言活动;
4、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推广宣传或公益活动;
5、撰写、编写或由任何第三方整理出版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书,电子书,以及对文字朗读形成的“有声书”等任何形式的出版物;
制作、出版、发行个人写真集个人传记等性质的出版物;
6、其他一切涉及乙方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演艺能力从事的商业与非商业活动;
7、涉及上述事务处理过程中基于第三方的不良行为对乙方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维护事宜。
第四条代理区域
乙方授权甲方在全球范围内或转委托第三方代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事务(下称代理区域)。
第五条代理期限
甲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即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
如果甲方代理乙方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第三方合同履行完毕日止。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代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事务;
甲方有权单独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事务有关的相关合同。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有知情权。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就乙方的演艺事务以及报酬等事宜和第三方进行洽谈并有权予以决定。
代表乙方收取任何第三方应付给乙方的合同报酬(含定金),包括现金、支票或以其它法律不禁止的形式支付的报酬。
3、甲方应尽其合理的努力为乙方获得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演艺活动机会,并全权负责处理与之相关的联络、谈判、策划、管理和订立合同等事宜,全方位地拓展乙方的演艺活动,并尽可能以有利于乙方的条件订立合同。
4、根据乙方的自身条件、表演特点以及内在潜质,甲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专属于甲方的演艺平台和演艺资源用于乙方发展演艺事业。
(2)对乙方演艺才能的表现形式、表现方法、表现风格及乙方的仪态、服装服饰搭配、形象设计等事宜提供指导并作出包装决定。
(3)对乙方选择的表演角色、表演内容或表演题材、体裁、素材以及表演的项目、形式等事宜提供指导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4)为帮助、补充或加强乙方在演艺事业的发展,对乙方选择各项演艺才能如:
歌唱、舞蹈、模特等提供指导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5)对乙方所参与或从事的有关宣传、公关活动、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等对外事宜提供指导并有权决定乙方是否从事该项活动及具体如何从事该项活动。
(6)对乙方演出报酬的市场价格及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事宜提供指导并有权与第三方协商确定乙方的演出报酬及乙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对乙方选择可参与的各项表演、演出及选择可合作的个人、公司或文艺团体等事宜提供指导并对该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
(8)对乙方选择应参与哪一类的演出,如:
互联网节目、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文艺演出等,选择参加哪一个具体项目的演出及参与演出的时间、档期等事宜提供指导,并对该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
5、在甲方为乙方联系演出计划或者签订合同时,甲方有责任为乙方争取合理的报酬和较好的演艺条件。
6、甲方有义务负责乙方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一切宣传业务,尽其合理的努力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乙方,提高乙方的知名度,对乙方进行包装、宣传。
7、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为宣传之目的,免费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本名、曾用名、艺名等)、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影、电影、照片、文稿等,乙方应无条件提供。
同时,甲方有权基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肖像等个人生理特征开发相关衍生产品,甲方有权对上述衍生产品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具有对该类物品永久的销售权,乙方尊重甲方的上述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形象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有损乙方形象之用。
8、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艺术形象的定位、咨询和设计。
9、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其演艺活动的法律咨询服务。
甲方有权对第三方侵犯乙方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权利维护行动,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0、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公益性质的无偿的演艺活动,乙方应尽力配合。
11、甲方在代理乙方的演艺事务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有权从乙方由于进行、参加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演艺活动而得到的收益中收取佣金。
13、甲方有权为第三方提供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14、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关联公司或有联系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为本合同的目的向乙方提供服务。
15、甲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因演艺活动形成的收入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6、甲方代乙方保管为其所签订的所有演艺合同,待本合同终止后转交乙方复印件。
乙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权阅读这些合同。
17、甲方根据需要可以提供外语、形体、表演等培训课程,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上述培训课程,并应达到考核的相关等级。
18、乙方应当遵守《签约艺人行为准则》(附件一)所规定的事项,积极履约完成甲方和第三方签署的合作合同,出席指定的各类发布会,积极完成媒体的采访和各类演出活动,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尤其是媒体泄露公司的相关材料,尤其不得发布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或甲方指定经纪人声誉的言论或文字。
19、在合同期限内,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的条件由甲方和第三方公司协商确定,但转让条件不得低于本合同设定的各项待遇;
如果甲方在合同转让过程中获得了收入,该项收入由甲方单独享有,与乙方无涉。
20、为便于甲方安排乙方的演艺以及其他事务,甲方可以为乙方指定专门人员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业务,乙方经纪人的酬金以及其在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涉。
21、所有国家及行业规定所需的演出证件,乙方必须自行获得,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指导。
22、甲方为乙方所安排的演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并且不应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公认社会道德的事宜。
23、甲方在各种媒体及所有公开场合,必须尊重乙方,维护乙方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指责、诋毁、中伤乙方。
24、本合同期满时,甲方对乙方演艺代理事项享有优先签约权。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健康正常,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任何案底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记录,保证无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以及无对邪教等的不良迷信,甲方一旦发现或乙方被披露存在上述不良行为,甲方可立即无条件终止本合同。
2、乙方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保证不实施赌博、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有损乙方自身形象及其他有可能间接影响甲方声誉及形象的行为。
乙方在演艺活动中,因艺德或赌博等个人不良或违法行为与所在剧组发生纠纷,及至诉讼的,其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涉;
若乙方的个人不良或违法行为对甲方的公司造成商誉以及经济上的不良后果,甲方有权解除和乙方的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应努力时刻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言行举止和道德操守。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全面、客观地向甲方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的同时签署授权书(附件二),以证明甲方对乙方就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事务享有合法的代理权。
6、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应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甲方有权知道乙方行踪以便随时联络乙方,乙方如计划出境,应提前两周通知甲方。
如乙方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包括但不限乙方的住所、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改变),乙方必须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其未及时通知甲方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在各种媒体及所有公开场合,必须尊重甲方,维护甲方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指责、诋毁、中伤甲方。
8、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安排的有关乙方互联网节目、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告的演出、演唱和音像制品制作等的宣传、包装及其它公益活动并听从甲方安排。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参加甲方针对甲方全体专属艺人所组织的任何集体性活动。
(2)服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甲方对乙方所做出的业务决定,并保证不再委托任何自然人或任何机构行使本合同项下已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的权利。
(3)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单独签署与本合同约定演艺活动事务相关的任何文件。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有关演艺活动事务的合同及其他文件,必须由甲方代理乙方与第三方谈判和签署。
(4)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的演艺活动。
(5)必须遵守甲方制定和安排的演出档期、日程以及具体演出时间,并保证按时出演甲方为其安排的各类演艺活动并参加与此相关的宣传活动。
(6)及时向甲方提供任何第三方单独与乙方联系演艺活动的信息,直至甲方代理乙方完成第三方的前期谈判并签署相关合同。
(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安排或在第三方安排下接受媒体采访。
乙方接受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媒体采访时,应按照甲方事先授意的原则或内容回答提问。
乙方在任何场合,尤其是乙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其中包括乙方遇媒体突然采访),都应维护甲方的利益,不得以行为或语言或其它任何方式贬损、诋毁甲方的声誉和形象(如对甲方的经营宗旨、经营方针、市场安排及演艺事务代理能力等进行无端指责、攻击或怀疑)。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所有接拍的电视剧、电影、广告等各种商业及非商业活动及选秀等活动,必须全部通过甲方洽谈和签约甲方有权并按本合同之规定收取佣金。
若任何第三方直接与乙方联系演艺事宜的,乙方应将该第三方介绍给甲方,由甲方与其洽谈并签约。
乙方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以甲方名义或者其它人名义与第三方签约。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从甲方获得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或一经传播可能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资料和信息,其中包含乙方与甲方签署的任何文件内容。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对上述保密事项都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事项非因乙方原因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1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前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没有与履行本合同条款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法律义务关系。
1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酬金。
13、甲方为乙方签订的演艺合同,要取得乙方书面认可,一旦成立,乙方必须全部履行合同条款。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演出,否则乙方应赔偿第三方损失。
14、在甲方为乙方签订演艺合同后,如因乙方原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导致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对第三方违约,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即,若根据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由乙方直接承担违约责任的,则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合同约定由甲方对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5、本合同期内,甲方可通过新闻媒体对乙方形象进行宣传推广,甲方可为乙方制订必要的宣传方案,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时间并要求乙方按时参加宣传活动。
如因乙方原因而使宣传活动未能顺利进行,则甲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制作费用和宣传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或遭索赔的,乙方并应赔偿第三方损失。
16、本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与乙方商定确定(该确定包括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及其它形式的确定)之后,如果乙方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加演艺活动,经过甲方批准后可以暂停,但暂停时间不应该超过3个月。
3个月期满后应该立即恢复演出或参加甲方安排的工作,同时,本合同有效期将按照乙方暂停演出的时间顺延。
若乙方在3个月期满后因上述原因仍然无法从事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的,甲方与乙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将本合同继续顺延。
第八条佣金及相关约定
1、本合同中的乙方收益是指乙方从本合同所约定的演艺活动和相关业务中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所获的所有的未经过任何扣减的现金,财产等,包括但不限于报酬、许可费、租金、奖金、礼物、利润、股票、期权等。
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从本合同所约定的演艺活动所涉及合同中直接和间接获得的所有收益,无论该活动和业务及所涉及合同是由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提供还是由乙方自己获得的,无论有关该活动和业务是业已生效的还是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谈判或签订的,无论该收益的接受人是甲方还是乙方或与乙方有关联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组织、与乙方有关联的个人、公司或者组织),乙方都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上述收益中的约定比例的部分作为甲方的佣金支付给甲方。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下面的方式进行分成:
(1)乙方出演甲方独家或参与投资制作的互联网节目、电视剧或电影等演艺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标准为每次200元,甲方不再抽取佣金。
(2)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从第三方演艺活动和业务中获得收益的,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甲方按以下的收益比例提取佣金:
第1至第2年甲方收取演艺酬劳的60%作为佣金,其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3至第5年甲方收取演艺酬劳的40%作为佣金,其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4、经由甲乙双方同意,只要乙方还继续从本合同第三条所涉及的活动和业务的合同中直接和间接的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无论该合同或协议是经过了变更、补充、延期、续约还是被新合同所取代,无论甲方获得该收益的时间是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都有义务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佣金。
5、乙方所有从其演艺活动和业务中获得的收益均由甲方代乙方收取,甲方应自收到该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扣除甲方应得的佣金后将属于乙方的收益在扣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后支付给乙方;
乙方不得自行收取收益。
第九条解约与违约赔偿
1、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犯有刑事案底记录,保证无吸毒无酗酒等不良嗜好,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和信仰邪教,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无上述不良行为,并且严格遵守《签约艺人行为准则》。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约:
(1)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乙方将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应由甲方代理的事务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区域内代理;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签订任何形式的经纪合同、代理合同、代表合同、顾问合同或类似的合同而未经甲方同意的。
乙方有上述行为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可要求乙方将收益所得的3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乙方参加了不为甲方知晓并同意的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演艺活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以各种形式提前终止合同。
(4)乙方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而没有正当理由的。
(5)乙方拒绝执行本合同第七条第18款的。
3、若乙方违反本条第1、2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实际支出的培训、宣传、服装等费用,以及乙方签约以来历年所有演艺活动累计收入(具体计算时以此前乙方所承接演艺的合同约定金额为准)总额的3倍。
乙方除向甲方赔偿上述违约费用外,还需按照剩余年数赔偿甲方预期利润,具体如下:
乙方履行合同期满1年解约,则需赔偿甲方10万人民币;
履行合同期满2年解约,则需赔偿甲方10万人民币;
履行合同期满3年解约,则需赔偿甲方10万人民币;
履行合同期满4年解约,则需赔偿甲方10万人民币;
履行合同期满5年解约,则需赔偿甲方10万人民币。
4、当乙方因无法获得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演出证件而不能从事演艺活动,甲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若因上述行为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了任何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5、当乙方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公认社会公德;
或因乙方言行不当使甲方名誉受损时;
甲方有权就此终止合同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以及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6、甲方要求乙方从事的活动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公认社会公德时;
或因甲方言行不当使乙方名誉受损时;
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以及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7、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可另行拟定解约责任承担的协议。
8、本合同期满时及期满后三个月之内,乙方与第三方签约前,应向甲方提出跟第三方协议同等的条件,若甲方表示愿与乙方按照该条件签约时,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签约;
若甲方书面表示放弃或在30日内未表明态度时,乙方可与第三方签约。
第十条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认为乙方的演艺能力,生理特征,社会评价等因素发生了变化而不再适合从事演艺职业,则甲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无法避免,并于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并不限于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有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迟延履行的书面材料,并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待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或迟延履行合同,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于合同执行期间均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事项,如有任何法律纠纷,双方同意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针对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双方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产生的作品或肖像甲方均有权使用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产生的作品或肖像使用权不得授予他人使用,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本着合同订立目的和文本原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双方也可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期限以及文本数量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均为打印页,手写无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故乙方已经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含义以及法律后果充分理解,并且已经经过甲方的讲解再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北京论语天下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签字):
2018年3月1日2018年月日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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