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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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接待咨询一律免费。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不得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作者:
admin来源:
admin更新时间:
2011-7-19
为了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取得受援当事人的信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身特点,特制定如下服务承诺制度。
1、服务宗旨:
广施政爱、疾呼民怨;
视贫无歧、助弱有诚。
2、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休息时间,电话接待)。
3、优先接待:
①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
②残疾人或重病人;
③现役军人;
④外地来访者。
4、受理申请答复期限:
中心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5、重新审查: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不予批准时,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重新审查。
6、禁止行为: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时,严禁以下行为: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②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③接受、索取当事人的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④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7、投诉:
凡当事人对中心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时,可向中心进行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本中心的答复仍不满意时,可向主管部门的县司法局投诉。
投诉电话:
4310112
南京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发布日期:
2011-06-21] 本文已被浏览过2695次
一、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者,依法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认真履行申请受理一次性告知,做到工作程序和流程公开透明;
(三)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对重度残疾或高龄老人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四)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期间有人接听接待、及时回复咨询;
(五)、不向受援人收取金钱、财物,不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六)加强办案监督,提高工作质量,依法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
(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八)公示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项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落实,争取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三个纳入”。
重点是加强区县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努力满足法律援助发展的保障要求。
积极加强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资金筹集和运作工作,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矛盾。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专业律师服务团,全面推开点援制服务方式。
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配备专业律师,多手段解决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不足的矛盾,缓解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尽可能简化工作程序,保证各项便民措施实施到位。
三是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考评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省级新的示范化标准,配备齐专业人员,满足受援人对服务的专业要求,为受援人提供更加贴身贴心的服务,努力实现应援优援的目标。
四是加强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加强是对法律援助业务开展较为薄弱的地区法律援助实施情况的监控和管理,杜绝因经费保障等原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法律援助想象的发生,努力实现应援尽援。
同时开展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卷宗管理检查,严格依照要求装订案件,防止任意增加材料和出现资源浪费。
出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五是认真落实省厅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设规范,进一步深化便民服务活动,完善便民措施,加强工作指导,重点督促部分服务窗口改善,提升服务环境和条件。
六是加大法律援助宣传,运用各种传媒形式和手段,扩大宣传影响,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通过认真开展行风评议和法律援助环省行等活动,增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提高法律援助的作用的发挥。
七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要严格执行文明服务标准,严格遵守市政府出台的“五项禁令”和市局规定的“八个不准”。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2005-06-23
一、法律援助的职能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2、广州市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的当事人;
3、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4、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或以下,广州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或以下(对部分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和涉军案件,从社会稳定和国防利益出发,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此款经济标准限制)。
(三)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地法援机构咨询。
经值班律师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及本案的有关证据资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
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包括财产所有情况,即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所有权情况证明;
经济收入情况,即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其他成员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
社会救济情况,即社会救济证书,低收入证书、失业证、残疾人证书等;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
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有关机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将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审裁人员,并如实回答审裁人员提问。
4、法律援助机构自收齐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
(2)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对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本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的;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法律援助中心确定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六)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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