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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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法学;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
从法学视角看,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产生的收益关系。
分析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的四种收益关系,有利于通过宪法原则性规定和商法、民法和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也有利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其内涵丰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是,扩大公民的经济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减少贫富差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
本文从法学视角解读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这有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一、法学视角的财产性收入 经济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这样的表述,揭示了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
财产性收入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的收入。
但是,没能揭示财产性收入分别源于何种收益关系,也就无法明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收入。
具体地说,它是指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者以货币作为本金进行借贷,或者将实物、不动产借给他人使用、经营而产生经济上的收益。
具体划分,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
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
从法学视角分析财产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财产性收入的收益关系,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投资收益关系 它是指公民以出资的方式创办公司或企业,以及认购股票进行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关系。
投资收益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公民将其所有拥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即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企业,为此享有股权并取得收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民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具体地说,公民必须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其投资关系才成立,投资收益才被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投资收益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多达200万家。
相当一些公民是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财产性收入。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据资料表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
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
居民的储蓄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但不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
公民买卖股票的收入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
因为,公民认购某公司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的收益;出售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
如前所述,在我国已有大量的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开户投资股票。
这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价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是投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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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news.page--] 在分析投资收益关系时,应当将工资收入部分剔除。
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
按我国统计理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例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
可见,工资收入属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不属于财产性收入。
在投资活动中,创办公司的投资者,除了享有股权收益外,还可能享有工资性收入。
创办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该公司的经营者,肩负着确保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他们除了依法享有股份收益外,因为还参与公司、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付出了劳动,所以享有工资性收入。
这些工资性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
(二)借贷收益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货币出借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贷收益关系与前述的投资收益关系是不同的。
投资收益的公民必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而形成投资关系,并通过享有股权来获取收益。
而借贷收益关系的投资者只是将其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企业或他人而形成借贷收益关系,并通过享有债权来获取收益。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现收益的方式不同。
债权收益是一种约定收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好的利息作为收益。
当公民将货币借贷给公司或企业,不论公司或企业经营业绩如何,其约定的利息是不变的。
因此,债权收益具有收入低,但风险小的特征。
譬如,公民认购公司债券的收益是债权收益,就是按事先约定的利息取得收益。
股权收益是一种不确定的收益,股东根据公司业绩的好坏获取收益。
公司业绩好,股东收益就高,业绩不好股东收益低,甚至没有收益。
因此,股权收益具有收入高,但风险大的特点。
例如,将货币作为出资办公司,就不能按约定取得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取得收益。
在法学上,借贷收益关系主要包括认购买政府债券的收益、购买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公司债券的收益、购买基金的收益,或者将货币借给他人或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益,等等。
就一般公民而言,其中主要收入是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基金和将货币借给他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收益。
政府债券是政府财政部门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
在我国,政府债券分为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债券。
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是根据债券发行的年限以及银行利息的不同而不相同,以2000年政府发行债券为例,2000年政府第一期债券的收益率分别为:
2.55%、2.89%和3.14%。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相对而言,公司债券的收益率要比政府债券的收益率高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吸收公民购买公司债券。
否则公民宁可购买政府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其安全性要比公司债券高。
基金,通常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运用该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买卖获取投资收益。
简单地说,投资者认购基金,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货币借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进行股票或债[!
--empirenews.page--] 券投资。
投资者认购基金形成的收益属于债权收益。
目前,公民投资于基金的人越来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少。
据资料反映,到2007年10月初,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货币借给他人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按照约定获取利息的行为。
货币存入银行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拥有的货币存放在银行,银行依照法定的利息支付给储户而产生的收益。
这两种收益的性质也属于债权收益,是公民经常性的财产性收入。
[1][2][3]下一页 (三)租赁收益关系 租赁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实物或不动产的使用权,出借给他人使用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租赁收益关系与借贷收益关系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租赁收益关系是基于实物、不动产的出租形成的收益关系。
而借贷收益关系是基于货币借贷形成的收益关系。
租赁收益关系主要包括了有偿出借、租赁、融资租赁等形成的收益关系。
有偿出借是指公民将实物借给他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有偿出借的特征是临时借用,借用时间比较短。
在日常生活中,有偿出借而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因为租赁关系产生的收益。
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不转让其所有权。
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依据租赁关系取得收益是十分普遍的。
例如房屋、店面、厂房、办公场所等出租都属于租赁关系形成的收益。
目前,我国公民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是拥有了不动产。
不动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体现在租赁关系的收入上。
融资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特征是,出租人的收益,不仅包括出租物的收益,还包括了为承租人购买出租物的贷款利息的收益。
因此,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需要比较多的资金,多为公司或企业名义实施,一般公民不开展融资租赁活动。
(四)用益物权收益关系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形成的收益关系主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方式获取收益。
其中,与公民财产性收入有关的用益物权的收益,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出让地役权产生的收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主体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公民个人,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收益:
一是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二是土地承包人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收益。
[!
--empirenews.page--]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存在为前提。
其中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人是需役地人;提供土地给他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供役地人。
地役权的收益是指供役地人从需役地人那里取得的约定的收入。
二、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分为投资收益关系、借贷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和用益物权收益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四种收益关系,可以通过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商法、民法、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加以保护。
(一)宪法的原则性保护 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
其中,以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就属于财产性收入,例如,非劳动的薪金、租金、储蓄、债券、股票、原材料、牲畜等方面的收入都属于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
这些财产权利就属于是财产性收入。
可见,我国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面相当广泛,包括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借贷收益和用益物权收益,都受宪法保护。
由于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保护,对财产性收入的具体保护是由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
(二)部门法的具体保护 与上述四种收益关系有关的部门法包括商法、民法和物权法。
因此,财产性收入的具体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加以保护。
1、商法的保护。
商法主要是对投资收益的保护,包括出资创办公司的投资收益、认购股票的投资收益、认购公司债券和认购基金产生的收益进行保护。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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