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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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8857
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1)标准范本
Inthecollective,inordertomakeallbehaviorshaverulesandregulations,allpeopleabidebytheunifiednorms,sothateachgroupcanplaythehighestroleandcreatethemaximum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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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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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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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1)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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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1)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xx〕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具体负责并督促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工作。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县(区)房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
多层以当地建筑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上年四季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高层以当地建筑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上年四季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交存。
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所出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征地拆迁安置房、棚(旧)改安置房、移民搬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由产权人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房屋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时,房屋买受人应当一次性将所购房屋(含非住宅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向管理部门所设立的专户如数归集,并向房地产交易部门提供归集凭证后,方可办理预房屋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初始登记前,对未销售的房屋由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将所购房屋(含非住宅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向管理部门所设立的专户如数归集,并向房地产交易部门提供归集凭证后,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房屋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所购房屋(含非住宅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
第十二条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查验。
未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移交手续。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
(三)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账目,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账目。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的监督。
第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移交前,物业小区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储存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续交后的分户帐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交存的数额,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商品住宅、征地拆迁安置房、棚(旧)改房、移民搬迁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补交。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相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二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项目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六条出售的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每个楼幢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承担。
第二十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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