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施工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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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层数
檐高
跨度
设备安装内容
备注
**地块
35.7
1
框剪、剪力墙
29
约计
1-4工程承包范围
在承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主楼工程、地下车库、商铺及室外工程。
其中主楼建筑:
乙方桩基工程开始到竣工(室内毛墙毛地),施工图中除下列单项外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所有预留预埋工作内容,并保证预留预埋配管畅通):
1、土方开挖;
2、电梯采购安装工程;
3、消防工程;
4、人防工程(指人防门及人防通风);
5、天燃气工程;
6、空调通风工程;
7、排风(烟)安装工程;
8、地下车库及商业通风管道及设备制作安装;
9、地下停车场的安防工程;
10、地下室配电房内的高低压配电工程;
11、发电机组、二次供水设备安装与调试;
12、电视、电话、网络、可视对讲等弱电工程预留、预埋以外的工作内容;
13、裙楼(商场)部分的二次装修(内外装修)及住宅部分一层的大厅装修。
二次装修界限划分:
(一)、住宅部分:
1、除公共部分外照图施工,其余每户墙、地面、天棚均只做到基层;
安装部分:
卫生洁具不安装,灯只安装白炽灯泡,其余照图施工。
2、厨房、卫生间做到防水保护层(均做避水试验)。
(二)、商业及地下室部分:
1、室内墙、地面(水泥砂浆地面除外)、天棚均只做到基层,卫生间做到防水保护层(均做避水试验);
卫生洁具不安装,灯只安装白炽灯泡,插座、控制面板均不做,其余照图施工。
2、室外块料面层装饰只做到基层。
(三)、基层标准以甲方总工办出具实施细则为准。
第2条工期
2-1开竣工日期:
由桩基工程开始26个月竣工(桩基开工时间以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2-2单幢日历工期:
计日历天
第3条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
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
合格。
第4条合同价款
4-1承包总价:
暂定6亿(待施工图完成后,预算价以增订条款明确)。
4-2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
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计价依据:
2-1、施工图
2-2、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和配套使用的《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
2-3、本工程在《定额》工程类别划分的基础上,一类工程按二类取费。
其它工程按规定类别取费。
2-4、取费条款
①、本工程采用的商品混凝土为乙方自购,甲方认质认价(含泵送费)。
进度款及结算款按现场搅拌取费,商品混凝土(甲方认质认价)与现场搅拌定额基价的差,进入差价部分。
另计《定额》4--173子目规定的入模费。
②、人工费按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调整。
(与定额差价部分直接计入价差)
③、贷款利息:
按垫资部分(即10层以下主体结构)造价减4千万元借款为基数按1.8%计取,直接并入含税工程造价。
2011年春节前15天甲方借给乙方2千万元。
5层裙楼封顶、防水做完10日内甲方借给乙方1千万元。
到20层,商业如果未开业,甲方再借给乙方1千万元。
④、劳保统筹:
(甲方代扣代交)不进入取费程序。
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的劳保统筹的返还事宜,超出乙方工程部分劳保统筹的费用,由乙方返还给甲方,甲方将返还给各分包单位(返还额度:
以甲方实际缴纳金额单方造价-乙方实际结算单方造价)。
⑤、四项保险:
只计取工伤保险费及医疗保险两项,费率标准执行定额规定。
⑥、文明工地补贴费:
按省级文明工地标准进行现场管理,文明工地补贴费按1.3%计取。
2-5、《定额》中规定的可调差材料,进度款及结算款时按甲方届时认质认价的价格进入结算(配电箱为甲供材料)。
①、工程用的钢材价格:
以乙方各阶段计划进场时间(甲方成本控制中心确认的时间)当日网价加50元/吨吊装、运输费为认价依据,与定额差价部分放入价差位置;
地方材料仅对:
砖、白灰、砂、石子、炉渣认质认价,与定额差额部分放入价差位置。
②、甲供材料乙方收取材料费的1.2%作为保管费计入价差部分。
2-6、定额子目不易确定子目
①、对于外墙外保温、轻质隔墙、铁艺栏杆等不易确定的子目,以甲方的招标价确定认质认价(即完工价)并计取13%管理费。
②、门窗工程以甲方的招标价确定认质认价(即完工价)并计取13%管理费。
③、混凝土灌注桩采用包干价即518元/米(含13%管理费及税金,为含税包干价),工作内容:
桩基成孔、钢筋制作、安装、混凝土浇捣、养护、凿桩头及成孔泥浆、桩间土开挖外运、场地硬化等桩基工程全部内容。
桩基工程全部完成满5个月后7日内支付桩基工程总价的45%,其余桩基工程款付款随本总包合同第十一条付款条件同步进行。
2-7、其他费用
配合费:
消防工程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13%计取配合费,直接并入含税工程造价;
其他分包项目不计取配合费,但乙方必须完成门窗包口、各类箱柜收口;
分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及提供的就近接水、接电口的配合费由乙方直接向分包单位收取,并按分包合同总价的3%计取(不含税金、设备、安装主材);
实际发生的材料、料具租赁、水、电费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单位的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编完成后交乙方负责汇总、资料整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分包单位的资料交接手续,甲方必须是监交人,有书面三方签字盖章的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做为分包单位的结算依据,配合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5条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5-2经甲方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六份。
5-3工程施工图六份。
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阶段性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准予相应顺延。
第6条甲方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乙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的差价由甲承担。
6-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5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
6-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可以将以上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协助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7-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其中整个项目进度计划,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与甲方对接确定关键线路,±
0.000、商业开业2011年9月28日体整体封顶,竣工验收等的时间节点,详见附表四、附表五后上墙)。
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3如发生工程事故时,应如实填写事故报告。
7-4及时完善、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安全防护和警卫设施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7-7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拆除临建,并清运现场全部施工垃圾和临设垃圾,必须做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与施工图预算
8-1乙方应在甲方提交施工图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15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编排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并交甲方审定。
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如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在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相关承诺,经甲方审定后,双方签字盖章,做为合同补充条款。
8-3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七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在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顺延工期。
8-5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和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8-5-2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5-3对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8-5-4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社会突发事件以及地震等对工程造成的自然灾害)。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工期奖罚
工期每提前或推后壹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对等奖罚。
第10条质量与验收
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3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履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在隐蔽前按规定程序上报相关资料,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应承认验收已经通过。
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履盖。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1-1-2工程进度款:
乙方承诺为本工程建设垫资施工到主体结构工程十层封顶,待商业裙楼部分(五层以下)开业后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十层以下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商业裙楼部分开业日初步确定在2011年9月28日;
垫资施工到位后(即10层以上),甲方按月进度支付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75%的工程进度款,乙方按本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当期整层完成量)于每月25日前上报,经监理、甲乙方核定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核定工程量的75%的进度款,支票支付。
乙方承包的工程竣工通过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将房交于甲方,甲方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85%的工程款;
提交完竣工资料双方对量后付至双方对量结果的90%,结算审计完成通过备案后七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7%,3%为质保金(无息)。
11-1-3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支付与返还时间:
履约保证金800万元:
乙方合同签订时盖完章先交400万元,甲方盖完章乙方再交400万元。
主体工程出±
0.00后返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裙楼封顶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
11-2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1-2-1需经甲方、乙方、监理公司三方共同签章确认的经济签证(按甲方签证程序及相应表格执行);
11-2-2需经甲方、乙方、监理公司三方共同签章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工程量、价款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完善签证手续,结算时一并处理。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11-2-5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12条材料设备供应
12-1协议约定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由乙方按工程进度需求并保证一定的提前量,向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清单,甲方按乙方提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清单中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向乙方供货,按其清单按时送至指定地点。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失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2-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调换。
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2、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1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相应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4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项目部申请,总工办、合同预算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12-5按定额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需经甲方认质认价,其价差由甲方承担。
12-6甲供材料的价款在相应进度款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程量所含该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
第13条设计变更
13-1未经甲方代表同意认可,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13-2因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和工期的确定:
发生变更后,14天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费用增减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价格规定,其增减量按程序纳入结算一并处理。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变更后的增减量按程序纳入结算一并处理。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甲乙双方调研确定,变更后的增减量按程序纳入结算一并处理。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增不涉及合同价款。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乙方应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变更后的增减量按程序纳入结算一并处理。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的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竣工与结算
14-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向甲方提出竣工图两份。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竣工验收未通过,则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即认为发包方已通过竣工验收。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工程价款结算.乙方递交竣工结算书总造价不得大于经三方确认的审定造价的5%;
超出5%,审计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
若甲方收到结算后90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结算已经批准。
甲方收到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5条保修详见附表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1保修金。
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乙方应付工程款内,按工程结算价款的3%予留工程保修金(无息)。
15-2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保修期: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5-3质保期满后,乙方申请返还质保金,甲方项目经理汇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的内容进行核实,却无质量缺陷,签发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验收合格证明》甲方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财务方可拨付质保金,其后保修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双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双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双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双方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18条违约、责任
18-1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否则,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但因甲方造成停工原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8-1-1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月利息0.1%(即千分之一)。
但是乙方在40天内不得以此停工,否则,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超过40天时,甲方仍未支付工程款,从第41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年利率按18%计算,并以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盛世广场”红星美凯龙商铺做担保(见附件六)。
18-1-2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的认质认价及签证变更如果与乙方存在争议,可将争议部分的问题搁置并请有关部门进行裁定;
18-2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劳务人员的工资并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
第19条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
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0条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甲方一份备案。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1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2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23条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
23-1本合同书所列之条款;
23-2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
2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GF—1999—0201);
23-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3-5确定工程造价报价单、预算书和图纸;
第24条竣工结算,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结算剩余款项。
第25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第26条本合同一式拾肆份,甲、乙双方各执柒份。
第27条本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28条增订条款
1、本合同按西安市工商局和建委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制订,并补充重申如下: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认定的本工程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
中标单位必须自行施工,不得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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