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修订聘评分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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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聘任: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对符合聘任基本要求,经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医院职称聘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同意,可以直接聘任。
二、竞聘聘任:
采取积分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聘任。
积分相同人员数超出可聘岗位数的,逐项对比积分项目单项得分,得分高者聘任。
第六条积分项目
1.工龄:
1分/年。
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
(当年度病假达90天或者事假60天,该年度工龄分不计算)
2.任职年限:
0.5分/年,自聘任当年开始计算。
各级别(初级升中级职称,中级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升正高级职称)均限4分。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员、调入人员原任职称年限等同本院任职年限。
3.资格年限分:
以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为准,0.25分/年,不满一年算一年,最高限1份。
4.进修条件:
执业医师(含医技科室执业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必须完成相应专科进修不少于6个月,为必须条件,无加减分。
医技、药剂、护理及非卫技人员进修不作为强制性要求,但针对进修者作为加分条件,每月0.1分(总分不超过0.6分),专科护士培训视同为进修。
5.学历学位:
必须专业对口。
同一人取一项得分。
本科及以上人员,学历、学位只有其一的,取80%得分。
学历学位
中专
大专
本科
硕士
博士
得分
0.25
0.5
1
2
4
6.医疗援助(不包含支农及医联体内支援):
0.25分/月。
援疆及援藏0.5分/月,援外1分/月。
以文件规定计算援助时长,未达到文件规定时长的,以到达及离开受援医院计算援助时长。
针对援藏及援外人员,实际在藏或国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提交职称聘任小组讨论,对符合聘任基本条框的可直接聘任。
7.荣誉:
指各级政府、卫计委或总工会以文件、证书颁发的优秀、先进、立功等荣誉(个人荣誉,不包括集体荣誉)。
不含各级学术委员会、各级协会、各学校颁发的荣誉。
同一事项荣誉取最高分值,不同事项荣誉可累计。
对于参加比赛性的项目,最高名次(第一名或者一等奖)为同级别荣誉的最高分,每下降一个名次或者等级,取上一名次或等级得分的80%。
医院荣誉以《医院职工奖惩办法》中规定为准。
限8分。
荣誉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区级
院级
分值
8
5
3
8.各类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特指优秀人才、领军人才、重点人才、333人才等各级学术性人才。
同一称号荣誉取最高分值,不同称号可累计。
限14分。
人才级别
14
7
9.管理年限:
正院级1分/年,副院级0.75分/年,中层正职0.5分/年,中层副职0.25分/年。
不同任职累计,限3分。
(受处分被解除职务的,本项不得分)
10.重点专科(学科):
各专科以一项最高层级计算分值,建设及特色单位以低半级计算。
同一人在多个科室的或多个身份的,取一项得分。
个人须在该专科工作满3年(扣除病事假后,下同)按标准得分;
未满三年的,如因个人申请调离科室的,则不得分,因医院需要调离,以工作时间(扣除病事假后的月数)比例计算得分(工作时间/36*得分)。
专科级别
学科带头人
科主任
护士长
其他
15
9
区级重点
1.5
区级建设、特色
0.3
11.各级对口专业学术委员会任职:
所有专业委员会任职必须为专业对口,且该委员会为医学会或护理学会管辖下并正规登记,其下属青年委员会及各专业学术委员会中的下属学组参考下一个级别的专业学术委员会得分。
护士获得市级专科护士证书1分,省级专科护士证书2分。
委员会级别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常委、委员
12
10
6
12.新技术奖:
该项得分均为第一负责人得分,其他人员得分为第一负责人的50%计算,总人数最多三人,以申报时排序为准。
同一个项目以一项最高层级计算得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限10分。
获奖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0.2
院级新技术立项
项目组每人0.2分,最多三人
13.科学技术进步奖:
该项得分均为第一负责人得分,其他人员得分为第一负责人的50%计算,总人数最多五人,以申报时排序为准。
限11分。
11
14.科研:
以科研验收计算得分,如为指导性项目或无经费资助项目,参照下一级给分。
同一个项目以一项最高层级计算得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同一个项目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取一项得分。
同一个项目在不同职称等级任职期内,只取一次科研或科学技术进步奖得分。
科研级别
第一完成人
第二完成人
其他(最多五人)
区级(医学院校)
0.6
0.4
15.教学职称:
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并每培养(毕业)一名硕士生得3分。
限6分。
级别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教师资格证书
16.教学工作:
理论课每课时0.05分,见习课每课时0.04分(经查实为教学事故的,该项不计分)。
限2分。
17.论文:
高分值论文可按低分值论文计算得分。
限10分
论文级别
作者
得分/篇
限分
SCI论文
IF>
5.0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3.0<
IF≤5.0
1.0<
IF≤3.0
IF≤1.0
中华医学会系列论文
中文核心期刊
统计源
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限护理)
其他期刊
第一作者
18.120值班:
参与120值班,每班0.1分,限3分。
19.民主测评:
科室测评10分;
领导小组测评10分。
20.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受到查处,扣1分/次。
院周会通报批评扣2分。
每3分延后一年。
21.投诉:
有效投诉扣1分,同一人发生第二起有效投诉扣2分,第三次的扣4分,以此类推。
院周会通报批评扣2分,待岗一个月扣3分,一个月以上扣5分。
22.纠纷:
参照《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责任人按照相关标准处理,其他责任人分别按前一责任人的50%扣分。
责任排序以监察室处理结论、排序为准,不同纠纷累计计算。
经医疗事故鉴定的纠纷:
医疗事故等级
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轻微责任
一级甲等
延期四年
一级乙等
二级甲等
延期三年
0.8
二级乙等
二级丙等
二级丁等
延期二年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丙等
三级丁等
三级戊等
四级
延期一年
经医疗损害鉴定的纠纷:
损害鉴定
死亡
一级
二级
三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未经鉴定的赔款纠纷:
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议,参照医疗事故的评级及责任分摊标准。
第七条竞聘岗位聘任
1.每年进行一次竞聘聘任。
2.个人申报,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申报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虚假的,取消当年度及后续二年的申报资格。
3.各职能科室对照本科室职责审核申报材料。
除特别规定以外,
(1)所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
以落款时间计算为当年度,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
(2)所有申报材料均应为任现职称以来获得、立项、出版。
(3)所有成果、获奖、荣誉、著作权等均需本人为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并且****为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单位或完成单位。
中文论文以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为依据。
引进或调入人员成果、获奖、荣誉、著作权等需本人为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4.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5.聘任结果在医院OA网及公示栏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予以重新审核一次。
6.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其他人员的聘任
1.初级职称聘任流程:
初级职称以直接聘任的方式进行。
分一下二种情况:
1、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新入职员工,转正定级后予以聘任。
2、入职后考试取得资格的,根据职称聘任管理办法聘任,如工作未满三年,则需满足
(1)要求三基考试合格。
(2)近一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3个月。
针对第一级别职称的聘任,如本科及以上的师(如医师、药师、技师、护师等)和专科的士(如技士、药士、护士等),由组织人事处记录聘任情况,均不另行发文,其他等级的聘任均以发文形式聘任。
2.即将在一年内退休、符合职称岗位聘任基本要求但未能聘任至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在退休前二个月由个人申请。
申请人数不超过预留职称岗位数的,可以直接聘任;
申请人数超过预留职称岗位数的,按竞聘方式进行聘任。
3.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员,已经达到《办法》规定的职称岗位聘任基本要求、任职年限要求的,引进当年可以直接聘任相应职称岗位。
职称岗位申报时,若需要上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岗位,则需待审核认定后聘任。
4.调入人员均低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可使用预留中的名额,无名额的,向低一级逐级聘任。
调入人员同时依据所取得任职资格参加竞聘。
5.招聘录用人员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参照调入人员处理。
6.个人原因申请离开原岗位,不再从事与原岗位专业对口工作的,不再参与原岗位职称竞聘、聘任。
7.其他情况由领导小组根据《办法》决定。
第九条不得参与或延迟竞聘的情况。
以下人员当年度不得参与聘任、竞聘:
1.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或医院规定晋升职称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者。
2.擅自离岗或长期不在岗人员近三年病假累计超过183天(不含)或事假累计超过62天(不含)以上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停职审查或正在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参与竞聘。
处分或处分期结束满一年后可以参与竞聘,该处分期不计入工龄、任职年限,不满一年的时长,以一年计算。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人员、医师定期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延迟相应年份。
该年度不计入工龄分、任职年限分。
5.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已受处罚的,从其规定,不再重复处罚。
6.其他不得参与聘任、竞聘情形的。
第十条组织领导
一、成立职称聘任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1.全面领导本院职称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工作。
2.制定、修订职称岗位设置、聘任工作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根据医院发展需要,修改、调整本《办法》。
3.决定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组织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1.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具体落实聘任工作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2.提出人员聘任的建议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负责岗位聘任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及争议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职称聘任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聘任比例执行(事业编制聘任成功/待聘人数*100%*非事业编制人员待聘人数)。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职称聘任开始执行,原职称聘任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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