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与市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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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XX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
如已不属于XX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
)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
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
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XX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XX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
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
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XX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
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
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
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明申报纪律。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上报虚假资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
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市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预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通信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源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总
则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
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
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
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
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
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
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
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
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
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
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
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
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
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
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
主要应急任务包括:
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
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
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
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1
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
信息来源: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
信息
报送: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
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1
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
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
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
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
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
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
重要港口遭受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
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
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对全省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1
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
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
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
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
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1
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
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
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
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1
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
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
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应急处置4.6.1
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
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
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
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
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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