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外汇价格变动准备金应注意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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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5
五、人身保險業須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規定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
避險機制,其中須包含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6
六、人身保險業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本準備金機制列為內部控制制度之
查核範圍。
人身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本準備金機制實施情形辦理專案
查核。
7
七、人身保險業所節省之避險成本不得納入董監事酬勞之計算。
但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節省之避險成本,其金額計算方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8
八、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盈
餘不足轉列者,應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提之,並在三年內至少一次作
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另人身保險業股利之發放應以盈餘轉增資之方式為原則,並應持續檢
討股利政策。
9
九、為強化本準備金之效能,以厚實人身保險業資本,人身保險業若當年
度有稅後盈餘,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00197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1年02月22日
資料來源:
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146-4條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2、3、7條
要 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所稱「國外投資總額
」、「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及「節省之避險成本」之認定範
圍
主旨:
貴公會所報對「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所稱之「國
外投資總額」、「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及「節省之避險成本
」等定義,同意辦理,併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依據貴公會101年2月16日壽會博字第101020937號函辦理。
附件:
本會101年2月16日壽會博字第101020937號函附件
「國外投資總額」計算說明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2點國外投資總額計
算係指各月底各壽險公司依保險法146-4條結算之國外投資金額,但不
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
公式如下:
當月國外投資總額=國外投資總額之(本月底金額+上月底金額)÷
2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
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應計入國外有價證券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
收及應付款、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及因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衍生
之應收利息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
係包含外幣區隔帳戶,及外幣保單貸款。
「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定義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未避險外幣資產
兌換利益及損失係指國外投資總額扣除避險部位後,其因匯率變化所產生
之兌換利益及損失。
公式如下:
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損失)=
當月兌換利得(損失)
+避險交易之當月評價、處分損益
+避險交易之當月換匯成本
上述公式各項目金額依以下說明計算:
‧當月外幣資產及外幣負債因匯率變動所認列於損益表上之匯兌損益。
避險交易
‧包含所有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交易類型包括遠期外匯DF、換匯
CS、換匯換利CCS及無本金交割遠匯NDF。
避險交易之當月評價、處分損益
‧避險交易之當月帳列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益、處分及投資損益。
避險交易之當月換匯成本
‧屬遠期外匯DF、換匯CS、或無本金交割遠匯NDF之避險交易者,
係指實際換匯點成本,即當月交易成本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適
用前以直線法計算之攤銷數。
‧屬換匯換利CCS之避險交易者,係指標的幣別間利息交換之差額,並
依其當月應計天數所計算之數額。
‧若換匯成本為支出,以正數表示,若為利得,以負數表示。
「節省之避險成本」定義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7點節省之避險成本
係指各壽險公司以取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B%)扣除自98
年至100年三年之平均外匯曝險比率(A%)(未達三年數值者,得以實
際年度之平均數計算)與零之大值後(C%),乘以國外投資總額再乘以當
年度換匯點成本率扣除千分之五後與零之取大之數額。
公式與計算步驟:
一、各公司自行決定「最適未避險比率」(A%)(為固定數)
(採用3年平均未避險比率)
二、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B%)
三、C%=Max{B%-A%,0}
四、節省避險成本=Max{C%×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0.5%)×
國外
投資總額,0}
五、首年度(民國101年)因制度實施月數未達12個月,應進行合理
之調整。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僅加總3~12月(共10個月)之
避險成本率,且當年節省避險成本應調整為=Max{C%×
(當年度平均
換匯點成本率-0.42%)×
國外投資總額,0}
上述公式各項目依以下說明計算:
最適未避險比率A%
‧採用制度實施前三年(民國98、99、100年度,共36個月)各月之
外匯曝險比率K%平均計算,未達三年者,得以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計算前述各月外匯曝險比率K%時,其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以「各月底所
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別名目本金」×
「月底外幣兌台幣
匯率」為基礎。
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B%
‧係指當年度各月「外匯曝險比率K%」之平均值,當計算K%值時,其
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以當月「每日所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
別名目本金」平均值×
「月底外幣兌台幣匯率」為基礎。
國外投資總額
‧係以經過國外投資資產概念,以下公式計算:
12
Σm月份國外投資金額
m=1
=──────────
=年初國外投資+2×
〔Σm月份國外投資金額〕-12月份國外投資
金額m=1金額
──────────────────────────────
24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扣除0.5%係因公司須每年強制固定提存0.5
%之準備金,故扣除該項成本。
(民國101年僅扣除0.42%,為10個月份之強制固定提存率)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可採用以下方式估算: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Σm月份避險成本率
(民國101年僅加總3~12月、共10個月份之避險成本率)
m月份避險成本率=──────────────────
(1-當月K%)當月當月國外投資總額
當月換匯成本、當月K%、當月國外投資總額均為對應m月份之數值
。
‧避險交易:
包含所有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交易類型包括遠期外匯
DF、換匯CS、換匯換利CCS及無本金交割遠匯NDF。
‧避險交易之當月換匯成本:
△屬遠期外匯DF、換匯CS、或無本金交割遠匯NDF之避險交易者
,係指實際換匯點成本,即當月交易成本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
號適用前以直線法計算之攤銷數。
△屬換匯換利CCS之避險交易者,係指標的幣別間利息交換之差額,
並依其當月應計天數所計算之數額。
△若換匯成本為支出,以正數表示,若為利得,以負數表示。
‧如公司未進行避險,以致當月換匯點成本(避險成本攤銷金額)=0,造
成該月份避險成本率無法估算者,得改採以下方式計算:
1年期換匯點
m月份避險成本率=m月份之──────÷
12
即期匯率
以上述公式估算時,所採用之換匯點、即期匯率數據應以該月份「路透
社/彭博公開資訊報價頁面」之每日報價平均價格計算,並應說明所選
取各類避險工具成本率比重、所引用之任何估計方法及其相關假設之合
理性。
金管保財字第10102006364號
民國101年03月01日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5條
保險業應執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
冊修正後所規定之內容,並於最近一次的董事會提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其問答手冊之建議修正內容,請依後
附內容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
查照。
復貴二公會101年1月17日壽會博字第101010367號函及101
年1月18日(101)產綜字第012號函。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新增5.1.7條文
5.1.7外匯風險
保險業應對國外投資資產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2.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外匯曝險
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3.訂定定期監控頻率及流程;
4.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5.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6.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
應對策等(壽險業適用)。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新增內容
Q1:
保險公司應如何決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Ans:
保險公司可參考過去操作經驗及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的結果,訂
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例如: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險部位之
風險值)/(業主權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比率的上限,或(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國外投資總額比率
的上限。
假設A公司之國外投資總額900億元,業主權益100億元,
參考其過去歷史資料,其每月平均之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和特定信賴
水準下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合計為8億元,若外匯價格變動準
備金為0,則占業主權益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合計數的8%,而
A公司即可參考此數值訂定未來外匯風險的上限。
此外,保險公司仍可根據自身之風險偏好,使用不同信賴水準的外
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來衡量外匯風險,亦可參考其他可衡量承擔能
力之方法來決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Q2:
保險公司如何監控外匯風險?
使用何種監控指標?
保險公司可考量自身之經營目標、財務狀況、避險策略,自行訂定
外匯風險之監控工具及頻率,其中監控工具可以為敏感性分析、壓
力測試或自行訂定之監控指標,比如(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
險部位之風險值)/(業主權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比率或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國外投資總額之
比率等。
假設A公司期初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0.5億元,外匯曝險
比率(K)為10%,其每月承擔之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和特定信賴水
準下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為4.39億元,佔業主權益與外匯價格
變動準備金合計數(100.5億元)之比率為4.37%,低於外匯風險
之上限8%,此顯示A公司之外匯風險尚在可容忍範圍內。
若A公司外匯曝險比率(K)為30%時,其每月承擔之外匯傳統
避險成本和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為9.41億元,占業主權益與外
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合計數(100.5億元)之比率為9.37%,高於其
外匯風險之上限8%,則顯示A公司之外匯風險已超過可容忍範
圍,需進行整體外匯避險策略之檢討。
Q3:
當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所提出因應對策的內容可
以為何?
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之風險偏好與組織架構,擬定相關風險指標與
因應對策。
例如,為避免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不足之情事發生,
保險公司可使用當月月底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餘額佔期初外匯價
格變動準備金水準之比率作為警示指標,並採取下列因應對策:
(1)若比率<
40%,相關單位提出示警,並增加監控頻率,並提出外匯
風險分析報告,呈送至決策主管。
(2)若比率<
30%,除前項作業外,必須重新考量公司承擔外匯風險之
能力,檢討外匯避險策略,必要時提高避險比例或自願增提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金等。
假設A公司期初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0.5億元,當A公
司之外匯曝險比率(K)為10%時,假設下個月台幣由30.3升至
30.05,導致兌換損失-7.43億元,其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吸收
-0.37億元,再加上月底強制提存之0.04億元,使得該月底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金之餘額為0.17億元,佔期初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之比率為34%,依前項管理機制相關單位需提出示警,增加監控頻
率,並提出外匯風險分析報告,呈送至決策主管。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7600號
民國101年05月08日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6條
依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規定,
人身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報告應包括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初始金額、每月提
存與沖抵之金額及正確性等查核及揭露項目
有關人身保險業實施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
確實依照說明二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應
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實施情
形辦理專案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查核及揭露項目:
(一)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初始金額、每月提存與沖抵之金額及正確性。
(二)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之查核,其中應包括「保險業風險管理實
務守則及問答守冊」中有關外匯風險管理機制之規範。
(三)是否符合本應注意事項有關揭露之規定。
(四)實施之次年度起應每年查核本應注意事項有關節省之避險成本、相
關之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包含初始金額之返還、已節省之避險成本
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及當年度有稅後盈餘應提列百分之十特別盈餘公
積之規定等)之金額及正確性,以及是否符合本應注意事項之相關
規定。
三、另請貴公會每季彙整當年度各會員公司辦理內部稽核之報告及情形報
會備查。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8351號
民國101年06月14日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5、6條
調整及修正保險業101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項目,調整項目如國
內外之股票、股票型共同基金等認列方式;
修正項目如申訴率超出標準值
加計風險資本額等
有關101年上半年度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檢討乙案,調整及修正項目
內容如附件,請於101年6月30日前函報修正後相關報表、填報手
冊及計算公式相關簡介等到會,請查照。
依據貴中心101年5月24日保中字第1010000729號函辦理。
正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及修正項目
一、調整項目:
┌─┬────────┬─────────────────┐
││項目│內容│
├─┼────────┼─────────────────┤
│1│國內外之股票、│股票等之評價得從評估日收盤價調整為│
││ETF股票型、股票│半年平均價(即101年上半年)算術│
││型共同基金、平衡│平均價格評價,相關計算方式如下:
│
││型共同基金(簡稱│
(1)將公司股票等之個股(檔)部位│
││股票等)認列方式│乘以各該股(檔)之「半年平均│
│││價」計算出未實現損(益)金額│
│││合計數(如為A),以及另以各│
│││該股(檔)之「評估日收盤價」│
│││計算出未實現損(益)金額之合│
│││計數(如為B)後,再就此二未│
│││實現損(益)總額(A或B)依│
│││下列原則判斷公司所持股票等應│
│││認列之未實現損(益)。
│││
(2)未實現損(益)認列原則:
按「│
│││評估日收盤價」計算之總額結果│
│││為未實現利益者,即認列該未實│
│││現利益;
按「評估日收盤價」或│
│││「半年平均價」計算之總額結果│
│││均為未實現損失者,得以二者中│
│││之較小者認列;
按「半年平均價│
│││」計算之總額結果為未實現利益│
│││,而按「評估日收盤價」計算之│
│││總額結果為未實現損失者,不認│
│││列未實現損失亦不認列未實現利│
│││益。
│││(3)風險部位:
關於股票之資產風險│
│││(C1)部位及股票評價調整影響│
│││之利率風險(C3)均需配合調整│
│││,亦即採與上述未實現損益認列│
│││方式相同之評價方式。
│││*本項限計算101年上半年底資本適│
│││足率適用。
└─┴────────┴─────────────────┘
二、修正項目:
│1│申訴率超出標準值│配合現行實際處理方式修正部分文字(│
││加計風險資本額│如「申訴率標準值係由保發中心依據計│
│││算,並由保發中心通知超出標準值之公│
│││司。
本標準值適用一年期間,每年更新│
│││一次。
」修正為「申訴綜合評分值排序│
│││係由主管機關計算,並由保發中心通知│
│││落入後段20%之公司。
本申訴綜合評│
│││分值排序適用一年期間,每年更新一次│
│││。
」等)。
│2│配合外匯價格變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計入自有資本。
││準備金機制自101││
││年3月1日起││
││實施之相關認列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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