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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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公司
4.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4.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4.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4.1、筹设批准书;
4.2、筹设情况报告;
4.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4.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适用于我市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89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1、申请报告;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注册登记正、副本复印件;
4、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固定的从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相应标准的注册资金;
6、《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登记表》,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含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14个工作日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适用于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4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一)第12项:
下放后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或台港澳人员
4.1、《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两份;
4.2、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河北省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4.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4.4、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4.5、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6、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国家没有规定的职业,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4.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和复印件);
4.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9、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三张;
4.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个工作日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流程图
教师资格认定
8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进行教师资格认证。
9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2.受理对象
个人
3.申请材料
3.1、身份证明;
3.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3.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4.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
6.办理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3个月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适用于建立市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等的审批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单位、个人
4.1、建设单位申请;
4.2、《可行性研究报告》;
4.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4.4、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5、本级规划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
4.6、发改委同意建设的意见;
4.7、土地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
4.8、民政部门请示;
4.9、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意见。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适用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4.1、登记申请书;
4.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3、场所使用权证明;
4.4、验资报告;
4.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6、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4.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4.8、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4.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发标的其他相关文件、证件、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还须提供下列材料、证件:
住所变更: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开办资金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4.10、申请书;
4.11会议纪要;
4.1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13清算报告;
4.14注销登记表;
4.15《登记证书》正、副本。
成立登记4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4.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2、原核准的章程;
4.3、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4.4、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1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适用于我市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4.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5、章程草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4.6、社团变更登记申请;
4.7、社团章程草案(已经会员大会通过的);
4.8、社团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载明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
4.9、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履行的民主程序,法人签字);
4.10、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4.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一事填一表);
4.1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
4.13、党政机关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兼营任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需有兼职批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4.14、社团登记证书正、副本
4.15、审计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法人必备)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4.16、申请书;
4.17、会议纪要;
4.18、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19、清算报告书;
4.20、注销登记表;
4.21、《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适用于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4.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4.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4.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4.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适用于主城区养老机构许可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4.1、设立申请书;
4.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4.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4.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4.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4.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适用于主城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2.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2.3、《河北省地名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2.4、《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冀地名〔2013〕1号)
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
4.1、名称审核申请书
4.2、居民区、建筑物命更名名称审核表
4.3、组织机构代码证
4.4、营业执照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4.6、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5个工作日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流程图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适用于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在我市办理收养子女登记工作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家主席令[1998]第10号)第十四条;
2.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具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1999]第16号)第二条
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
4.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⑴护照;
⑵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⑴护照;
⑵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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