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防安全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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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催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平安效劳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实行防火平安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平安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平安员,并使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平安工作。
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告知其考前须知,指导、催促其遵守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
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平安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平安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平安技术标准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平安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平安措施,防止气、油泄漏。
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平安地点,并选择适宜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平安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去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当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平安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举报住宅物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畅通,禁止以下行为:
(一)挪用、撤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消防平安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那么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平安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居民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工程应纳入急修工程,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当。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当。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住宅物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分。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平安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平安工作列为平安小区、平安大楼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其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撤除或者去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当。
第十七条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方法xx-09-188:
56|#2楼
为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平安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出租屋。
二、职责分工
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出租屋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出租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积极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平安宣传教育、消防平安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情况。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制定和解释答复,对出租屋消防平安技术整改工作提供指导;
负责依法加强出租屋消防平安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各镇(街)和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
镇(街)新莞人效劳管理中心(下称“效劳管理中心”)和新莞人效劳管理站(下称“效劳管理站”)要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平安情况,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当地政府反应出租屋消防平安巡查情况或提出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意见。
(二)配合消防部门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平安检查,催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平安措施;
及时将出租屋火灾隐患情况反应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三)协助开展出租屋消防平安宣传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消防平安规定者进行处理,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善后工作。
三、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标准
(一)房间隔墙要求:
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
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
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平安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不得上锁,疏散出口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
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平安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四)公共走道内严禁设置天花(顶棚),其他部位禁止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五)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
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七)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
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应,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八)严格用电平安,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货物不能堆放在灯具正下方,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如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十一)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台,均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十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
0.8米的逃生窗。
(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
(十四)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平安责任状,落实消防平安责任。
四、承租人义务
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出租屋防火平安工作,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辖区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
(二)注意用电防火平安,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平安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平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租户最好配置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五、管理方法
(一)各镇(街)、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播送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使广阔群众自我认识、对照检验、自行整改。
(二)各镇(街)统一组织、布置,镇(街)新莞人效劳管理中心和当地村(居)委会在消防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告知出租人或承租人予以消除,对不能改正或期限内无法整改的,应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三)出租屋管-理-员应在上岗前接受消防平安专门,应实行经常性巡查制度,催促出租人和承租人遵守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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