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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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集团公司的采购管理贯彻“应招必招”的原则。
按本
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
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工程采购、物资采购及服务采购均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本规定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甲方供应物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设备、备件、材料;
办公用品及设备;
劳保用品等。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工程和物资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工程咨询及造价咨询;
设备维修维护服务;
管理咨询、金融服务、财务顾问、评估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物流服务、环保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科技创新项目、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审计服务、医疗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融资租赁)、物业服务等。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分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的境外机构,在境外开展采购活动,所在国(地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集团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为统管或分管各业务领域招标采购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
领导小组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负程序性审核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招标工作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
(二)审核招标工作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核招标工作管理流程;
(四)审批重要的不招标事项;
(五)审批供应商短名单管理方案;
(六)审批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方案;
(七)研究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成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招标工作管理模式,提出招标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二)制定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制度、流程的梳理和优化工作;
(三)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月度例会或专题会议,出具会议纪要并承担督办工作;
(四)研究招标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和系统建设工作;
(五)组织制订招标工作专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招标采购管理
事项。
分管领导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负程序性审核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制定本业务领域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和流程并监督执行,审核子分公司招标采购相关事项并
提出明确意见,对本部门申请和承办的招标采购事项负实质性审核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各相关部门、单位承
担的业务监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再监督,查处招标采购
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内控审计部负责招标采购审计工作。
第七条子分公司负责权限内的招标采购管理事项审批,对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呈报的招标采购事项负实质性审核责任和决策责任。
子分公司对重大招标采购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制,可以成立领导小组,也可以通过常务会、办公会、联席会等会议形式决策。
子分公司应指定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是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招标采购相关实施细则;
(二)接受委托,按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三)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
(四)接收和处理异议与投诉;
(五)负责专家库的管理;
(六)定期分析、报送招标采购相关材料。
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应当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采购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
上述额度统称为招标额度标准。
第二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采购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和甲方供应物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总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额度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根据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物资和服务;
(二)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特殊工艺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4.由于项目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5.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集团公司内部专业化单位可以承担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
(四)集团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在特定区域内无相关内部专业化单位,而参股方指定其内部单位承担的采购项目;
(五)子分公司通过投标获取的项目需要对外采购的;
(六)仅用于出售给集团公司外部单位的贸易类物资;
(七)在特定区域内由政府、行业协会、自然垄断企业或其他自律性组织定价且指定供应商的项目;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或一次短名单邀请招标失败的;
(九)经市场调研证明供应商不足3个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额度标准,或者达到招标额度标准但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下列原则确定所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潜在供应商超过2个(含)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潜在供应商只有1个的,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三)标准统一、供应商充足、竞争充分的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或竞价方式。
招标额度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上述非招标形式采购的,按照本规定第五章执行,招标额度标准以下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条符合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四)、(九)、(十)项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一)预算金额在招标额度标准五倍(含)以上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预算金额在招标额度标准两倍(含)以上但不足五倍的,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预算金额在招标额度标准(含)以上但不足两倍的,子分公司的采购项目由本公司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审批,总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审批,集团公司总部的采购项目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科技创新项目和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紧急采购项目的审批按相关规定办理。
突发紧急事故抢修或抢险救灾所需的采购项目,由子分公司自行审批。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产业链上各单位间相互承担业务的,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价格按照集团公司造价审批权限分级核准。
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内部委托项目,由集团公司总部相关专业部门制订本领域的内部委托年度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计划外内部委托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一)预算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审批;
(二)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预算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子分公司自行审批。
第八条内部委托的造价和取费标准先由双方参考市场价格谈判商定,并由集团公司专业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审核,以确保价格公允并符合市场一般的取费水平。
内部专业化单位承担内部项目时,一律不得转包。
如需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须采购人同意。
分包金额达到招标额度标准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
第九条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超过招标额度标准的,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但必须委托*****进行;
(二)有供应商短名单的,应在短名单范围内实施采购。
甲方对采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六)、(七)项情形的,由子分公司自行审批。
第十一条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批;
其他采购项目,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一)在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内实施采购的,由子分公司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审批;
(二)需在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基础上增加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时,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要求,同时须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审批文件、预算金额;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及理由;
(四)拟邀请的供应商及理由。
第十三条因招标失败而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应保留第二十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备查:
(一)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异议及异议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非招标采购相关谈判文件、结果。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批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一节招标
第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重大招标项目应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提交招标监督申请。
第二条各子分公司通过决策程序指定*****为本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
已列入集团公司总部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各子分公司(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除外)自行委托招标的,*****不得受理。
招标额度标准以下的项目,应优先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委托*****组织进行,*****无法承担的,由*****出具函件后,采购人可委托外部单位招标。
第三条按照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须经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项目审批文件。
第四条工程类招标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招标项目委托时存在招标范围界定不清、设计深度不足、技术要求不明确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采购人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质性开展招标工作。
第五条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签订书面
委托合同,*****应当在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收
费标准由集团公司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社会平均水平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本规定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和*****其他相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与招标项目不相关的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八条公开招标时,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
格审查的,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和*****其他相关网站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参照集团公司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办法和标准。
招标人是编制招标文件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由招标人最终确认。
第十条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包括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应
由招标人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
对于金额较大、技术复
杂的项目招标人应组织招标文件审查会。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
文件中应明确技术标准、参数、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要求
等。
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集团公司总部采购物资的招标
文件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子分公司自采物资的招标文件须经
本公司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审批,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的招标文
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审批;
(二)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预算金额不足300万元的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和服务类招标如无特别要求,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组织*****和其他子分公司共同编制适用于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集团公司示范文本未覆盖的领域,子分公司可以参照集团公司示范文本编制相应的文件,经本公司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后在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按本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做出答复。
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节投标与开标
第一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的,应认定投标无效,共同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子分公司可以参加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采购项目的投标,但在评标过程中各方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人为干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和登记保管工作。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节评标与中标
第一条评标工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专家。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条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并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由子分公司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在首次招标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
(一)购买招标文件截止后或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实行短名单邀请招标的除外;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或否决部分投标后因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招标的。
第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物资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时,须根据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如因招标方(业主方)的原因导致取消项目采购且
一年内不再进行该采购的,由子分公司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审
批。
第五章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一节竞争性谈判
第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成立竞争
性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
达到招标额度标准,经审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必须成立谈判小组。
第二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谈判方案。
有谈判小组的,谈判方案须经谈判小组确认。
第三条采购人应向3个(含)以上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供
应商只有2个或者重新招标后只有2个投标人的,可以向这
2个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条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谈判方案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平等谈判。
第五条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情况撰写评审报告。
参加谈判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有异议
的,应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
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由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应按原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节单一来源谈判
第一条子分公司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条子分公司拟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物资或者服务,但无法确认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应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如经市场调研确需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先行公示,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审批。
公示期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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