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程职业学院班主任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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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升留级、休、退、转学等基础工作。
对学生违纪处理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协助学校做好学杂费收取和追缴工作,做好特困学生的摸底、调查、帮助等工作,负责本班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奖助学金评定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学生的奖惩及学习、生活情况,争取社会和家长的配合,共同教育好学生。
第十四条: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注意积累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资料,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工作,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并亲自给学生写出学期或学年的评语及毕业鉴定,做好班级档案建设。
第三章班主任的管理及要求
第十五条:
班主任实行坐班制,专职班主任全天坐班,兼职班主任每周保证两个工作日坐班。
班主任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二下午为班主任例会时间,例会由学工科召集,主要传达院校精神,通报学生管理新情况,布置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班主任每学期初必须做好班级工作计划,期末及时向学工科提交工作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熟悉和掌握学生情况。
每周深入学生寝室不得少于二次,主要是检查学生安全防护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检查学生宿舍的卫生、纪律情况,与学生谈心,开展深入细致、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
对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关心、帮助、引导和教育。
第十八条:
班主任每学期要认真做好学生开学报到注册和缴费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情况汇总表。
第十九条:
班主任要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班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布置任务,加强指导。
第二十条:
班主任要及时向学工科汇报工作,对本班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负责有关情况记录及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工作,同时做好后进学生转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要加强学生法制和安全教育,要协助院校和公安部门及时查处打架、斗殴等违法事件。
对于伤病学生要及时护送医院治疗并向学院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天上午和下午第一节课,班主任必须下班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对无故迟到早退同学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每天要下班视察课堂纪律和班级卫生状况。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要及时完成学院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将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与公民道德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德育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在德育考核中,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为全体学生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考核办法
考核以平时记实考核和期末总结考核两种方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评价,量化评出德育等级。
1、平时记实考核
(1)每学期,辅导员应依据考核内容,建立考核记录卡或记录册,贴近学生,对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状态、好人好事,以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如实记录,同时注意听取任课教师、同学对其的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对学生进行考察。
(2)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学生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德育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及时向全班学生通报平时考察情况,抓两头、促中间,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寓德育于学习和管理工作之中。
2、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是对学生德育工作的大检查和再教育,必须按照学生处的规定和部署,认真进行期末考核。
考核步骤:
(1)动员教育
进行期末考核前,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召开辅导员会议统一部署,提出要求,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学生自测自评内容。
辅导员要召开班会,向学生讲解期末考核的目的、意义、步骤和要求,自我小结的内容,完成时间等。
(2)学生自测自评
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学生按《材料学院德育考核测评表》规定的项目进行自测自评,自我评定德育等级;
第二学期末,除完成上述工作外,还需写出千字左右的个人学年小结。
辅导员应认真指导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测自评工作。
(3)辅导员评定
辅导员在学生自测的基础上,依据学年(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的全面考察,评定学生德育等级。
根据班级整体情况,辅导员确定此班德育分评定平均分,辅导员依据记实考核量化汇总,结合德育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每名学生的德育分(百分制)加减分,进行计算,评定学生德育分数。
再根据最终评定的德育分转化为德育评定等级: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4)德育成绩公示
学生德育成绩初定后,辅导员应当依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学生德育成绩在班级公示,充分听取学生意见。
学生对本人德育成绩同意者应该签字认可;
对德育成绩有异议,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辅导员反映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5)德育成绩的呈报与审批
学生德育成绩公示后,由辅导员按规定打印德育成绩单,交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签署意见。
德育成绩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入学生档案。
三、德育成绩等级
1、德育成绩考核计算时采用百分制,最终转换为五级记分制,由优秀(90-99)、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五级组成。
2、德育考核成绩中“优秀”等级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0%以内(含20%),良好控制在40%以内(含40%)。
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应根据其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态度及现实表现,酌情确定德育等级。
一般情况下,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受纪律处分一年内德育分最高分为69分;
,确有优良行为表现者,可提高一个等级。
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该学年德育分最高分为59分。
3、德育优先的原则
(1)德育考核成绩与奖学金挂钩,列入学年奖学金评奖条件,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等级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2)德育考核成绩与学生干部的选拔挂钩,凡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的学生,不得参加校、院系、班学生干部的竞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3)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给予推荐就业单位。
四、德育考核中的奖惩
辅导员全面负责学生德育考核工作,有责任根据学生德、智、体的全面表现,进行加(减)德育分,累计加分或减分总分不超过20分。
1、有下列情形者,应给予加分奖励
(1)勇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大胆揭发违法违纪问题,见义勇为者;
有立功表现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加3-5分;
(2)积极参加社会、学校实践活动,公益劳动,表现突出者;
其成果被省、市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者,加2分;
(3)在全国、省、市、校各类大赛中获名次者,加2-5分;
(4)拾金不昧者,加2-3分;
(5)全学期无旷课、迟到记录者,分别加3分;
(6)学期末班级被评为文明班级,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分别加2分;
(7)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每学期经考核认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实绩者,加2-4分;
(8)本学年(期)无偿献血者,加2分;
(9)其他对学校发展和建设有贡献者,酌情加分。
2、有下列情形者,应给予减分惩罚
(1)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受通报批评者,每次减3分;
(2)旷课、上课迟到或晚自习无故缺勤者,每次减1分;
(3)各类集体活动(政治、文体、公益劳动、大扫除)等无故缺席者,每次减1-2分;
(4)体育竞赛中有不文明行为者,减1-3分;
(5)在校内公共场合,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悖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每次减2分;
(6)擅自离校,夜不归宿,未经批准校外租房尚未构成处分者,减3-5分;
(7)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晚自习)内,在宿舍下棋、打扑克、放音响,玩电脑游戏者,每次减2分;
(8)私拉电线、乱接电器、违章用电者,每次减2分;
(9)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酌情减分。
(10)未进行申请或申请学校没有批准私自在宿舍使用电脑,或经批准在宿舍使用电脑或网络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每一次减2分
(11)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酌情扣分。
五、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青年志愿者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
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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