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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4、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的职责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
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12、你社区发现法定传染病你要如何报告?
(报告方式、报告期限)
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
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就诊的发热病人如何处理?
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病人,应当就地隔离,将患者就近转运至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
15、谁是法定传染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
卫生部规定,今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即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16、发现传染病的工作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11月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公布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于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具有重要意义。
3、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与指导思想是:
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为今后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5、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则是什么?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7、为什么要成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能否有效控制和处理这个事件,关键取决于是否有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统一领导机构。
从前一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来看,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有权威的专门研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机构十分必要。
对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8、为什么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从这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看,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有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关重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9、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这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暴发、流行,反映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报告时限根据不同情况为1至2小时。
1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快速、有效地作出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三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
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四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五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六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13、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何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对于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条例规定,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14、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条例还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15、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人员应依法采取什么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16、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7、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人员如何进行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条例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和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8、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如何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卫生部规定各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时限(全文)
2003年12月12日17:
00温州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2日电卫生部规定,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都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
卫生部要求各有关单位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将立即报告国务院。
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
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
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
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
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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