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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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条件: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3年及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为事务所出资人;
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
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原则要求发起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发起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一致;
3.出资人条件: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原则要求出资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出资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一致;
4.注册会计师条件:
5.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
4.发起人情况表;
5.发起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6.出资人情况表;
7.出资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8.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9.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10.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11.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1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发起人协议书》复印件;
1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14.《出资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变动对照表(要求将协议及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不同部分进行说明);
15.出资证明复印件;
16.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1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质量控制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18.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发起人向省财政厅提交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
省财政厅决定批准,向发起人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批复文件、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核;
省财政厅决定不批准,申报材料退回发起人或要求发起人重新补充材料。
财政部备案审核同意,通知省财政厅制作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财政部备案审核不同意,通知省财政厅补充材料或重新审查。
发起人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制作发放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承诺期限:
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财政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审核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至少有2名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至少有3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至少有1名专职从业人员;
出资额至少为人民币10万元,且出资额全部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出资;
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2.合伙人条件:
持有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且具有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5年及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3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原则要求合伙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发起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求一致;
3.注册会计师条件:
持有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
4.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
2.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
4.合伙人情况表;
5.合伙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6.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7.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8.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9.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10.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伙人协议书》;
1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12.《出资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变动对照表;
13.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14.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15.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6.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合伙人向省财政厅提交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
省财政厅决定批准,向合伙人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批复文件、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核;
省财政厅决定不批准,申报材料退回合伙人或要求合伙人重新补充材料。
合伙人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制作发放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财政部在30日内提出备案审核的意见。
(三)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事务所不得在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
已设立的分所因违法而被撤销,事务所3年内不得再设立分所;
3年内有3个以上(含3个)分所因违法而被撤销的,事务所5年内不得设立分所;
分所名称一律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形式。
1.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
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
有限所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
合伙所的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专职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
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条件:
有10名以上60周岁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
3.在本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
有限所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合伙所的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专职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包括2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4.在本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条件:
分所负责人必须是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且为事务所合伙人(发起人)之一;
事务所应为分所提供1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分所应有10万元以上的自有营运资金;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请示;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同意设立分所的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5.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7.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9.分所负责人情况表;
10.分所负责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11.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12.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13.分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14.分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
15.事务所出资证明;
16.事务所自有资金证明;
17.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固定客户表。
跨省设立分所,省财政厅审查无误,为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由事务所连同设立分所申报材料一并报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在本省设立分所,省财政厅决定批准,向事务所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批复文件、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核,财政部备案审核同意,通知省财政厅制作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省财政厅向事务所发放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事务所分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跨省设立分所,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在本省设立分所,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将向事务所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批复文件、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核,财政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审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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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 分支机构 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