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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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已明确不需提交税务凭证的项目(372号文附件1中第一条第二、三款):
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只按10%征预提企业所得税,则无需出具营业税证明及税票。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明确必须提交税务凭证的售付汇项目:
在一览表中未列举的项目(等进不等出)。
3、对外支付金额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购付汇。
如:
个人500美元以下、企业1000美元以下(出证范围已列举)。
4、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5、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
因私用汇)。
6、国税发(2000)66号文补充规定。
(1)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2)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免、抵、退企业);
(3)外藉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提供报酬期所属税票,可无需开具完税证明;
(4)外国企业及外藉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技术开发、转让)所取得的收入,符合财税字(99)273号文规定,已审批免予征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可无需提供税票及完税证明。
二、出具税务凭证的种类
税务凭证的种类分三类共9种凭证(一式三联)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免事项及不予征税的相应税务凭证。
(一)完税证明类
(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WS1
(2)《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非工资、薪金所得)完税证明》WS2
(3)《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WS4
(4)《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WS5——外国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
(二)免税证明类
(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免税证明》MS1
(2)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非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证明》MS2
(3)《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MS4
(三)不予征税证明类
(1)《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BS1
(2)《征免税保留意见通知书》BS2
三、出证项目办理表、出证申请表种类
1、出证申请表c类——税后利润、股息
2、项目办理表B类、出证申请表B类——董事费
3、项目办理表A类、出证申请表A类——除以上例举以外
四、出具税务凭证的程序
(一)受理部门和审批权限
各征管税务所负责受理纳税人有关售付汇项目需提交税务凭证事宜,要求企业填报《非贸易及部分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简称项目办理表)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申请表》(简称出证申请表),此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主管税务所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或个人办证用。
专管员负责对“项目办理表”、“出证申请表”进行初审,经所长审核后报税政科复审,开具税务凭证,凡涉及出具“免税证明类”和“不予征税证明类”税务凭证的需专题签报,经局长室审批后由税政科开具税务凭证。
(二)操作流程
1、核定工作量或利润率
对设计、咨询业项目涉及到核境内、境外工作量需在办理项目登记前专题签报为该项目核定工作量并报税政科、局长室审核。
对劳务、管理费项目涉及到核利润率需在办理项目登记前专题签报为该项目核定利润率并报税政科、局长室审核。
2、办理项目登记
对企业和个人首次办理有关售付汇项目,涉及对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的,应在合同签定后向征管所领取并填报“项目办理表”,征管所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审核内容有六个方面)在办理表上写明“所附资料齐,属某某出证项目”,各所建立台帐,经征管所审批后报税政科办理出证手续。
同时需附有关资料:
(1)有关合同及中文印本(中文印本须注明:
“与原件内容相符,并负法律责任”,并盖章);
(2)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对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类等资料);
(4)有关减免税批文;
(5)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纳税
对开具完税凭证类的售付汇项目,企业应在对外支付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完税后方可申请出证。
申报纳税方法:
对应纳税收的项目,专管员初审后在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写清非贸出证,并加盖征收所纳税零星码,附出证办理表由企业到征收所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写清代扣代缴企业名称及外方企业名称)
4、办理出证手续
有关项目实际对外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时,企业向征管所提出申请,并填报“出证申请表”,经征管所初审后(审核内容有六个方面、与办理表相同)在申请表写明“所附资料齐全,属某某出证项目”,随同“项目办理表”、有关资料及税单原件一并交税政科办理出证手续。
企业应附有关资料如下。
(1)对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A、项目办理表或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B、税务机关对有关项目征免税的审批件;
C、有关项目的纳税申报表及税单;
D、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对支付股息
A、有关税务登记证件;
B、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C、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D、有关年度的税单;
E、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征、免审批文件;
F、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5、征管所审核主要内容
各征管所收到项目办理表或出证申请表后,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是:
(1)表式内容、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2)表式内容是否与所附资料内容一致;
(3)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4)对征税和免税出具税收凭证的申请,支付人提交的支付项目税单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真实;
(5)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6)有关支付人提供资料是否充分,足以确定出证类别。
税政科收到出证申请后,及时予以审核,符合要求出具有关税务凭证。
同时税政科应对税务凭证、金额与有关凭据、金额一一核对,对同一收入(一份税单)应全部并一次性开具,不分次或重复开具。
开具税务凭证后再在税单原件上加盖“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表明已出证。
五、有关征免税规定
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项目、税种、税率及税务凭证:
(一)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1、承包建筑、安装、装配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
按收入额征收3%营业税、按实或按(83)财税字第149号文(地方税上P572)核定10%利润率(凭有关单证可扣除代为采购或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70%内(财税字(1987)134号)。
核定利润率可适当提高,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核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0%和地方所得税3%(WS1、WS4或BS1)。
(以利润率定应纳税所得额按33%法定税率征)
2、运输。
外国运输公司为我国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如该国与我国未签定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应按外国运输公司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1.65%。
3、设计劳务。
按收入额(根据86财税外字第172号文地方税上P586)分境内、境外部分,合同中未载明或不能正确划分境内外设计劳务的,按境内收益一并计算征收5%营业税、核定15%利润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或BS1),但实际操作上有172号文第二点情况的,可按比列划分境内、境外工作量(专题签报报税政科审批、一般比例各50%)。
4、管理费。
按收入额征收5%营业税、根据(87)财税外字第033号文核定20—40%利润率(一般为30%)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
5、审计、咨询等劳务。
按收入额(根据国税发2000年82号可划分境内外部分,但境内部分不低于总收入的60%)征收5%营业税、核定不低于根据(87)财税外字第033号文核定20—40%利润率(一般为20%利润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或BS1)。
注:
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应依据协定或安排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具免税文件。
(美国税收协定)
6、培训。
按收入额征收5%营业税、根据(86)财税外字第194号文规定核定10%利润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30%企业所得税和3%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或BS1)。
7、文艺及体育演出。
根据国税发(94)106号文规定,演出团体按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按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30%企业所得税和3%地方所得税;
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收入总额减去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8、不动产租金。
根据国税发1996年212号文外国企业出租境内不动产,凡委派人员进行管理的,按设有机构、场所对其租金征收营业税(5%),核定30%利润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收入
1、不动产租金(国税发1996年212号文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征收方式)、特许权使用费(财税字1998年059号文)、不动产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按收入额征收5%营业税(转让技术符合免税条件,经批准后可免予征税),扣除营业税征收10%预提所得税(其中不动产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对收益征税)(WS1、WS4)。
2、利息(包括担保费)、不动产以外的租金(包括软件使用费、根据国税发97年035号文、国税外函97年68号文软件使用费关于有形动产的租金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营业税)或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等。
按收入额(其中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按收益)征收10%预提所得税(WS4)。
有关软件使用费涉及到的文件:
(1)国税发(2000)179好文第二点软件收费。
(不征营业税)
(2)财税(2000)144号文(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3)沪税流(2001)35号文(软件远程服务作为境外收入免征各税)
(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WS5)。
(四)外籍个人
1、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现涉及到的如设计、咨询、培训等。
按规定征收5%营业税、按个人所得税条例征收个人所得税(WS1、WS2);
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根据国税发(94)106号文规定,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2、不动产租金。
分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居住用房按综合税率5%征收,非居住用房按租金收入征5%营业税、12%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超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费用(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收入超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费用(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WS1、WS2);
(计算方法:
国税发94年89号文和个人所得税法)
3、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中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按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WS1、WS2);
(按个人所得税条例征收个人所得税(WS1、WS2)。
根据我国与有些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国居民在我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培训费等按5%征营业税,再扣除营业税后按不超10%预提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我国对个人特许权使用费、培训费等按5%征营业税,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超或不超4000元)。
现市局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税收协定不超10%预提企业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4、利息(包括担保费)、不动产以外的租金或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等。
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WS2);
利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对收益征个人所得税(WS2)。
5、董事费:
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WS3)。
(五)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为境内机构提供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手续费、广告费(发生在境外的广告)、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前面已解释)不征税(BS1)。
六、税务凭证的管理
1、有关税务凭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税政科按规定申领、使用、管理。
“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开具时加盖“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
2、各征管所对《项目办理表》、《出证申请表》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文书流水号,涉及出具“免税证明类”和“不予征税证明类”需专题签报文号,附报《项目办理表》和《出证申请表》,凡属同一项目多次出证的,应在每次申请时编制流水号。
3、各征管所要在内部建立项目台帐,记录项目受理、出证等情况。
4、对已出具《征免税保留意见通知书》凭证的项目,征管所应对该项目实行跟踪监管,进一步核实有关判断事项,一经核实足以确认判断的,应及时做出有关税务处理。
七、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1、上海汇发(2000)051号文及转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汇发(99)372号文“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2、沪税外(2000)32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3、沪税外(2000)73号文关于转发国税(2000)6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沪国税外(2002)29号文“关于转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所得税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
八、计算口径:
(1)外国企业应纳营业税、所得税
境外企业应纳税收入=付汇额/(1-核定利润率*所得税适用税率-营业税税率)
应征营业税=境外企业应纳税收入*营业税税率
境外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境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税额)*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外籍个人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应纳税收入=付汇额/(1-营业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征营业税=境外个人应纳税收入*营业税税率
境外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境外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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