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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
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
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
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
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
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在河北(hé
běi)、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qǐyè
)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lì
yì
)、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的规模和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guó
jiā)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
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中储粮总公司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jià
gé
)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wěituō)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fà
ngxīn)粮”;
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jù
shōu)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xiǎomà
i)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zīzhì
)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
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保管费用(fè
iyong)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guó
jiā)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验收结果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
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1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
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
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粮食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zhuǎnquān)粮”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
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zhǔyà
o)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
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钱/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补贴;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jì
suà
n)。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知》(财建〔2007〕405号)执行。
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预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每市斤3.5分钱/年标准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xūyà
o)。
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
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qǐyè
),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kuīsǔn)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预案执行期间,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按照顺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竞价销售2010年及以前年份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
为防止出现“转圈(zhuǎnquān)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xiǎomà
i)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况,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
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小麦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国家粮食(liá
ngshi)局负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省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的工作;
地方粮食、价格部门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jiǎnchá
)职责。
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要主动(zhǔdò
ng)配合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八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fù
zé
)解释。
内容总结
(1)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2)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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