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注会冲刺串讲讲义税法薛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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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缴纳主体(属地兼属人原则)(两者关联:
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保护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
具体权利、义务会选择
3.税收法律事实的作用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重点掌握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内容。
(选择)
三、税收的立法机关
重点是国家层次:
1.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
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4.税务主管部门——部门规章。
四、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的分类:
选择
(二)熟悉我国税法体系(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构成)。
考点:
(1)不同税种的征收主体;
(2)税类的区分。
五、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立法权划分层次、执法权限的划分(经济特区、少数民族地区)、征收管理范围(难点是2009年后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P312)。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应注意把握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城建税之间的相互关系。
基本要素,应纳税额计算,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
销售额中特殊销售,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出口退税中“免、抵、退”办法。
一、纳税人
一般考点: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数额标准50/80。
特殊考点:
特殊规定。
新考点:
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辅导期管理的范围、期限与方法。
二、征税范围
(一)基本考点:
一般范围的划分
(二)特殊考点
1.视同销售的行为
(1)代销与营业税业务的结合(涉及委托方、受托方、增值税、营业税和征收管理方法等知识点)。
(2)第4-8请大家注意与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结合。
上述业务不仅要注意选择,还要会计算——销项、进项、所得税的区别。
2.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
混合:
a.含义:
从属关系b.税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或以其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其销售额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
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兼营:
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b.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
不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考试形式:
(1)具体案例的判断;
(2)特殊业务的处理。
3.特殊项目与其他免税规定——注意选择题与案例化。
三、税率:
17%与13%(难点);
征收率:
3%
四、一般纳税人计算(核心计算)
(一)销项税额
A.销售额性质——不含税销售额考点:
(1)换算;
(2)发票类型;
(3)销售对象。
B.销售额范围——价外费用考点:
(1)范围(例外);
(2)含税性质。
C.销售额形式
1.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按新货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
收到的货物未取得专用发票时,进项税不能抵扣,取得专用发票能抵。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逾期当期征(含税要换算);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押金收取时征。
(难点:
(1)酒类产品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异同;
(2)对销售收入的影响)
6.使用过的物品、固定资产与旧货的销售(难点):
(1)使用过的物品: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a.已经扣除了进项税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b.未扣除进项税额,按4%计算后减半。
(3)旧货(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考点:
(1)价格的选择顺序;
(2)组成价格的公式;
(3)与消费税与所得税的联系。
D.销售额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进行分析:
(1)正确选择;
(2)就前不就后。
E.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中,如果判断出非应税项目也要征收增值税,视同含税收入。
F.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二)进项税额
A.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难点:
结合进口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关税完税价格)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特殊:
收购烟叶时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
13%=烟叶收购价款×
(1+10%)×
(1+20%)×
13%
(结合消费税中卷烟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征税范围、税额计算。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烟酒业务
一、税目:
注意特殊征收与免征项目(题型:
客观)
二、税率:
对于卷烟、白酒税率需要熟悉。
三、应纳税额计算,重点是掌握销售额(从增值税与消费税之间关系入手):
1.与增值税相近计算
(1)销售额的性质、销售额的范围、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还本销售、以旧换新、包装物押金的处理,销售确认方式和时间等,但尤其要注意特殊问题:
一是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般酒的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的押金收入不征收消费税,要按照一般规律逾期后征收增值税。
二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考核核心是价格的确认:
平均价格,最高价格,组成价格的选择与计算。
注意
(1)适用的条件;
(2)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异同;
(3)烟酒的组成价格的特殊性。
2.消费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第一种情况:
生产领用外购已税产品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它是实际耗用扣税法,而不是增值税中的购进扣税法。
(同样的购进,增、消处理不同)
(1)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
(2)扣除的来源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和进口的消费品。
(3)只有税法列举的11种情况可以扣除。
第二种情况: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计算问题
1.委托加工的唯一形式。
2.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判断与法律责任。
3.税额计算方法。
——计算核心:
成本的确认,加工费的范围,复合计税问题。
4.产品收回之后按照用途的不同处理。
5.其他税种问题:
尤其是城建税率的确定以及印花税处理。
第三种情况:
某些特殊项目的计算
1.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2.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3.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进口业务的处理,重点掌握进口酒、卷烟业务。
(核心在于税率和组成价格确认)
五、管理方法(重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环节、纳税地点)
第四章 营业税法
考生应注意营业税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结合出考题。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特殊经营行为,税收征收管理。
不同行业及项目计税依据的确定与税额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交叉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主要是客观题)
1.境内的理解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
3.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重点是建筑业、境外单位情况)
二、税目税率(税目中特殊规定,税率需要记忆)
三、计税依据(考核的重点,以行业为依据——建筑业、银行业、服务业)
(一)交通运输业,注意联运运费支出的扣除以及国际运输业务的免税。
(二)建筑业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自产货物缴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缴营业税。
(最复杂,结合增值税)
2.分包业务—结合扣缴义务人与印花税。
3.自建建筑物销售与赠送不动产的计算。
—结合组成价格计算
(三)金融业
1.贷款(全额)。
2.融资租赁的税种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与公式运用。
3.金融商品转让(差额)——注意原价与负差。
4.其他内容:
(1)优惠;
(2)委托贷款的扣缴;
(3)预期未收利息的处理(90天)。
(四)保险业
1.储金业务处理——计算方法;
2.境外再保险业务的处理;
3.结合优惠
(五)邮电通信业——结合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等内容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旅游业、广告业)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注意前提购置或抵债以及个人转让时间对计算的影响)
(九)特殊计算:
(1)税控收款机的处理;
(2)商业企业收取供货方的费用。
四、税收优惠政策。
计算注意转让技术、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转让房产的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注意客观题。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建税的纳税人、税率的选择、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建税是附加税、具有特定目的。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注意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前后的处理
(一)税率:
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结合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的相关内容)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注意:
(1)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三、优惠政策
(1)城建税随“三税”减免而减免。
(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管理内容——难点是纳税地点
五、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3%。
其余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一致。
六、与其余税种的结合:
(1)增、消、营的后续计算;
(2)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章 关税法
完税价格的确定、减免税、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要素:
(客观题考核)——重点是税率:
难点是税率运用的选择。
二、关税完税价格:
(计算的关键)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十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重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主要是以上三条)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另外,注意运费与保险费(3‰)的估算方法。
2.特殊进口货物:
尤其是境外加工、修理、免税进口再补税等
3.出口货物完税价:
(一般了解)
(1)成交价格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前的运保费;
(2)佣金单独列明的应扣除;
(3)从离境至境外口岸的运保费应扣除。
三、关税减免:
(重点是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了解标题)
四、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
主要掌握几个时间。
14日、24小时、15日、6个月
2.关税强制执行:
(1)征收滞纳金,万分之五(涉及计算,关键是确认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
3.关税退还:
海关多征发现后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申请退税。
4.关税补征1年,追征3年。
五、计算综合题中,注意进口关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的联系。
第七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减免)。
资源产品的划分,税额计算(特殊项目等),新疆油气企业的从价计算;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一、基本要素(客观题)
1.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征。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经营已税矿产品、盐,不再征资源税。
2.税目:
(1)资源的原始状态;
(2)石油、天然气、煤炭的免征范围(结合优惠政策)。
二、课税数量:
(计算关键)
1.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征资源税、增值税)
2.自用的,是除连续加工之外的自用,如投资、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以平均价格征收增值税。
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如原矿加工精矿,原煤加工成煤炭制品的,对自用的原矿、原煤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
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按选矿比或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矿数量征收资源税。
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工成应税产品,如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对自用的液体盐不征资源税,也不征增值税。
再销售固体盐时,按照销售固体盐的数量征资源税,按照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
3.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4.注意增值税的适用税率的选择。
5.新疆油气企业的从价计算(5%)与减免。
6.代为扣缴资源税
三、征收管理方法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开采或生产地、代扣代缴——收购地。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管制度(清算制度)。
一、征税范围:
(客观题)——九种情况(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键有两点:
(一)超率累进税率的运用
(二)增值额的确认
1.应税收入确定:
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的确定(关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也计入)。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证明:
允许扣除开发费用=利息+(1+2)×
5%以内;
(2)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
允许扣除开发费用=(1+2)×
10%以内。
(4)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5)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扣除(1+2)×
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评估价=重置成本×
成新度折扣率
(注意:
如果没有评估价格,可以用发票金额每年加5%估算+4)
小结:
a、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转让,允许扣除1、2、3、4、5
b、转让旧房,允许扣除1(不能提供凭据不扣)、4、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1)转让房产是购置或抵债而来的房产。
——营业税计算是差额
(2)成片购地,分期开发对于地价款与成本的分摊。
——成本分摊思路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注意2010年12月1日前后对城建、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4)计算出土地增值税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重置成本与净值
三、减免税:
主要掌握第1、3条。
四、税收管理:
1.重点掌握清算制度(清算的条件、视同销售、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结合清算计算。
2.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的时间。
3.预征率的范围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
一、房产税
重点和难点:
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纳税期限。
一、基本要素的考核:
(一)纳税义务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注意按余值缴纳)、房产代管人、使用人纳税等。
(二)征税范围:
同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1.2%与12%(4%)
二、应纳税额:
(一)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10%~30%)×
1.2%
1.不可移动的配套设施与地价均应并入房产原值。
2.对投资联营的房产
(1)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从价计征;
(2)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从租计征。
3.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按照房产余值计征
4.免租期也应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从租计征,出租期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征税。
(结合营、个)
(三)涉及其他方面的计算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与土地使用税结合记忆,并进行计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掌握时间具体要求,并利用其计算)
基本上是次月: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当月;
(2)注意纳税时间计算起点的差异。
(3)当年增加房产(一般是次月计税)与减少房产(算到当月)的计算。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计税依据、减免税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一、基本要素(客观)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内外统一)
特殊的:
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共有各方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定额税率:
基本划分标准以及发达、落后地区的规定。
1.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依次为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面积、申报面积。
2.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留心涉及企业优惠的条款。
3.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计算,注意税额的月度计算。
三、耕地占用税
重点与难点:
纳税人、计税依据、减免税。
一、耕地占用税性质——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一次性税收、专款专用
二、基本要素
1.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内外统一)
2.征税范围——耕地
3.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
三、优惠
1.免税——军用、福利单位占用
2.减税——交通部门(减按2元/m2)、农民建房(减半)占用
四、计算:
涉及税收优惠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衔接的计算。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
一、车辆购置税
计税依据与计算、减免税与征收管理方法。
一、税额计算
(一)税率10%
(二)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购置价格或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特殊情形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与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1-(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
100%
二、税收优惠(客观选择)
三、管理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使用环节一次性征收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即上牌照落户地)或纳税人所在地。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60日
二、车船税
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管理方法等。
一、纳税人、征收范围(掌握)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内外统一)。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运用)
(1)计税单位的选择;
(2)特殊车船的计算;
(3)吨位尾数的影响;
三、税收管理制度
(一)税收优惠(全面掌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登记时间——购置时间——核定时间
(三)管理内容,难点是保险公司补税。
第十一章 印花税与契税
一、印花税
税目、应纳税额、减免税、管理方法
(一)纳税人
(二)税目:
注意特殊规定,尤其是借款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二、应纳税额计算
必须熟悉
(二)计税依据(着重于特殊规定的计算):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以货易货合同按购、销合计金额计税——注意不包括增值税额。
2.
(1)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包括受托方代垫的辅助材料);
(2)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合同单独记载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相加为应贴印花;
合同未分别记载的,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分包转包。
4.财产租赁合同。
注意两点:
(1)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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